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璟源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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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璟源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璟源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北 纬 23°5′57.340″,东经 113°47′31.720″),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包装盒)的生产。 (略) (略) 环保手续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于 2010 年在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北纬 23°5′57.340″,东经 113°47′31.720″)建设厂区,并委托广州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并于 2010 年 (略) 生 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编号:东环建[2010]S-1029 号;项目于 2011 年 8 月 2 (略) 环境保护局的验收同意,验收编号为:东环建(碣[2011]134 号)。 项目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变更《 (略) (略) 建设项目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为:*27H001X。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设单位将进行改扩建。具体 内容如下: (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增加 150 万元,员工人数变更为 40 人,项目厂 房面积不变,员工食宿方式不变,为厂外食宿。 (2)项目改扩建后增加 6 台吸塑机、新增 CNC、折边机等,产品类型不 变,产品产量提高,并调整了塑胶片材的用量。 (3)建设地址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保持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吸塑成型、折边工序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厂区内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对周围大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2、点焊工序产生的金属烟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石碣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5、冷却水为间接冷却,不添加任何药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6、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7、一般生产固废(废包装材料、塑胶次品、塑胶边角料、金属碎屑) (略) 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经统一收集后交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孽生蚊蝇。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碣镇政文路西文化广播大楼11-12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受理号(号)*
项目名称东莞市璟源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
建设地点 (略) 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
建设单位 (略)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 (略)
项目概况 (略) (略) (略) 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北 纬 23°5′57.340″,东经 113°47′31.720″),主要从事吸塑制品(包装盒)的生产。 (略) (略) 环保手续办理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于 2010 年在石碣镇科技东路三村工业区(北纬 23°5′57.340″,东经 113°47′31.720″)建设厂区,并委托广州 (略) 编制了《 (略)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表》,并于 2010 年 (略) 生 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编号:东环建[2010]S-1029 号;项目于 2011 年 8 月 2 (略) 环境保护局的验收同意,验收编号为:东环建(碣[2011]134 号)。 项目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变更《 (略) (略) 建设项目固 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登记编号为:*27H001X。 为提高企业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建设单位将进行改扩建。具体 内容如下: (1)项目改扩建后总投资增加 150 万元,员工人数变更为 40 人,项目厂 房面积不变,员工食宿方式不变,为厂外食宿。 (2)项目改扩建后增加 6 台吸塑机、新增 CNC、折边机等,产品类型不 变,产品产量提高,并调整了塑胶片材的用量。 (3)建设地址不变,企业法人代表保持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吸塑成型、折边工序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厂区内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能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对周围大气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2、点焊工序产生的金属烟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厂界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3、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 (略) 政管道, (略) 石碣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4、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管道 (略) 政雨水管网。5、冷却水为间接冷却,不添加任何药剂,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影响。6、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使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这样使厂界噪声控制在昼间65dB(A)以内,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7、一般生产固废(废包装材料、塑胶次品、塑胶边角料、金属碎屑) (略) 处理;危险废物(废活性炭)经统一收集后交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杀灭害虫,以免散发恶臭,孽生蚊蝇。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公示时间**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
联系电话0769-*
通讯地址 (略) 石碣镇政文路西文化广播大楼11-12楼
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
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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