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江阳、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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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州江阳、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略) (略) :

你司报来《关于核准泸州江阳和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及改造工程(第一批)的请示》(泸电发展〔2022〕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泸州江阳、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及改造工程(第一批)工程(项目代码2207-*-04-01-*)。

项目单位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阳区、龙马潭区。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改建10kV架空线路21.72km,新建10kV电缆线路5.72km;改造10kV柱上开关5台,改造10kV柱上变29台总容量4600kVA;改造环网柜5台,其中二进二出1台,二进四出4台,改造FTU41台、TTU110台、故障指示器26台;改造低压线路111.01km。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动态投资3433.56万元。其中20%为业主自筹,80%为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采取节能措施,强化节能管理,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三同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安全运行。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关 (略) 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泸市发改能源〔2021〕198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2018〕2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书面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略) (略) :

你司报来《关于核准泸州江阳和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及改造工程(第一批)的请示》(泸电发展〔2022〕2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泸州江阳、龙马潭2022年10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及改造工程(第一批)工程(项目代码2207-*-04-01-*)。

项目单位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J)。

二、项目建设地点:江阳区、龙马潭区。

三、建设规模及内容:改建10kV架空线路21.72km,新建10kV电缆线路5.72km;改造10kV柱上开关5台,改造10kV柱上变29台总容量4600kVA;改造环网柜5台,其中二进二出1台,二进四出4台,改造FTU41台、TTU110台、故障指示器26台;改造低压线路111.01km。

四、项目总投资估算:动态投资3433.56万元。其中20%为业主自筹,80%为银行贷款。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规模,采取节能措施,强化节能管理,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三同时”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安全运行。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进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 (略) 人民政府 (略) (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关 (略) 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工作机制》(泸市发改能源〔2021〕198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 (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发改〔2018〕2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书面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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