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葵清路182号7号楼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清溪镇葵清路182号7号楼3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9"40.938",北纬22°47"43.781",从事轮子、塑料托盘、挡泥板、塑料整理箱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轮子32万个/年、塑料托盘75万个/年、挡泥板10万个/年、塑料整理箱17.5万个/年。项目总占地面积6902m2,建筑面积为14902m2,总投资600万元,拟用于污染防治资金1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注塑工序、热焊接工序:建设单位拟在注塑工序、热焊接工序产污节点处设置外部排风罩进行点对点收集,罩口尽可能靠近污染源,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85%,处理效率可达80%。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破碎工序:项目破碎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厨房油烟: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不外排;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分处理,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2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葵清路182号7号楼3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鼎隆旺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略) (略) 清溪镇葵清路182号7号楼301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9"40.938",北纬22°47"43.781",从事轮子、塑料托盘、挡泥板、塑料整理箱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轮子32万个/年、塑料托盘75万个/年、挡泥板10万个/年、塑料整理箱17.5万个/年。项目总占地面积6902m2,建筑面积为14902m2,总投资600万元,拟用于污染防治资金1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注塑工序、热焊接工序:建设单位拟在注塑工序、热焊接工序产污节点处设置外部排风罩进行点对点收集,罩口尽可能靠近污染源,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效率可达85%,处理效率可达80%。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破碎工序:项目破碎过程产生的少量颗粒物呈无组织排放,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厨房油烟:项目厨房系内部职工使用,产生的油烟量不大,油烟污染物浓度不高,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后于所在建筑物天面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落实以上污染治理设施,不会对项目周围空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 (略) 政雨水管网;项目冷却用水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 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 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 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 (略) 回收处理,不外排;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生活垃圾定期交环卫部分处理,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25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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