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12号厂房、餐厅、停车楼、7号连廊、8号连廊、9号连廊、11号连廊、12号连廊、13号连廊、14号连廊(主体阶段)-维珍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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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12号厂房、餐厅、停车楼、7号连廊、8号连廊、9号连廊、11号连廊、12号连廊、13号连廊、14号连廊(主体阶段)-维珍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维珍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12号厂房、餐厅、停车楼、7号连廊、8号连廊、9号连廊、11号连廊、12号连廊、13号连廊、14号连廊(主体阶段)
建设地址广东肇庆工业园(大湾区生态科技产业园)XQ-LG2201-A、XQ-LG2201-B地块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3612.56平方米合同价格25238.8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长春建工 (略)
设计单位 (略) 建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略) 国银建设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平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郑孝军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何永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欢总监理工程师刘超
合同工期2022.07.15~2024.03.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2-12-05C;安全监督注册号:*-*B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维珍妮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维珍妮国际高新技术产业园项目(二期)12号厂房、餐厅、停车楼、7号连廊、8号连廊、9号连廊、11号连廊、12号连廊、13号连廊、14号连廊(主体阶段)
建设地址广东肇庆工业园(大湾区生态科技产业园)XQ-LG2201-A、XQ-LG2201-B地块
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73612.56平方米合同价格25238.87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长春建工 (略)
设计单位 (略) 建 (略)
施工单位 (略) (略)
监理单位 (略) 国银建设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志平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郑孝军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何永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李欢总监理工程师刘超
合同工期2022.07.15~2024.03.31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2022-12-05C;安全监督注册号:*-*B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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