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联海制袋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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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联海制袋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示

温州联海制袋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示

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364号修订),现对 (略) 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自公告日2023年4月23日起,截止2023年5月9日,共10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

工程概要: (略) 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纺布袋、包装袋、收纳袋和保温袋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 (略) 场需求,企 (略) 科技路450-568号( (略) 厂房内第二幢1-3层),租赁总建筑面积为5655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设置2台彩印机、1台淋膜复合机、3台分切机、1台模切机、2台手提袋机和100台缝纫机,项目建成后能达到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的生产规模。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表1-1项目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要素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方位

距离(m)

方位

距离(m)

大气环境(D=2.5km)

1

西北侧规划科研教育用地1

西北侧

约171m

8

海下村

西南侧

约1846m

2

西北侧规划科研教育用地2

西北侧

约396m

9

儒桥头村

西南侧

约1777m

3

东北侧规划居住用地

东北侧

约711m

10

石路社区

西南侧

约2366m

4

东南侧规划居住用地

东南侧

约810m

11

江南高级中学

西南侧

约1827m

5

中南·春风里

西北侧

约1645m

12

童之乐幼儿园

西南侧

约1835m

6

国鸿·锦悦府

西北侧

约2268m

13

龙港第七中学

西南侧

约2165m

7

河东社区

西北侧

约24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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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略) (略) 2022年03月份出水水质各项指标均能达标排放, (略) (略) 运行良好。另外, (略)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数据,污水处理厂工况负荷为75%,尚有余量,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纳管标准,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水量较小基本 (略) (略) 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造成冲击,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 (略) (略) 集中处理是可行的。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彩印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淋膜复合废气收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AERSCREEN预测模式预测结果,本项目污染物非*烷总烃、*酸*酯、*酸*酯和*苯在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pi<100%。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处理设施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放能够符合相应排放标准。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可知,本项目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良好,非*烷总烃、*酸*酯、*酸*酯和*苯均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因此,在正常运营情况下,本项目所排放的废气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相关要求:“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设备运行噪声经距离衰减及墙体阻隔后,到达四周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因此,本项目营运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和敏感点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影响

企业对固废加强管理,一般固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

2、废气:项目彩印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淋膜复合废气收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①厂区、车间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尽量远离门窗,减小噪声影响;②在设备的选型上,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③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装隔声、消声措施,如在周围设置吸声材料或结构;④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①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②边角料、残次品、一般废包装和废电雕印辊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③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抹布、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桶、废矿物油和废墨渣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结论

本项目建 (略)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原则,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审批要求。项目投产后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经评价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在采用严格的科学管理和环保治理手段,可以将本项目产生的污染因子控制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之内。因此从环保角度讲,该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是可行的。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为项目附近的居民、单位和团体。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为: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态度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发表对建设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也可直接拜访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八、环评单位、审批部门、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浙江 (略)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新欧小微园7幢302室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0577-*

审批单位: (略) 行政审批局联系方式:0577-*

建设单位: (略) 联系人:吴总联系方式: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有效期限:2023年4月23日~5月9日

十、公示说明

公众对本建设项目现状及以上内容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电话、书面向环评单位或当地管理机构提出。

公示单位: (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温州联海制袋有限公司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示

根据《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364号修订),现对 (略) 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自公告日2023年4月23日起,截止2023年5月9日,共10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略) 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迁建项目

工程概要: (略) 是一家主要从事无纺布袋、包装袋、收纳袋和保温袋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企业为了更好的发展, (略) 场需求,企 (略) 科技路450-568号( (略) 厂房内第二幢1-3层),租赁总建筑面积为5655m2。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设置2台彩印机、1台淋膜复合机、3台分切机、1台模切机、2台手提袋机和100台缝纫机,项目建成后能达到年产2400万个无纺布袋、1800万个包装袋、1000万个收纳袋和600万个保温袋的生产规模。

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主要敏感目标分布情况

表1-1项目评价范围内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环境要素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保护对象

与厂界关系

方位

距离(m)

方位

距离(m)

大气环境(D=2.5km)

1

西北侧规划科研教育用地1

西北侧

约171m

8

海下村

西南侧

约1846m

2

西北侧规划科研教育用地2

西北侧

约396m

9

儒桥头村

西南侧

约1777m

3

东北侧规划居住用地

东北侧

约711m

10

石路社区

西南侧

约2366m

4

东南侧规划居住用地

东南侧

约810m

11

江南高级中学

西南侧

约1827m

5

中南·春风里

西北侧

约1645m

12

童之乐幼儿园

西南侧

约1835m

6

国鸿·锦悦府

西北侧

约2268m

13

龙港第七中学

西南侧

约2165m

7

河东社区

西北侧

约24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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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环境影响预测情况

1、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 (略) (略) 2022年03月份出水水质各项指标均能达标排放, (略) (略) 运行良好。另外, (略)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公布的数据,污水处理厂工况负荷为75%,尚有余量,污水经处理后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纳管标准,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水量较小基本 (略) (略) 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造成冲击,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纳管标准 (略) (略) 集中处理是可行的。

2、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彩印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淋膜复合废气收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根据AERSCREEN预测模式预测结果,本项目污染物非*烷总烃、*酸*酯、*酸*酯和*苯在正常排放下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pi<100%。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处理设施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排放能够符合相应排放标准。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可知,本项目评价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良好,非*烷总烃、*酸*酯、*酸*酯和*苯均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因此,在正常运营情况下,本项目所排放的废气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不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的相关要求:“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浓度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区域,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

3、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设备运行噪声经距离衰减及墙体阻隔后,到达四周厂界的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因此,本项目营运噪声对周边声环境质量和敏感点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影响

企业对固废加强管理,一般固废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拟采取的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预期效果

1、废水: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 (略) (略) 处理达标后排放,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

2、废气:项目彩印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淋膜复合废气收集后引至3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①厂区、车间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尽量远离门窗,减小噪声影响;②在设备的选型上,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③对噪声相对较大的设备应加装隔声、消声措施,如在周围设置吸声材料或结构;④加强设备的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4、固废:①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②边角料、残次品、一般废包装和废电雕印辊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③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废抹布、沾染有毒有害物质废包装桶、废矿物油和废墨渣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影响评价初结论

本项目建 (略)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原则,符合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求,符合建设项目其他部门审批要求。项目投产后中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经评价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在采用严格的科学管理和环保治理手段,可以将本项目产生的污染因子控制在相应的排放标准之内。因此从环保角度讲,该项目的选址和建设是可行的。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意见的范围主要为项目附近的居民、单位和团体。征求意见的主要事项为:对当地环境质量的认可程度,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对建设单位环境信誉的满意程度,对建设项目的支持态度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在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真实记录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建议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发表对建设项目及环评工作的意见,也可直接拜访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的联系人,当面反馈意见。

八、环评单位、审批部门、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浙江 (略)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新欧小微园7幢302室联系人:陈工联系方式:0577-*

审批单位: (略) 行政审批局联系方式:0577-*

建设单位: (略) 联系人:吴总联系方式: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有效期限:2023年4月23日~5月9日

十、公示说明

公众对本建设项目现状及以上内容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在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电话、书面向环评单位或当地管理机构提出。

公示单位: (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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