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331号1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331号1号楼102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3° 6"35.470",东经113°46"39.390"),营业执照注册号:*MA5365XF83,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m2,占地面积1000m2,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生产,项目年生产塑胶配件4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混料粉尘逸出量较小,通过大气扩散后,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和大气扩散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VOCs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水污染物得到了一定量的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承诺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
公示时间 | 2023-04-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碣镇政文路西文化广播大楼11-12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331号1号楼1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宏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地 (略) (略) 石碣镇石碣庆丰中路331号1号楼102室(项目所在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3° 6"35.470",东经113°46"39.390"),营业执照注册号:*MA5365XF83,属于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为1000m2,占地面积1000m2,主要从事塑胶配件的生产,项目年生产塑胶配件46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破碎、混料粉尘逸出量较小,通过大气扩散后,厂界颗粒物浓度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臭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烷总烃可以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臭气浓度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和大气扩散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VOCs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冷却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水污染物得到了一定量的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 (略) 回收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司承诺落实环保相关要求 |
公示时间 | 2023-04-23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碣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碣镇政文路西文化广播大楼11-12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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