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滦环罚[2023]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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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承滦环罚[2023]003号)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地址:滦平县红旗镇塔子沟村法定代表人 :杨立军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砂石骨料项目。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3] (略)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及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8%(百分值1%-15%)、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5%(百分值20%-3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5%(1-20%)”,按照罚款金额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相关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圆整(1216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略) 双桥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8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3

地址:滦平县红旗镇塔子沟村法定代表人 :杨立军

我局于2023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砂石骨料项目。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 (略) 生态环境局滦平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3] (略)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定及结合《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8%(百分值1%-15%)、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25%(百分值20%-3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5%(1-20%)”,按照罚款金额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相关规定,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圆整(1216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略) 双桥支行 户名: (略) 财政局 账号:*8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 (略) 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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