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硫酸铝制备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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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硫酸铝制备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略) 硫酸铝制备项目

(略)

(略)

山东 (略)

(略) 拟于厂区现有表面处理车间内闲置区域建设“硫酸铝制备项目”,拟建项目建设一套硫酸铝生产装置,其中新购洗气塔、离心泵、引风机以及板框压滤机等设备7台套,利旧搪瓷反应釜3台;新增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其他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

项目建成后液体硫酸铝产能25000吨/年,全部用于粗钛白粉精制生产线生产,替代目前外购硫酸铝原料。

1.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投料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三级水洗装置处理后经1根33m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氢氧化铝等粉状物料通过无尘进料器进行投料;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区域的环境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拟建项目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确保废水能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略) 码头项目填海工程

(略)

中海石油(龙口) (略)

中国海洋大学

本工程区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内,图斑编号为*,本工程为该图斑内尚未完成填海的区域(1.37公顷)。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上述1.37公顷的未填区域属于其附件3中的“其他项目”,序号165。根据《 (略) 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海渔[2022] 7号),拟建工程属于“其他项目清单”。

拟填海区域已完成生态评估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报告,并于2022年6月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根据2021年的新修测岸线,本工程全部位于新岸线向海一侧,占用海域面积为1.37公顷。工程占用新修测岸线中的人工岸线约294m,形成人工岸线约262m。

工程区平均水深约为5m,填海工程*域高程设定为+2.5m,继续填海工程需回填土石方约11.86万方。

拟建填海工程完成后将作为龙口物流基地三期项目的一部分区域,龙口物流基地三期项目拟进行堆场及仓库的建设,本次环评工程内容为填海工程,不包含形成*域后地面工程内容。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施工过程严禁向海域内倾倒、排放污染物,确保污染物妥善收集处置。废水分类妥善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施工期*域生活污水依托中海油龙口基地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等级标准,经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经船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处理;施工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统一收集后由山东新宇 (略) 接收处理。

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2012]179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机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车辆、机械保持良好状态,尾气达标排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机械。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过程中设置可行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满足相应声功能类别。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落实环保投资。采用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等补偿措施,进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与补偿。

回填土石料应经监测其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毒无害、不含放射性物质。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施工期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船舶的管理和施工工艺的控制,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周边海洋环境信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3.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尽量减少对周边项目的影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2000吨/年尼龙12弹性体工业化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 (略)

拟建项 (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主要以万华上游装置十二内酰胺为主要原料,采用万华自主研发的工艺路线,新建一套2000t/a尼龙12弹性体装置,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设施等依托园区现有及在建设施。

1.大气环境影响

投料系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反应釜泄压气经水洗塔喷淋处理后经20m排气筒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反应系统真空废气和除味系统废气,依托“膜材料装置扩建工程项目”催化氧化(CO)单元处理后经2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四氢呋喃等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废水、其他间歇废水等均依托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生活污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万华 (略) 膜材料装置扩建工程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山东海岳 (略)

拟建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在现有膜生产车间内新增一条RO膜生产线,新增RO膜生产能力800万m2/a,新建南区催化氧化单元处理有机废气,依托现有溶剂回收单元、淋洗单元、罐区、仓库、循环水站、冷冻水站、消防事故水池等。

1.大气环境影响

铸膜液涂布、静态反应后清洗等常温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1处理;热水洗、高温脱盐水漂洗等高温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2处理;涂膜线水相溶液浸涂-脱盐水双面喷淋外罩壳废气经两级活性炭3处理;化学处理槽废气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上述四股废气共用1根20m高排气筒P1(DA183)排放。

