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畜禽粪污垃圾处理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林甸县畜禽粪污垃圾处理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置工程建设,对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保障我县生态安全、生态强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略) 人民 (略)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 (略) 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林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林甸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林甸县畜牧兽医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东500 (略) 道路北地段。

  三、征收时间

  自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下发签约通知为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享有奖励政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略) 依法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五、征收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林甸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林甸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被征收人或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现场抽签确定。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略)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 (略)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进行补偿,鉴定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若鉴定结果未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人提交门前房有关合法手续,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既无房屋产权证,又无合法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房屋,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

  (四)对于临街房屋的认定,需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必须是距离已依法命名道路(非巷道和屯中路)中心40米内有合法产权手续的第一处房屋;⑵临街房屋必须与已依法命名道路中间无隔离沟、隔离带、隔离栅栏等隔离设施。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回迁楼房建设地块周边小区商品楼房平均价格,结合新建设楼房的综合开发成本,征收部门确 (略) 场基准价。回 (略) 场基准 (略) 场基 (略) 场基准价。 (略) 场基准价格由征收实施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平均价格来确定。

  七、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以上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有产权证的房屋

  (1)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按照1:1比例安置。

  (2)有产权证且证载用途为商服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面积1:1安置商服。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住宅。

  (3)有产权证,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临街房屋,按照证载面积1:1比例安置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商服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商服。

  (4)有产权证、但被征收房屋已经倒塌,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按照1:1比例安置。

  (5)被征收房屋为一体房、非私搭乱建的建筑,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1:1比例安置;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1:1比例安置。

  (6)对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征收补偿基准价的,除按政策1:1比例安置住宅外,用评估单价与征收补偿基准价之差再乘以证载面积,计算出差价款补偿。

  产权证载用途为商服、安置商服的,不给予找差价补偿。

  2.无产权证的房屋

  (1)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县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审批面积和用途1:1比例安置。

  (2)既无房屋产权证,又无县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1987年前历史遗留房屋,社区或村委会以及邻居证实,经规划或土地部门确认符合审批条件后,主房按照1:1比例安置住宅。

  (3)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墙体在0.37米以上(彩钢房不小于0.2米)、被征收人正在居住且居住时间超过20个月以上、是唯一住房的无产权房屋,产权部门出具被征收人无房信息证明,公安社区或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被征收人居住证明以及邻居签字被征收人居住证明、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最小基本户型安置住宅。

  (4)有合法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未建房屋,按照规划审批的房屋占地面积3:1比例安置住宅。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审批有效期的,不予补偿。

  (5)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补偿安置协议中说明。

  (6)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于生活和居住的,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经现场工作人员认定后,按3:1计算,加入主房建筑面积、享受上靠补偿政策,不允许独立安置。

  (7)对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附属物(非主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对于按政策能够安置多个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合并或调换回迁安置房屋。

  3.搬迁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证一次性补助3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每证一次性补助4000元。

  (3)涉及到设备拆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特殊情况,搬迁补助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过渡期补助

  政府给予被征收户自搬迁之日起每证每月400元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补助;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补助。

  被征收人在收到搬迁通知后,15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残值由征收部门统一扒拆处置。

  临时过渡期补助起始时间以政府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通知时间为准。

  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性房屋需经征收部门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经营的房屋具有所有权证或合法产权手续;(2)正在经营的场所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服务场所位置必须相符;(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4)有纳税票据(连续纳税12个月以上)或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免税政策的,需税务机关开具证明。

  经营性房屋自搬迁之日起,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0.5%,每月给予被征收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0.3%,每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承租户的补偿由出租的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起始时间以政府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通知时间为准。

  县政府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6.奖励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政策。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证奖励4平方米回迁面积。

  (2)在签约期限内,产权证载明住宅性质的临街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及时搬迁的,按照1:1比例安置商服。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住宅。

  (3)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划分成若干网格小区,在签约期限内、网格小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全部签约、全部搬迁的,每证再奖励4平方米回迁面积。

  (4)在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回迁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安置到最低保障性户型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上靠安置到6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上靠安置到7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7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上靠安置政策。

  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相邻上靠户型面积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相邻上靠面积的差按回迁房屋综合成本基准价购买,再增加面积,超出上靠户型面积的部分,按照回 (略) 场价购买。

  (5)在签约期限内,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保障户型或上靠户型安置优惠政策的,先享受安置优惠政策,再给予每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或每户残疾人奖励2平方米回迁面积。

  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人需持相关合法证件并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二)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费等补偿。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总和。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每证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每证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2000元。

  3.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经营性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法计算,每证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每证奖励10000元;网格小区被征收房屋全部签约、全部搬迁的,每证再奖励10000元。

