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的通知
绵竹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绵竹市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的通知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 章)
2023年4月17日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1.各成员单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情况。
2.经公平竞争审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3.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三、评估内容
(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责任落实等;
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4.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 (略) 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5.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6.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7.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3.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
4.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5.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6.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涉嫌行政垄断,是否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开展反垄断调查和案件查处;
7.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四、评估方式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开展本单位定期评估, (略) 联席办抽调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分类分步评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评估成果
评估结果应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期或者经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成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略)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 章)
2023年4月17日
(略)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机制
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原则
公平竞争审查定期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评估范围
1.各成员单位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情况。
2.经公平竞争审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3.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应当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三、评估内容
(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包括印发方案、建立机制、责任落实等;
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情况,包括审查范围是否全面,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
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情况,包括清理任务是否完成、清理范围是否全面、清理结果是否准确等;
4.制度实施成效,包括经审查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经清理废止调整政策措施的情况,以及公平竞争审查在预防和纠正行政性垄断、 (略) 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等;
5.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炼可复制、可推广、能示范的制度性、机制性经验等;
6.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等对制度实施情况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等;
7.其他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的内容。
(二)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2.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3.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 (略)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
4.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5.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6.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涉嫌行政垄断,是否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开展反垄断调查和案件查处;
7.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三)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此前做出的适用例外规定结论是否符合要求;
2.政策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3.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出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4.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5.对评估发现不符合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四、评估方式
各成员单位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开展本单位定期评估, (略) 联席办抽调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进行分类分步评估,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评估成果
评估结果应形成评估报告并向社会公开。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到期或者经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经评估认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评估成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