报告书叠加现有废气源强进行核算,P1(DA183)排气筒DMF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铸膜液配制、真空脱泡、水相溶液配制、水相溶液浸涂后风刀吹扫等工段废气经现有酸淋洗单元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3(DA185)排放。DMF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DMF回收单元废气经现有水淋洗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1m高的排气筒P4(DA174)排放。DMF(二*基*酰胺)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静态反应区以及静态反应后风刀吹扫废气经新增南区催化氧化单元处理后新增1根25m高排气筒P7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烘干废气经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6排放,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项目设置独立封闭式配料间,配料间内设置密闭式配料罐;RO膜生产单元内,涂布、风刀吹扫、烘干等工序均在密闭罩壳内进行。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减少VOCs的产生。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拟建项目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标准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废水进入现有工程有机废水缓存罐,定期通过地上管廊输送至万华化学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外输废水须满足膜材料装置与万华化学 (略) 的协议进水水质,经万华化学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废水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生 (略) 政管网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5

(略) 生活固废循环经济园区项目

蓬莱区、福山区

(略) 管理局

山东海 (略)

拟建项 (略) 福山区和蓬莱区交界处,臧家庄镇,沈海高速与三亚路交叉出入口的西北侧,主 (略)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为750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主体工程:①焚烧发电系统:建设1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包括物料接收、储存及输送系统、燃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汽轮发电机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输送、储存及稳定化处理系统等。主要配置1×750t/d机械往复式炉排炉、余热锅炉、1×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②飞灰固化物处置场:建设飞灰固化物处置场1座,占地面积为42323m2,库容为85万m3,防渗工程拟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柔性填埋场的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储运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储存及输送系统、油库、氨水罐、消石灰料仓、活性炭料仓、干粉储仓等。

公用工程:建设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及供汽系统、除盐水系统、空压系统等。

辅助工程:建设化验室、办公区、生活区、备用电加热锅炉等。

环保工程:建设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及非正常工况废气处理设施、炉渣库废气处理设施等;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建设灰渣库、飞灰库等固废暂存设施。

项目新建1座110KV升压站,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辐射环境影响另行评价。

焚烧处理生活垃圾750t/d,年发电量为1.501×108kWh。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半干反应塔(石灰浆)+干法(碳酸氢钠干粉)+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处理后经1根80m排气筒P1排放;渗滤液收集池、垃圾池、卸料大厅废气及污水站废气收集后进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时臭气均引入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50m高排气筒P2排放;炉渣库废气经“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根50m排气筒P3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氨须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的逃逸浓度要求。

P2排气筒氨气、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50m高排气筒标准要求。

P3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量。生活垃圾由运输车密闭输送,垃圾卸料大厅为密闭式布置,卸料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等有恶臭气体产生的区域均负压,收集的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氨水储罐呼吸口设置水封罐;消石灰储仓、干粉储仓、活性炭储仓、飞灰储仓顶部均设置仓顶布袋收尘器;飞灰填埋场区采用洒水喷淋及厂区绿化隔离控制扬尘。

项目建成后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飞灰填埋场设淋溶液收集导排系统,所收集的淋溶液与垃圾池渗滤液一并经“初沉+调节池+厌氧”预处理系统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400m3/d),其他生产废水(装卸区及车辆清洗废水、填埋场车辆冲洗废水、炉渣库水膜除尘排水、化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水场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过滤+初沉+调节池+均质(设计处理规模为160m3/d)”预处理后均进入“MBR系统+膜深度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为400m3/d)”进行进一步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与锅炉排污水、脱盐水浓水及循环水排污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烟台中 (略) 深度处理后外排。

厂区排入中 (略) 水质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排放标准及中 (略) 进水水质要求。

飞灰填埋场作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配套项目,只接收并焚烧厂产生的、且质检符合入场要求的飞灰稳定化物。每日产生的飞灰稳定化物均须按批次进行浸出液检测,每批次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入场要求则送入填埋场填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则返回飞灰固化车间内重新处置或按危险废物管理。雨天飞灰填埋场严禁填埋作业,作业面须进行覆膜。

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文件要求。飞灰填埋场防渗工程须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厂内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6

山东北大 (略) 山东北大高科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工程)

蓬莱区

(略) 河西金矿

山东北大 (略)

山东北大高科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工程)位于蓬莱化工产业园,拟建项目厂区东侧为蓬莱 (略) ,南侧、北侧为空地、西侧为海鸣路。

