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5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23环罚决字〔2023〕5号
汤阴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Q
地址:汤阴县产业园区精忠路与兴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鑫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9--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RTO泄压口爆破片破损导致有机废气排放;2、溶剂油预冷罐废气收集管道断裂,造成有机废气排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气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3,1,1] ,处罚金额(X):38600 ,代入公式:38600=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 )2+(22+12+32+32+12+12)/52×6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8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汤阴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Q
地址:汤阴县产业园区精忠路与兴隆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鑫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2月19--3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RTO泄压口爆破片破损导致有机废气排放;2、溶剂油预冷罐废气收集管道断裂,造成有机废气排放。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气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已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3环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3,1,1] ,处罚金额(X):38600 ,代入公式:38600= 20000.0 + ( *.0 - 20000.0 ) x [ (1/ 5 )2+(22+12+32+32+12+12)/52×6 ]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38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废气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万*仟*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银行账号:*07404;账户名称: (略) 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与我局联系开具罚款票据事宜,联系电话:037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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