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审批公示]广泽乳业有限公司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2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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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广泽乳业有限公司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23005】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

(略)

(略) 睿彤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 (略) 厂区内,建筑面积380平方米,投资126.8万元,主要用于消毒剂、清洗剂等存储和电动叉车充电。

1、废水:洗眼淋浴器、洗手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化学品存储产生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库房地面硬化、防渗处理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表7的防渗技术要求。

2

(略)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繁荣路5199号

(略) (略)

长春隽达环境咨询

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繁荣路5199号, (略) 长春 (略) 办公楼,建筑面积1003.9平方米,投资400万元,主要从事环境检测、生活垃圾检测、公共场所检测、矿产物检测等检测服务。

1、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低浓度器皿清洗水及纯水制备浓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雾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样品、废反渗透膜、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药剂、废活性炭、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3

(略) (略) 化学试验室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光街与永新路交汇,中展万国城B4栋3层

(略) (略)

(略) 奥润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光街与永新路交汇,中展万国城B4栋3层,建筑面积64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主要从事环境检测和公共场所检测等检测服务。

1、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低浓度器皿清洗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实验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及高效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严格50%),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样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气过滤介质、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药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4

(略) 嵩 (略) 新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白科技园4号楼101室

(略) 嵩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白科技园4号楼101室,建筑面积574.43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新建1条共线生产线,预计年产耐辐射封堵胶20吨、陶瓷化硅橡胶30吨。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硅油加热、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监管控制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包装袋、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活性炭、清洁抹布、废原料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拟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等4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4月23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分局审批科)

通讯地址: (略) 龙湖大路5799号长春新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2楼环保办公室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略) 库房及叉车充电间建设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

(略)

(略) 睿彤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长德路2333号, (略) 厂区内,建筑面积380平方米,投资126.8万元,主要用于消毒剂、清洗剂等存储和电动叉车充电。

1、废水:洗眼淋浴器、洗手盆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化学品存储产生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库房地面硬化、防渗处理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表7的防渗技术要求。

2

(略) (略) 实验室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繁荣路5199号

(略) (略)

长春隽达环境咨询

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繁荣路5199号, (略) 长春 (略) 办公楼,建筑面积1003.9平方米,投资400万元,主要从事环境检测、生活垃圾检测、公共场所检测、矿产物检测等检测服务。

1、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水、低浓度器皿清洗水及纯水制备浓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实验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和酸雾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样品、废反渗透膜、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药剂、废活性炭、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3

(略) (略) 化学试验室建设项目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光街与永新路交汇,中展万国城B4栋3层

(略) (略)

(略) 奥润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光街与永新路交汇,中展万国城B4栋3层,建筑面积64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主要从事环境检测和公共场所检测等检测服务。

1、废水: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低浓度器皿清洗废水及纯水制备浓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实验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及高效过滤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速率严格50%),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监管控制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样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反渗透膜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气过滤介质、实验废液、实验室废物、废药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4

(略) 嵩 (略) 新材料研发生产项目

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白科技园4号楼101室

(略) 嵩 (略)

(略) (略)

本项目位于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中白科技园4号楼101室,建筑面积574.43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新建1条共线生产线,预计年产耐辐射封堵胶20吨、陶瓷化硅橡胶30吨。

1、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 (略) 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废气:硅油加热、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投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监管控制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封闭、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1.废包装袋、废布袋、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固体废物贮存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2.废活性炭、清洁抹布、废原料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备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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