拟建项目建设车间一(内设葡萄糖酸钠、二氯醋酸二异*胺、盐酸胺碘酮、尿激酶共4条生产线)、配套建设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由 (略) 供应)、空压、供气、制冷等公用工程,动力中心等辅助工程,建设废气、废水、固废暂存设施、事故水池等环保措施。拟建项目为一期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葡萄糖酸钠20吨、二氯醋酸二异*胺3吨、盐酸胺碘酮10吨、尿激酶10000亿单位。

1.大气环境影响

车间一含尘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车间一生产工艺废气(不含酸性气体)采用管道负压收集,经过“一级冷凝+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 含酸性废气的工艺废气采用管道负压收集,经过“一级冷凝+二级冷凝+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氯化氢废气经“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共用1根3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 VOCs、*苯、环己烷、*酮、*醇、二异*胺、二氯*酸、*酸*酯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表2标准;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

车间一质检化验废气(主要是*醇废气)在通风橱内收集,采用“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32.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VOCs、*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

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收集,经过“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的NH3、H2S、VOCs、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中表1的标准。

盐酸胺碘酮精品粉碎废气由管道负压收集,经GMP车间多级过滤系统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减少VOCs的产生。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标准;氯化氢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81m3/d,处理工艺采用“铁碳微电解+高级催化氧化+厌氧反应器+A/O”。设备冲洗水、洁净区地面冲洗水、水喷射真空泵废水、洁净区外地面冲洗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pH、COD、BOD5、氨氮、SS、总氮、总磷须满足蓬莱 (略) 商定进水水质要求,TOC须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2标准,全盐量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苯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蓬莱 (略) 。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7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

(略)

(略)

山东 (略)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位于山东裕龙石化产业园裕龙岛2#岛内。本项目已备案,备案代码为:2108-*-04-01-*,根据备案证明,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如下:1套50万吨/年全密度聚*烯(FDPE)装置、1套45万吨/年高密度聚*烯(HDPE)装置、2套20/6万吨/年*基叔*基醚(MTBE)/*烯装置、1套15万吨/年顺*橡胶装置(一套装置共分为3条生产线)、1套6万吨/年溶聚*苯橡胶装置、1套6万吨/年甘氨酸装置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因市场原因,6万吨/年甘氨酸装置不再建设,本次评价内容不包含6万吨/年甘氨酸。

项目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固废暂存间、废水治理设施均依托在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废气治理设施部分新建,部分依托在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废气处理设施。

产品方案:*基叔*基醚(MTBE)40.08万吨/年、*烯-1 13.38万吨/年、高密度聚*烯(HDPE)45万吨/年、全密度聚*烯(FDPE)50万吨/年、镍系顺*橡胶10万吨/年、稀土顺*橡胶5万吨/年、*苯橡胶6万吨/年。副产品异*烷7.2万吨/年,剩余C4 13.28万吨/年。

1.大气环境影响

各装置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高空排放。HDPE装置共设置3个颗粒物废气排气筒(P1/P2/P3,高度均为15m), FDPE装置共设置有9个颗粒物废气排气筒(P4-P12,P4、P5、P12为15m,P6为26.5m,P7、P8为28m,P9为15.5m,P10为25m,P11为18.5m),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

顺*橡胶的含非*烷总烃废气(振动筛废气、膨胀干燥机废气、热风干燥箱废气)、溶聚*苯橡胶装置产生的含非*烷总烃废气(后处理生产线排气)经各自装置新建的RTO焚烧炉焚烧后高空排放(P13/P14,高度均为30m),RTO焚烧炉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正己烷、环己烷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 2018)表 1及表2标准。

项目罐区废气经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中的油气回收设施“冷凝+吸附+焚烧”处理后经高空排放(P15,高度15m),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醇、苯*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 2018)表 1及表2标准。

