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4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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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3年4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7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扩建塑料包装袋生产项目

(略) 南孟镇东坨村廊霸路东( (略) (略) 院内)

(略) (略)

中蓝 (略)

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扩建项 (略) 南孟镇东坨村廊霸路东( (略) (略) 院内),利用现有土地(土地总面积1667m2,其中原有工程使用700m2,本项目增加使用面积967m2)进行扩建,厂区不设宿舍和食堂。

(1)废气

拌料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扩建项目吹膜成型工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扩建项目印刷、制袋、封口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拌料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扩建项目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标准要求。扩建项目吹膜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生产设备(塑料吹膜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2

年产100万套五金配件项目

(略) 杨芬港镇于家堡村

(略) (略)

河北 (略)

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16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库房50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购置裁切机、折弯机、打孔机、抛丸机、喷粉(喷漆)流水线、电泳流水线、燃气蒸汽锅炉、燃气热风炉等设备共计30台(套)。

(1)废气

焊接、打磨、抛丸废气:经1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

酸洗废气:经1套“侧吸集气罩+酸雾吸收塔+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

水洗后烘干(预处理烤箱)废气:1根15m高排气筒(DA003);

电泳、电泳后烘干、喷漆、烤漆、固化废气: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喷粉废气:经2套“集气管道+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2根15m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

1t/h燃气锅炉:低氮燃烧器+15m排气筒(DA007)。焊接、打磨、抛丸产生的颗粒物和酸洗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水洗后预处理烤箱烘干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和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电泳、电泳后烘干、固化、喷漆、烤漆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燃气蒸汽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燃气锅炉限值。

(2)废水:水洗工序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10m3/d,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过滤+脱盐)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洗涤用水水质要求,回用于水洗工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采用软连接。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危险固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有关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3日-2023年4月27日。

电话:*

通讯地址: (略) 益津中路1 (略) 生态 (略) 分局环境影响评价股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扩建塑料包装袋生产项目

(略) 南孟镇东坨村廊霸路东( (略) (略) 院内)

(略) (略)

中蓝 (略)

总投资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扩建项 (略) 南孟镇东坨村廊霸路东( (略) (略) 院内),利用现有土地(土地总面积1667m2,其中原有工程使用700m2,本项目增加使用面积967m2)进行扩建,厂区不设宿舍和食堂。

(1)废气

拌料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扩建项目吹膜成型工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扩建项目印刷、制袋、封口工序: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拌料工序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扩建项目印刷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印刷工业标准要求。扩建项目吹膜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区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生产设备(塑料吹膜机)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设备置于车间内,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再经距离衰减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四章“生活垃圾”章节中的规定要求。

2

年产100万套五金配件项目

(略) 杨芬港镇于家堡村

(略) (略)

河北 (略)

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8.5万元。项目占地面积2161.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5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库房50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购置裁切机、折弯机、打孔机、抛丸机、喷粉(喷漆)流水线、电泳流水线、燃气蒸汽锅炉、燃气热风炉等设备共计30台(套)。

(1)废气

焊接、打磨、抛丸废气:经1套“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高排气筒(DA001)处理后排放;

酸洗废气:经1套“侧吸集气罩+酸雾吸收塔+15m高排气筒(DA002)”处理后排放;

水洗后烘干(预处理烤箱)废气:1根15m高排气筒(DA003);

电泳、电泳后烘干、喷漆、烤漆、固化废气:经1套“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喷粉废气:经2套“集气管道+滤芯除尘器+布袋除尘器”+2根15m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

1t/h燃气锅炉:低氮燃烧器+15m排气筒(DA007)。焊接、打磨、抛丸产生的颗粒物和酸洗产生的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喷粉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水洗后预处理烤箱烘干产生的颗粒物、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和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电泳、电泳后烘干、固化、喷漆、烤漆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排放限值,SO2、NOx和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2新建炉窑标准限值和《 (略) 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廊环[2020]29号)要求,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1中表面涂装业标准;燃气蒸汽锅炉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5161-2020)中表1燃气锅炉限值。

(2)废水:水洗工序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10m3/d,隔油气浮池+反应箱+混凝沉淀+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过滤+脱盐)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生活盥洗废水: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洗涤用水水质要求,回用于水洗工序。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风机进出口采用软连接。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4)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危险固废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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