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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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海伦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 (略) 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略)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系统局机关执法机构、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系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能和职权进行。主要法律规范是: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二)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环境保护条例》、《 (略) 松花江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体污染防治条例》《 (略)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三)规章:《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监察办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略) 以及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标准:有关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政策:国家产业导向、工艺改革、污染控制、环境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行政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重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条行政执 (略) 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单位的监督。

(略) 海伦生态 (略)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局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的股室按照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海伦生态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事项进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股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统称为行政执法机构。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确定局长和副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局长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核准、签发本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和文书,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二)副局长负责其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局长委托或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根据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略) 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 (略) 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略) 主体功能区划分。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环境污染纠纷; (略) 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 (略) 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协助监察部门督查、督办、核查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略)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 (略) 财政局做好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受市政府委托, (略) 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水体、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 (略) 生态保护规划; (略)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 (略) 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日常监督辐射安全许可相关事宜; (略) 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九)组织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略)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略) 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

(十)组织落实综合执法制度和规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其中:水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水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负责辖区内参与辖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及地下水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目标和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及大气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负责开展工业园区、化石能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环境噪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参与重新调整和划定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现场检查。饮用水源、生态及农村面源污染方面:负责执行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和方面:负责执行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并开展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现场执法检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制度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督促本辖区内企业网上排污申报登记、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实现达标排放;负责调查本区域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风险隐患排查、环境应急、各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参与调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略) 辖区环境信访处理工作; (略) 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 (略) 委、市 (略) 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科学有效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 (略) 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略) 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系统局机关执法机构、受委托的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系统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职能和职权进行。主要法律规范是: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二)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环境保护条例》、《 (略) 松花江污染防治条例》、《 (略) 大气体污染防治条例》《 (略)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

  (三)规章:《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监察办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略) 以及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 (略) 人民政府有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标准:有关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政策:国家产业导向、工艺改革、污染控制、环境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行政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重视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制宣传教育。

第五条行政执 (略) 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政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单位的监督。

(略) 海伦生态 (略)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局机关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的股室按照职能进行行政执法,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 (略) 海伦生态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事项进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股室和受委托执法单位统称为行政执法机构。

(略) 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确定局长和副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局长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核准、签发本机关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和文书,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二)副局长负责其分管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受局长委托或授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根据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实行行政执法职责分工。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略) 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 (略) 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略) 主体功能区划分。

(二)负责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辖区环境污染纠纷; (略) 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 (略) 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协助监察部门督查、督办、核查辖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略)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 (略) 财政局做好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工作。受市政府委托, (略) 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水体、大气、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 (略) 生态保护规划; (略) 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各种类型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八) (略) 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日常监督辐射安全许可相关事宜; (略) 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转移监督管理,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九)组织落实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略) 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略)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工作条例》、《环境监测规范》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负责辖区内环境常规监测任务,编制环境监测各类报告、环境质量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略)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略) 污染排放状况实施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污染源排放状况及变化趋势,为排污企业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承担应急监测任务,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监测;参与本辖区污染事故的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根据企业委托组织开展有关的环境监测。

(十)组织落实综合执法制度和规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开展本辖区范围内各类污染源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其中:水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水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水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负责辖区内参与辖区流域水环境保护及地下水防治规划、计划、阶段性目标和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及大气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负责开展工业园区、化石能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涉环境噪声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参与重新调整和划定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负责执行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现场检查。饮用水源、生态及农村面源污染方面:负责执行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负责开展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农业面源污染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执法检查。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和方面:负责执行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防治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并开展电磁辐射与放射性污染现场执法检查;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三同时”制度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现场监察工作;负责督促本辖区内企业网上排污申报登记、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全面实现达标排放;负责调查本区域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风险隐患排查、环境应急、各类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参与调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 (略) 辖区环境信访处理工作; (略) 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 (略) 委、市 (略) 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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