MTBE装置回流罐含烃废气、HDPE装置含烃废气、FDPE装置含烃废气、顺*橡胶装置含烃废气(*二烯精制超压排气、溶剂精制超压排气)、溶聚*苯橡胶装置含烃废气(单体精制超压排气、溶剂精制超压排气)依托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火炬气回收设施,补充至化工燃料气管网。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物料投加、物料转移、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镍系顺*橡胶装置产生的含镍含氟废水采取重金属捕捉+混凝沉淀工艺进行预处理,设计规模55t/h,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镍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间接排放标准、氟化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间接排放标准,连同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山东裕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pH、COD、溶解性总固体、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须满足山东裕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处理达标回用或者排海。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24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4日-2023年5月5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35-*

  传真:0535-*

  通讯地址: (略) 莱山区银海路46号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备注

1

(略) 硫酸铝制备项目

(略)

(略)

山东 (略)

(略) 拟于厂区现有表面处理车间内闲置区域建设“硫酸铝制备项目”,拟建项目建设一套硫酸铝生产装置,其中新购洗气塔、离心泵、引风机以及板框压滤机等设备7台套,利旧搪瓷反应釜3台;新增一套废气治理设施,其他环保工程及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

项目建成后液体硫酸铝产能25000吨/年,全部用于粗钛白粉精制生产线生产,替代目前外购硫酸铝原料。

1.大气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投料废气通过管道收集,经三级水洗装置处理后经1根33m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硫酸雾排放浓度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中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氢氧化铝等粉状物料通过无尘进料器进行投料;强项目装置区、罐区等区域的环境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拟建项目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水环境影响

确保废水能够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2

(略) 码头项目填海工程

(略)

中海石油(龙口) (略)

中国海洋大学

本工程区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图斑内,图斑编号为*,本工程为该图斑内尚未完成填海的区域(1.37公顷)。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有关事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1]1958号),上述1.37公顷的未填区域属于其附件3中的“其他项目”,序号165。根据《 (略) 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海渔[2022] 7号),拟建工程属于“其他项目清单”。

拟填海区域已完成生态评估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报告,并于2022年6月1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会。

根据2021年的新修测岸线,本工程全部位于新岸线向海一侧,占用海域面积为1.37公顷。工程占用新修测岸线中的人工岸线约294m,形成人工岸线约262m。

工程区平均水深约为5m,填海工程*域高程设定为+2.5m,继续填海工程需回填土石方约11.86万方。

拟建填海工程完成后将作为龙口物流基地三期项目的一部分区域,龙口物流基地三期项目拟进行堆场及仓库的建设,本次环评工程内容为填海工程,不包含形成*域后地面工程内容。

1.施工期环境影响

施工过程严禁向海域内倾倒、排放污染物,确保污染物妥善收集处置。废水分类妥善处理,不得向海域排放;施工期*域生活污水依托中海油龙口基地现有化粪池收集处理,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等级标准,经管 (略) 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施工期船舶生活污水经船舶收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受处理;施工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统一收集后由山东新宇 (略) 接收处理。

严格按照《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环函[2012]179号《 (略) 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实施< (略)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 (略) 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控制施工期扬尘;加强施工车辆机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车辆、机械保持良好状态,尾气达标排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机械。

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合理进行施工调度,控制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过程中设置可行的噪声控制措施,确保满足相应声功能类别。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施工期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措施。

落实环保投资。采用海洋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等补偿措施,进行海洋生物资源的恢复与补偿。

回填土石料应经监测其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污染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无毒无害、不含放射性物质。

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预防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施工期要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加强施工机械和车辆、船舶的管理和施工工艺的控制,避免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2.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加强海水水质环境、沉积物环境、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周边海洋环境信息,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3.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与周边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尽量减少对周边项目的影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4.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3

2000吨/年尼龙12弹性体工业化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青岛中石大环境与 (略)

拟建项 (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烟台化工产业园,主要以万华上游装置十二内酰胺为主要原料,采用万华自主研发的工艺路线,新建一套2000t/a尼龙12弹性体装置,其他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及辅助设施等依托园区现有及在建设施。

1.大气环境影响

投料系统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反应釜泄压气经水洗塔喷淋处理后经20m排气筒排放,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II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反应系统真空废气和除味系统废气,依托“膜材料装置扩建工程项目”催化氧化(CO)单元处理后经25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四氢呋喃等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标准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项目装置区、废水输送储存处理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过程VOCs须经处理达标排放。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废水、其他间歇废水等均依托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最终经新城污水处理厂排海管线排放,外排废水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生活污水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略) 政管网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4

