关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关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公示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中电科 (略) 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中电科 (略) 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北至高福道、南至创新大道、西侧隔园区景观河为渤新公寓、东至空地 |
建设单位 | 中电科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欣 (略) |
项目概况 | 中电科 (略) 拟于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渤龙湖科技园)建设“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配套库房、动力站房等,新增关键工艺设备用于电源控制系统、太阳电池、各类电池组件及电池阵等的生产,以满 (略) 场需求。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 (一)施工期应严格遵守《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统筹安排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六个100%,将扬尘影响降至最低;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防治工作,防止环境二次污染,减少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太阳电池外延片厂房MOCVD设备产生的含砷废气经设备自带过滤器以及废气治理设施(IEM)处理,Bake炉烧结过程产生的含砷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喷淋液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1排放;配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管路收集引至一套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2排放,浸泡清洁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引至一套SDG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3排放。 排气筒P1-1排放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2017)相应限值要求,P1-2排放的NH3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1-3排放的 HCI、NOx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器件厂房电极加固、键合临时衬底、光刻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路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1排放;腐蚀、漂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集中收集引至一套 SDG 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2排放;碱性废气经设备收集引至一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3排放。 排气筒P2-1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相应限值要求;P2-2排放的 NOx、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P2-3排放的 NH3 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阵厂房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P3-1排放。排气筒P3-1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酸*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临近空间电源厂房清洗、涂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管道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P4-1排放。排气筒P4-1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电源控制系统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清洗及涂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5-1排放。排气筒P5-1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商业航天电源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醇擦拭及涂聚氨酯清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6-1排放。排气筒P6-1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特种电源厂房涂布工序产生的 NMP 废气经水喷淋塔回收,未回收部分通过1根 27米高排气筒P7-1排放;喷码、注液、清洗、封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 27米高排气筒P7-2排放。排气筒P7-1、P7-2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P7-2排放的2-*酮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检测中心车间火烧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一套 SCR 脱硝装置及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8-1排放。排气筒P8-1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 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盖上设置排气口,产生的废气经碱洗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P9-1排放。排气筒P9-1排放的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 24米高排气筒P10排放。油烟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阵厂房、临近空间电源厂房及特种电源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焊接烟尘过滤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及二级除尘过滤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018)相应限值要求。 (三)含砷废水进入含砷废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含铜镍废水进入含铜镍废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与有机清洗废水、酸性废水、碱性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综合废水治理措施处理后,再与纯水制备排浓水及反冲洗水、空调冷却塔排水共同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产出的中水回用于冲厕用水、绿化用水等。中水处理系统排浓水排入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中 pH值,CODcr、SS、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动植物油类、BOD5、总铜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3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镍、总砷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312/356-2018)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MOCVD 设备、键合机、贴片机、真空泵、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在最近环保目标渤新公寓的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含砷滤芯、含砷石墨件、含砷沾染物、含砷钢架、不合格品(废外延片)、沾染包装物、有机废液、化学处理废液、废光刻胶、废显影液、含铬废液、边角碎屑、废硅橡胶、废矿物油、废酸、废电解液、皮活性炭、含砷污泥、含镍污泥、生化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物(非沾染类)、玻璃盖片不合格品、电池不合格品、废焊渣、废擦拭布、不合格产品(零部件)、废边角料、废过滤器、废RO 膜、废过滤粉尘、NMP回收液、NMP 废包装桶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其中NMP回收液、NMP 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定期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 |
2023年4月21日
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求,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信息。
2、公示时限:5个工作日。
3、公示期间,公众(包括个人、团体等)可以通过邮件或信函(以邮戳为准)方式提出意见。
邮箱:*@*ttp://**
信函请寄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开华道20号,天津滨海高新区政务服务办公室收(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中电科 (略) 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的意见。
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5、相关资料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并以其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名称 | 中电科 (略) 蓝天产业园/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 |
建设地点 | 天津滨海高新区渤龙湖科技园,北至高福道、南至创新大道、西侧隔园区景观河为渤新公寓、东至空地 |
建设单位 | 中电科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天津欣 (略) |
