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中航装甲科技有限公司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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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中航装甲科技有限公司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2023-04-23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东丽开发区一经路20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

(略)

(略)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以北、机场大道以西

中环广源 (略)

(略) 拟购置脱芯釜、真空热处理炉、三坐标测量仪、粗糙度仪等设备, (略)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以北、机场大道以西的现有厂房内建设 (略) 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对高温合金精铸件(包括国际宇航产品、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设备的精铸件)精密处理及检测,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累计年精密处理及检测15000件高温合金精铸件

1、本项目排气筒P9排放的HCl、排气筒P10排放的颗粒物(石英粉尘)、排气筒P12排放的颗粒物(染料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11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中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排气筒P11中的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1000(无量纲)),厂界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20(无量纲))。

2、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废水废液处理系统1出口处总镍的浓度以及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全厂的废水水质均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污水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采用合理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减振装置,同时进行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南侧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三侧厂界噪声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在厂内分类、单独贮存,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城管委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废碱液、废腐蚀液、荧光检测清洗废水、乳化渗透废液、后乳化渗透废液、乳化废水、废包装桶、废显像粉、废除油滤芯、废水废液处理系统1污泥、废水废液处理系统2污泥、废反渗透膜、除尘灰、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滤材等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废石英砂、废白刚玉物资部门回收处理;打磨粉尘滤筒除尘器更换滤材、废反渗透膜厂家回收。


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7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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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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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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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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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略) 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

(略)

(略)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以北、机场大道以西

中环广源 (略)

(略) 拟购置脱芯釜、真空热处理炉、三坐标测量仪、粗糙度仪等设备, (略) 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四纬路以北、机场大道以西的现有厂房内建设 (略) 金属材料制品精密加工项目,对高温合金精铸件(包括国际宇航产品、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设备的精铸件)精密处理及检测,本项目建设完成后,累计年精密处理及检测15000件高温合金精铸件

1、本项目排气筒P9排放的HCl、排气筒P10排放的颗粒物(石英粉尘)、排气筒P12排放的颗粒物(染料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表2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排气筒P11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标准中限值要求。车间外非*烷总烃浓度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限值要求。排气筒P11中的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1000(无量纲)),厂界臭气浓度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限值要求(20(无量纲))。

2、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废水废液处理系统1出口处总镍的浓度以及污水总排口排放的全厂的废水水质均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要求,污水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采用合理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减振装置,同时进行墙体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项目建成后南侧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其余三侧厂界噪声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在厂内分类、单独贮存,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城管委定期清运,废包装材料、废碱液、废腐蚀液、荧光检测清洗废水、乳化渗透废液、后乳化渗透废液、乳化废水、废包装桶、废显像粉、废除油滤芯、废水废液处理系统1污泥、废水废液处理系统2污泥、废反渗透膜、除尘灰、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滤材等危险废物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废石英砂、废白刚玉物资部门回收处理;打磨粉尘滤筒除尘器更换滤材、废反渗透膜厂家回收。


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7日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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