万华 (略) 膜材料装置扩建工程项目

开发区

万华 (略)

山东海岳 (略)

拟建项目位于烟台化工产业园在现有膜生产车间内新增一条RO膜生产线,新增RO膜生产能力800万m2/a,新建南区催化氧化单元处理有机废气,依托现有溶剂回收单元、淋洗单元、罐区、仓库、循环水站、冷冻水站、消防事故水池等。

1.大气环境影响

铸膜液涂布、静态反应后清洗等常温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1处理;热水洗、高温脱盐水漂洗等高温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两级活性炭2处理;涂膜线水相溶液浸涂-脱盐水双面喷淋外罩壳废气经两级活性炭3处理;化学处理槽废气经干式化学过滤器处理。上述四股废气共用1根20m高排气筒P1(DA183)排放。

报告书叠加现有废气源强进行核算,P1(DA183)排气筒DMF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NOx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铸膜液配制、真空脱泡、水相溶液配制、水相溶液浸涂后风刀吹扫等工段废气经现有酸淋洗单元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3(DA185)排放。DMF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DMF回收单元废气经现有水淋洗装置处理后依托现有1根21m高的排气筒P4(DA174)排放。DMF(二*基*酰胺)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2标准,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静态反应区以及静态反应后风刀吹扫废气经新增南区催化氧化单元处理后新增1根25m高排气筒P7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烘干废气经现有1根20m高的排气筒P6排放,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项目设置独立封闭式配料间,配料间内设置密闭式配料罐;RO膜生产单元内,涂布、风刀吹扫、烘干等工序均在密闭罩壳内进行。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减少VOCs的产生。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拟建项目厂界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标准要求,氯化氢厂界浓度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生产废水进入现有工程有机废水缓存罐,定期通过地上管廊输送至万华化学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综合废水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外输废水须满足膜材料装置与万华化学 (略) 的协议进水水质,经万华化学 (略) 西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外排废水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37/3416.5-2018)二级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1直接排放标准和表3标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2006年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生 (略) 政管网进入新城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浓度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5

(略) 生活固废循环经济园区项目

蓬莱区、福山区

(略) 管理局

山东海 (略)

拟建项 (略) 福山区和蓬莱区交界处,臧家庄镇,沈海高速与三亚路交叉出入口的西北侧,主 (略)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模为750t/d。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主体工程:①焚烧发电系统:建设1套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系统,包括物料接收、储存及输送系统、燃烧系统、余热锅炉系统、汽轮发电机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输送、储存及稳定化处理系统等。主要配置1×750t/d机械往复式炉排炉、余热锅炉、1×2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等。②飞灰固化物处置场:建设飞灰固化物处置场1座,占地面积为42323m2,库容为85万m3,防渗工程拟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中柔性填埋场的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储运工程:建设生活垃圾储存及输送系统、油库、氨水罐、消石灰料仓、活性炭料仓、干粉储仓等。

公用工程:建设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及供汽系统、除盐水系统、空压系统等。

辅助工程:建设化验室、办公区、生活区、备用电加热锅炉等。

环保工程:建设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及非正常工况废气处理设施、炉渣库废气处理设施等;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建设灰渣库、飞灰库等固废暂存设施。

项目新建1座110KV升压站,升压站及送出线路辐射环境影响另行评价。

焚烧处理生活垃圾750t/d,年发电量为1.501×108kWh。

1.大气环境影响

项目焚烧炉废气采用“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半干反应塔(石灰浆)+干法(碳酸氢钠干粉)+活性炭喷射吸附+袋式除尘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处理后经1根80m排气筒P1排放;渗滤液收集池、垃圾池、卸料大厅废气及污水站废气收集后进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时臭气均引入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根50m高排气筒P2排放;炉渣库废气经“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根50m排气筒P3排放。