项目概况 | 中电科 (略) 拟于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区(渤龙湖科技园)建设“宇航电源系统产业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生产厂房、配套库房、动力站房等,新增关键工艺设备用于电源控制系统、太阳电池、各类电池组件及电池阵等的生产,以满 (略) 场需求。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 (一)施工期应严格遵守《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治扬尘管理暂行办法》《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环保要求,做好防尘措施,统筹安排施工进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六个100%,将扬尘影响降至最低;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选择施工时间;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做好堆场、裸露土地的覆盖措施,有效防止扬尘和水土流失;落实工程弃土、施工垃圾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及防治工作,防止环境二次污染,减少施工期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太阳电池外延片厂房MOCVD设备产生的含砷废气经设备自带过滤器以及废气治理设施(IEM)处理,Bake炉烧结过程产生的含砷废气经设备自带的喷淋液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1排放;配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经管路收集引至一套水洗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2排放,浸泡清洁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引至一套SDG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1-3排放。 排气筒P1-1排放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2017)相应限值要求,P1-2排放的NH3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P1-3排放的 HCI、NOx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器件厂房电极加固、键合临时衬底、光刻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路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1排放;腐蚀、漂洗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设备集中收集引至一套 SDG 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2排放;碱性废气经设备收集引至一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2-3排放。 排气筒P2-1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 相应限值要求;P2-2排放的 NOx、氟化物、氯化氢的排放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硫酸雾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P2-3排放的 NH3 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阵厂房清洗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5米高排气筒P3-1排放。排气筒P3-1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酸*酯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临近空间电源厂房清洗、涂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通风橱管道收集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8米高排气筒P4-1排放。排气筒P4-1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电源控制系统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清洗及涂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5-1排放。排气筒P5-1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商业航天电源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醇擦拭及涂聚氨酯清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上述废气处理后一并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6-1排放。排气筒P6-1排放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TRVOC、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 特种电源厂房涂布工序产生的 NMP 废气经水喷淋塔回收,未回收部分通过1根 27米高排气筒P7-1排放;喷码、注液、清洗、封口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一套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 27米高排气筒P7-2排放。排气筒P7-1、P7-2排放的 TRVOC、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P7-2排放的2-*酮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检测中心车间火烧实验过程产生的废气经一套 SCR 脱硝装置及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9米高排气筒P8-1排放。排气筒P8-1排放的非*烷总烃、颗粒物、SO2、NOx 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池体加盖密闭,盖上设置排气口,产生的废气经碱洗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P9-1排放。排气筒P9-1排放的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及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应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根 24米高排气筒P10排放。油烟浓度须满足《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相应限值要求。 太阳电池阵厂房、临近空间电源厂房及特种电源厂房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焊接烟尘过滤器处理后车间无组织排放,投料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及二级除尘过滤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厂房外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应限值要求,厂界处颗粒物、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018)相应限值要求。 (三)含砷废水进入含砷废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含铜镍废水进入含铜镍废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后的废水与有机清洗废水、酸性废水、碱性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经厂区综合废水治理措施处理后,再与纯水制备排浓水及反冲洗水、空调冷却塔排水共同进入中水处理系统处理,产出的中水回用于冲厕用水、绿化用水等。中水处理系统排浓水排入厂区废水总排放口,经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滨海高新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厂区废水总排口中 pH值,CODcr、SS、总磷、总氮、氨氮、氟化物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满足《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相应限值要求,动植物油类、BOD5、总铜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3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镍、总砷浓度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312/356-2018)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MOCVD 设备、键合机、贴片机、真空泵、空压机、冷却塔等设备为主要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限值要求,在最近环保目标渤新公寓的噪声预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袋装收集, (略) 管理部门统一清运;含砷滤芯、含砷石墨件、含砷沾染物、含砷钢架、不合格品(废外延片)、沾染包装物、有机废液、化学处理废液、废光刻胶、废显影液、含铬废液、边角碎屑、废硅橡胶、废矿物油、废酸、废电解液、皮活性炭、含砷污泥、含镍污泥、生化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置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包装物(非沾染类)、玻璃盖片不合格品、电池不合格品、废焊渣、废擦拭布、不合格产品(零部件)、废边角料、废过滤器、废RO 膜、废过滤粉尘、NMP回收液、NMP 废包装桶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其中NMP回收液、NMP 废包装桶由厂家回收,其他一般固体废物定期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处理。确保处置去向合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六)加强对危险物料的管理,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防范、减缓措施,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
公众参与情况 | —— |
公示时间 | 2023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 |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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