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山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
阳山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试行)
阳山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全面提高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水农〔2003〕503号)、《 (略)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粤水农水农电〔2021〕18号)及《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阳府办〔200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称“县级统管”,是指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资产统管,阳山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乡镇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的质量技术及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供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问题而兴建的县城/乡镇向农村延伸的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 (略) 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对管理范围内各农村供水站进行生产质量的监管,依法核发供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相关证件,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城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供水站的供水价格制定;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县级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县水利局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并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地的水质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包括综合管理人员和巡查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管网维修、代收水费等。乡镇政府管理人员对每个农村供水站至少1次/月巡检。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指导解决各供水站的生产难题、生产运行资料的汇总工作,当发现水源、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或异常时,及时上报并作出相应临时措施。巡查员负责生产设备、净水设施、在线仪表的巡检和维护保养(1次/月)和技术指导(包括净水材料和消毒剂的投加量控制、反冲洗控制)、水样采集等,做好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及记录台帐工作,指导生产应急抢修任务,督促各供水站管水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出厂水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配备浊度仪、余氯和pH检测设备及配套试剂,每次巡检时对水质作相应检测,并做好巡查检测记录。农村供水站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原则上每月一次做日常指标检测,并做好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采购、储存、发放各种生产净水材料,指定领取生产材料地点,各管水员根据制水材料的使用量定点领取,配合农村供水站的水质检测,设备运行、台账检查,并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考核。
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乡镇政府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各供水站的检查频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农村供水站职责
第九条农村供水站的水处理工艺应规范合理。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供水量、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净水材料投必须安全有效,出厂水必须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公约;负责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房等相关设施的保护和村内供水管网、水表维修养护,并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级农村饮用水工作负责人,同时落实协管人员做好供水站巡查及巡查台账记录、供水设施必须安全用电、协助净水材料运送和运行问题的及时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站须配备合格的管水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管水员应爱岗敬业,负责工作,熟悉本供水站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管水员文化程度原则上初中以上,能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管水员对供水站每3日至少巡查一次,水源地每2周至少巡查一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净水材料投放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详细做好台账记录。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保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农村供水站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的,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管水员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站的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管水员应加强巡查,重点检查管网漏损和用户水表。水费计量收费,原则上按月收费,水费收缴率不低于95%。
第四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价格。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全面征收水费到户。
第十八条日供水规模达到及超出1000吨或10000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各乡镇镇级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通过成本监审,合理制定价格,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10000人以下的工程水价由各乡镇制定水费收缴方案或指导村“两委”、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用水户协会等)制定方案并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给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供水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水利、市场监管、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站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专账,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结算一次,并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责任主体单位应配合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用水、节约用水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供水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次农村供水站从业人员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培训内容着重生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试行)由阳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阳山县农村供水工程县级统管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全面提高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水农〔2003〕503号)、《 (略)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粤水农水农电〔2021〕18号)及《阳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阳府办〔200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本方案所称“县级统管”,是指全县农村供水工程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农村供水工程资产统管,阳山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全县乡镇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的质量技术及运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供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县内为保障农村饮用水问题而兴建的县城/乡镇向农村延伸的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等供水设施及其供水管理。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 (略) 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行政领导分级负责制。县人民政府负责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阳山县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是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后服务体系的建设进行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对管理范围内各农村供水站进行生产质量的监管,依法核发供水单位取水许可等相关证件,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考核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
第六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城水厂管网延伸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制定,指导乡镇(联村)水厂和单村供水站的供水价格制定;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县级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县水利局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并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地的水质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阳山分局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电力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用水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供水工程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包括综合管理人员和巡查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可采用服务外包形式进行管网维修、代收水费等。乡镇政府管理人员对每个农村供水站至少1次/月巡检。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各项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工作,指导解决各供水站的生产难题、生产运行资料的汇总工作,当发现水源、水质发生较大变化或异常时,及时上报并作出相应临时措施。巡查员负责生产设备、净水设施、在线仪表的巡检和维护保养(1次/月)和技术指导(包括净水材料和消毒剂的投加量控制、反冲洗控制)、水样采集等,做好设备的周期性维护保养及记录台帐工作,指导生产应急抢修任务,督促各供水站管水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出厂水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须配备浊度仪、余氯和pH检测设备及配套试剂,每次巡检时对水质作相应检测,并做好巡查检测记录。农村供水站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原则上每月一次做日常指标检测,并做好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采购、储存、发放各种生产净水材料,指定领取生产材料地点,各管水员根据制水材料的使用量定点领取,配合农村供水站的水质检测,设备运行、台账检查,并接受上级和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考核。
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乡镇政府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各供水站的检查频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破坏或者损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农村供水站职责
第九条农村供水站的水处理工艺应规范合理。净水工艺、净水构筑物或净水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供水量、运行管理条件等确定。净水材料投必须安全有效,出厂水必须满足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十条各受益村要落实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供水水源地保护,制定水源保护公约;负责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房等相关设施的保护和村内供水管网、水表维修养护,并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级农村饮用水工作负责人,同时落实协管人员做好供水站巡查及巡查台账记录、供水设施必须安全用电、协助净水材料运送和运行问题的及时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站须配备合格的管水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管水员应爱岗敬业,负责工作,熟悉本供水站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管水员文化程度原则上初中以上,能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管水员对供水站每3日至少巡查一次,水源地每2周至少巡查一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净水材料投放必须确保供水水质,详细做好台账记录。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镇人民政府、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保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农村供水站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个人)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的,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四条对恶劣天气(比如台风、暴雨),管水员应加强对农村供水站的巡查,并提前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管水员应加强巡查,重点检查管网漏损和用户水表。水费计量收费,原则上按月收费,水费收缴率不低于95%。
第四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按照“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供水价格。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节约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全面征收水费到户。
第十八条日供水规模达到及超出1000吨或10000人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各乡镇镇级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通过成本监审,合理制定价格,并履行有关规定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10000人以下的工程水价由各乡镇制定水费收缴方案或指导村“两委”、村民自治组织(理事会、用水户协会等)制定方案并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给村民代表按“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九条供水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水利、市场监管、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农村供水站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单位应建立专账,对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度结算一次,并将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责任主体单位应配合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用水、节约用水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三条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岗前培训。供水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次农村供水站从业人员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培训内容着重生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质检测等方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方案(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方案(试行)由阳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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