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汇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吨三氟化氯和40吨氟氮混合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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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汇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0吨三氟化氯和40吨氟氮混合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

蚌淮环许〔2023〕4号< :namespace prefix = o />

安徽汇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安徽汇 (略) 年产40吨三氟化氯和40吨氟氮混合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 (略) (略) 淮上经济开发区淝河北路北侧、金沫路东侧。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总建筑面积6986m2。项目分两期完成,其中一期建设年产20吨电子级三氟化氯(ClF3)和40吨氟氮混合气(20%F2/N2),主体工程包括三氟化氯和氟氮混合气生产装置(线)各1套;二期再建设年产20吨电子级三氟化氯(ClF3)生产装置(线)1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整体配套,在一期内一次性建设完成,二期只增加三氟化氯生产装置和设备,无需新的建(构)筑物。

本次环评评价内容包含一期、二期全部内容。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于电解无水氟化氢以及氟气纯化产生的工艺废气(G1)、氟氮混合气充装吹扫废气(G2)、制备三氟化氯产生的工艺废气(G3)、钢瓶回收废气(G4)、实验废气(G5)。各车间工艺废气都由装置密封产生,管道收集送处理装置处置。氟化氢电解时阴极产生的氢气(含氟化氢)通入“碱喷淋”(TA001)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20m)排放;生产车间的氟气纯化尾气、氟氮混合气充装吹扫废气以及钢瓶回收吹扫废气引入一个碱洗塔(TA002)处理后,汇流去吸附塔(TA005),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排放;生产车间的三氟化氯纯化尾气、及充装吹扫废气以及钢瓶回收吹扫废气引入一个碱洗塔(TA003)处理后,汇流去吸附塔(TA005),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排放;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入一个小型的“碱喷淋”(TA004)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20m)排放;二期新增的三氟化氯生产装置产生的工艺尾气经管道收集,依托一期的碱洗塔(TA003)处理后,汇流至吸附塔(TA005),处理,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高)排放。外排氟化物和氯气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相关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规范设置排气筒。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水系统排水用于碱液喷淋,不外排。安全淋浴和洗眼废水进入事故水池。项目外排废水主要包括为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后共同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蚌埠 (略) 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厂区内雨、污水管网设置应严格按照基地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实现“一企一管”方式,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3.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分类存放,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废滤芯由专门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喷淋废液、废阳极板、废电解质、废吸附剂、废机油、废包装袋、废抹布、实验室废物、废防护服废润滑油及桶、废液压油及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5.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生产车间(电解单元)、液氯和AHF钢瓶间、危废暂存间、应急事故池、喷淋装置区、初期雨水池和*类库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除重点防渗区以外的)、消防泵房、机柜间、液氮罐区区域、五金库/维修间、备料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类仓库等划为一般防渗区域。综合楼、控制室、厂区道路、非机动车区、门卫室等划为简单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6.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7.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8.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七、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八、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N8966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蚌淮环许〔2023〕4号< :namespace prefix = o />

安徽汇 (略) :

你公司报批的《安徽汇 (略) 年产40吨三氟化氯和40吨氟氮混合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小组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 (略) (略) 淮上经济开发区淝河北路北侧、金沫路东侧。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总建筑面积6986m2。项目分两期完成,其中一期建设年产20吨电子级三氟化氯(ClF3)和40吨氟氮混合气(20%F2/N2),主体工程包括三氟化氯和氟氮混合气生产装置(线)各1套;二期再建设年产20吨电子级三氟化氯(ClF3)生产装置(线)1套。公用和辅助工程整体配套,在一期内一次性建设完成,二期只增加三氟化氯生产装置和设备,无需新的建(构)筑物。

本次环评评价内容包含一期、二期全部内容。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和布局须符合相关法定规划。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于电解无水氟化氢以及氟气纯化产生的工艺废气(G1)、氟氮混合气充装吹扫废气(G2)、制备三氟化氯产生的工艺废气(G3)、钢瓶回收废气(G4)、实验废气(G5)。各车间工艺废气都由装置密封产生,管道收集送处理装置处置。氟化氢电解时阴极产生的氢气(含氟化氢)通入“碱喷淋”(TA001)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通过DA001排气筒(20m)排放;生产车间的氟气纯化尾气、氟氮混合气充装吹扫废气以及钢瓶回收吹扫废气引入一个碱洗塔(TA002)处理后,汇流去吸附塔(TA005),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排放;生产车间的三氟化氯纯化尾气、及充装吹扫废气以及钢瓶回收吹扫废气引入一个碱洗塔(TA003)处理后,汇流去吸附塔(TA005),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排放;实验废气经通风橱收集后通入一个小型的“碱喷淋”(TA004)废气处理措施处理后通过DA003排气筒(20m)排放;二期新增的三氟化氯生产装置产生的工艺尾气经管道收集,依托一期的碱洗塔(TA003)处理后,汇流至吸附塔(TA005),处理,最终经DA002排气筒(25m高)排放。外排氟化物和氯气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相关标准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确保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相关标准和限值要求。规范设置排气筒。

2.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循环水系统排水用于碱液喷淋,不外排。安全淋浴和洗眼废水进入事故水池。项目外排废水主要包括为纯水系统排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期雨水经絮凝沉淀后共同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中间接排放标准以及蚌埠 (略) 沫河口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 (略) 政污水管网。厂区内雨、污水管网设置应严格按照基地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执行,废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基地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应实现“一企一管”方式,规范设置厂区排污口。

3.你公司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的要求。

4.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规范设置固废暂存场所,分类存放,确保做到固体废弃物去向明确,均能得到妥善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废滤芯由专门回收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喷淋废液、废阳极板、废电解质、废吸附剂、废机油、废包装袋、废抹布、实验室废物、废防护服废润滑油及桶、废液压油及桶、废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中的相关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妥善处置和回收利用,建立处置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高度重视各类固体废物的特性和相容性,不得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5.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土壤污染。实行分区防渗,生产车间(电解单元)、液氯和AHF钢瓶间、危废暂存间、应急事故池、喷淋装置区、初期雨水池和*类库等划为重点防渗区域;生产车间(除重点防渗区以外的)、消防泵房、机柜间、液氮罐区区域、五金库/维修间、备料仓库、一般固废暂存间、*类仓库等划为一般防渗区域。综合楼、控制室、厂区道路、非机动车区、门卫室等划为简单防渗区域严格按照不同等级的防渗规范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6.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经专家评审后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与园区构建环境风险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杜绝和防范环境风险和事故排放。

7.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强化污染源和无组织排放管理,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

8.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五、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六、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略)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七、此审批意见仅说明该项目应符合的环境保护相关要求,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依法取得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

八、请淮上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N8966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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