P1排气筒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氨须满足《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3-2018)中SNCR/SCR联合脱硝氨的逃逸浓度要求。

P2排气筒氨气、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50m高排气筒标准要求。

P3排气筒颗粒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量。生活垃圾由运输车密闭输送,垃圾卸料大厅为密闭式布置,卸料区、垃圾池、渗滤液收集池等有恶臭气体产生的区域均负压,收集的恶臭气体送焚烧炉焚烧处理;氨水储罐呼吸口设置水封罐;消石灰储仓、干粉储仓、活性炭储仓、飞灰储仓顶部均设置仓顶布袋收尘器;飞灰填埋场区采用洒水喷淋及厂区绿化隔离控制扬尘。

项目建成后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硫醇、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要求,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要求,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七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飞灰填埋场设淋溶液收集导排系统,所收集的淋溶液与垃圾池渗滤液一并经“初沉+调节池+厌氧”预处理系统处理(设计处理规模为400m3/d),其他生产废水(装卸区及车辆清洗废水、填埋场车辆冲洗废水、炉渣库水膜除尘排水、化验室废水、余热锅炉排水、循环水场排水、脱盐水站排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经“过滤+初沉+调节池+均质(设计处理规模为160m3/d)”预处理后均进入“MBR系统+膜深度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为400m3/d)”进行进一步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与锅炉排污水、脱盐水浓水及循环水排污水一并经污水管网排入烟台中 (略) 深度处理后外排。

厂区排入中 (略) 水质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表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排放标准及中 (略) 进水水质要求。

飞灰填埋场作为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配套项目,只接收并焚烧厂产生的、且质检符合入场要求的飞灰稳定化物。每日产生的飞灰稳定化物均须按批次进行浸出液检测,每批次检测结果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的入场要求则送入填埋场填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则返回飞灰固化车间内重新处置或按危险废物管理。雨天飞灰填埋场严禁填埋作业,作业面须进行覆膜。

项目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35-201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等文件要求。飞灰填埋场防渗工程须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防渗要求进行建设。

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强化环境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监测。严格落实厂内分区防渗措施,强化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避免发生“跑、冒、滴、漏”。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区、污水处理系统等存在土壤污染物风险的设施应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保护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6

山东北大 (略) 山东北大高科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工程)

蓬莱区

(略) 河西金矿

山东北大 (略)

山东北大高科原料药生产项目(一期工程)位于蓬莱化工产业园,拟建项目厂区东侧为蓬莱 (略) ,南侧、北侧为空地、西侧为海鸣路。

拟建项目建设车间一(内设葡萄糖酸钠、二氯醋酸二异*胺、盐酸胺碘酮、尿激酶共4条生产线)、配套建设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由 (略) 供应)、空压、供气、制冷等公用工程,动力中心等辅助工程,建设废气、废水、固废暂存设施、事故水池等环保措施。拟建项目为一期项目,一期项目建成后可年产葡萄糖酸钠20吨、二氯醋酸二异*胺3吨、盐酸胺碘酮10吨、尿激酶10000亿单位。

1.大气环境影响

车间一含尘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32.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标准。

车间一生产工艺废气(不含酸性气体)采用管道负压收集,经过“一级冷凝+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 含酸性废气的工艺废气采用管道负压收集,经过“一级冷凝+二级冷凝+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氯化氢废气经“碱洗+水洗+活性炭吸附”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上述废气经处理后共用1根32.3m高排气筒(DA002)排放。DA002排气筒 VOCs、*苯、环己烷、*酮、*醇、二异*胺、二氯*酸、*酸*酯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表2标准;氯化氢排放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1标准。

车间一质检化验废气(主要是*醇废气)在通风橱内收集,采用“水吸收+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1根32.3m高排气筒(DA003)排放。VOCs、*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

污水处理站废气集中收集,经过“碱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水处理站的NH3、H2S、VOCs、臭气浓度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中表1的标准。

盐酸胺碘酮精品粉碎废气由管道负压收集,经GMP车间多级过滤系统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在原辅料贮存、转移、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相关要求。定期检修各生产设备的状况,降低跑冒滴漏的现象,减少VOCs的产生。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VOCs、*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中表3标准;氯化氢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4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的标准要求。

2.水环境影响

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81m3/d,处理工艺采用“铁碳微电解+高级催化氧化+厌氧反应器+A/O”。设备冲洗水、洁净区地面冲洗水、水喷射真空泵废水、洁净区外地面冲洗水、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pH、COD、BOD5、氨氮、SS、总氮、总磷须满足蓬莱 (略) 商定进水水质要求,TOC须满足《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表2标准,全盐量须满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3416.5-2018)表2中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苯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蓬莱 (略) 。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7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

(略)

(略)

山东 (略)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位于山东裕龙石化产业园裕龙岛2#岛内。本项目已备案,备案代码为:2108-*-04-01-*,根据备案证明, (略) 高端下游产业链延伸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如下:1套50万吨/年全密度聚*烯(FDPE)装置、1套45万吨/年高密度聚*烯(HDPE)装置、2套20/6万吨/年*基叔*基醚(MTBE)/*烯装置、1套15万吨/年顺*橡胶装置(一套装置共分为3条生产线)、1套6万吨/年溶聚*苯橡胶装置、1套6万吨/年甘氨酸装置及相关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因市场原因,6万吨/年甘氨酸装置不再建设,本次评价内容不包含6万吨/年甘氨酸。

项目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固废暂存间、废水治理设施均依托在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废气治理设施部分新建,部分依托在建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废气处理设施。

产品方案:*基叔*基醚(MTBE)40.08万吨/年、*烯-1 13.38万吨/年、高密度聚*烯(HDPE)45万吨/年、全密度聚*烯(FDPE)50万吨/年、镍系顺*橡胶10万吨/年、稀土顺*橡胶5万吨/年、*苯橡胶6万吨/年。副产品异*烷7.2万吨/年,剩余C4 13.28万吨/年。

1.大气环境影响

各装置产生的含颗粒物废气经布袋除尘后高空排放。HDPE装置共设置3个颗粒物废气排气筒(P1/P2/P3,高度均为15m), FDPE装置共设置有9个颗粒物废气排气筒(P4-P12,P4、P5、P12为15m,P6为26.5m,P7、P8为28m,P9为15.5m,P10为25m,P11为18.5m),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

顺*橡胶的含非*烷总烃废气(振动筛废气、膨胀干燥机废气、热风干燥箱废气)、溶聚*苯橡胶装置产生的含非*烷总烃废气(后处理生产线排气)经各自装置新建的RTO焚烧炉焚烧后高空排放(P13/P14,高度均为30m),RTO焚烧炉排气筒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重点控制区标准,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正己烷、环己烷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 2018)表 1及表2标准。

项目罐区废气经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中的油气回收设施“冷凝+吸附+焚烧”处理后经高空排放(P15,高度15m),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醇、苯*烯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 2018)表 1及表2标准。

MTBE装置回流罐含烃废气、HDPE装置含烃废气、FDPE装置含烃废气、顺*橡胶装置含烃废气(*二烯精制超压排气、溶剂精制超压排气)、溶聚*苯橡胶装置含烃废气(单体精制超压排气、溶剂精制超压排气)依托炼化一体化项目(一期)火炬气回收设施,补充至化工燃料气管网。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加强物料投加、物料转移、罐区等环节的管理,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建立台账。建立、完善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或管线组件及其缝隙结合处,加强泄漏检测,及时修复泄漏点。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厂内监控点VOCs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无组织排放限值。

非*烷总烃(以VOCs表征)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水环境影响

项目镍系顺*橡胶装置产生的含镍含氟废水采取重金属捕捉+混凝沉淀工艺进行预处理,设计规模55t/h,在车间或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镍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间接排放标准、氟化物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 1间接排放标准,连同其他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入山东裕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pH、COD、溶解性总固体、悬浮物、石油类、氨氮、总氮须满足山东裕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处理达标回用或者排海。

3.声环境影响

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影响

按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置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二次污染。

5.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开展了公众参与,各公示期间均未收到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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