  (2)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针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每户额外奖励5000元;针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每户额外奖励5000元。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即,被征收户为最低保障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在计算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时,以产权证为单位,公证书和法律裁决书与产权证具有同等效力。

  八、安置房源及选房办法

  (一)安置房源:林甸县晟泉*号现有房源。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买卖、租赁、继承、抵押登记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林甸县人民政府不承担前述产权纠纷等因素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申报不属实、弄虚作假经营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手续,并将被征房屋交给林甸县畜牧兽医局验收接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得损坏已经补偿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房屋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里有关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由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林甸县畜牧兽医局

2023年4月18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组织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置工程建设,对推进我县乡村振兴战略、畜禽粪污处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保障我县生态安全、生态强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略) 人民 (略) 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8〕31号)、《 (略) 住建厅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暂行)》、《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黑建房〔2013〕30号)、《林甸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主体为林甸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林甸县畜牧兽医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林甸县红旗镇红光村村民委员会东500 (略) 道路北地段。

  三、征收时间

  自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至整个项目结束。

  四、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20天。具体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下发签约通知为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享有奖励政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没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政府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略) 依法强制搬迁,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奖励政策。

  五、征收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林甸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限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限内协商不成的,由林甸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被征收人或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现场抽签确定。公证部门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略)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 (略) 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结果进行补偿,鉴定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若鉴定结果未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评估费由申请人承担。

  六、被征收房屋合法性和合理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为准。

  (二)被征收人提交门前房有关合法手续,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定。

  (三)既无房屋产权证,又无合法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房屋,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认定。

  (四)对于临街房屋的认定,需经房屋产权鉴定工作组对其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必须是距离已依法命名道路(非巷道和屯中路)中心40米内有合法产权手续的第一处房屋;⑵临街房屋必须与已依法命名道路中间无隔离沟、隔离带、隔离栅栏等隔离设施。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回迁楼房建设地块周边小区商品楼房平均价格,结合新建设楼房的综合开发成本,征收部门确 (略) 场基准价。回 (略) 场基准 (略) 场基 (略) 场基准价。 (略) 场基准价格由征收实施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平均价格来确定。

  七、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化补偿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户自行选择以上两种方式的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一)产权调换

  1.有产权证的房屋

  (1)有产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按照1:1比例安置。

  (2)有产权证且证载用途为商服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面积1:1安置商服。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住宅。

  (3)有产权证,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被征收临街房屋,按照证载面积1:1比例安置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商服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商服。

  (4)有产权证、但被征收房屋已经倒塌,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和用途,按照1:1比例安置。

  (5)被征收房屋为一体房、非私搭乱建的建筑,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实际面积小于证载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1:1比例安置;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按照实际面积1:1比例安置。

  (6)对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征收补偿基准价的,除按政策1:1比例安置住宅外,用评估单价与征收补偿基准价之差再乘以证载面积,计算出差价款补偿。

  产权证载用途为商服、安置商服的,不给予找差价补偿。

  2.无产权证的房屋

  (1)无房屋所有权证,但有县规划、土地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事项建设、符合审批位置、面积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审批面积和用途1:1比例安置。

  (2)既无房屋产权证,又无县规划、土地审批手续的,1987年前历史遗留房屋,社区或村委会以及邻居证实,经规划或土地部门确认符合审批条件后,主房按照1:1比例安置住宅。

  (3)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墙体在0.37米以上(彩钢房不小于0.2米)、被征收人正在居住且居住时间超过20个月以上、是唯一住房的无产权房屋,产权部门出具被征收人无房信息证明,公安社区或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出具被征收人居住证明以及邻居签字被征收人居住证明、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最小基本户型安置住宅。

  (4)有合法审批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未建房屋,按照规划审批的房屋占地面积3:1比例安置住宅。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审批有效期的,不予补偿。

  (5)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在补偿安置协议中说明。

  (6)主房连体接棚搭厦用于生活和居住的,墙体厚度在0.37米以上,经现场工作人员认定后,按3:1计算,加入主房建筑面积、享受上靠补偿政策,不允许独立安置。

  (7)对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附属物(非主房),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对于按政策能够安置多个回迁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合并或调换回迁安置房屋。

  3.搬迁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证一次性补助30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每证一次性补助4000元。

  (3)涉及到设备拆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等特殊情况,搬迁补助费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临时过渡期补助

  政府给予被征收户自搬迁之日起每证每月400元的临时过渡期补助,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补助;不足15日的,按半个月补助。

  被征收人在收到搬迁通知后,15日内完成搬迁。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残值由征收部门统一扒拆处置。

  临时过渡期补助起始时间以政府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通知时间为准。

  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经营性房屋需经征收部门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于经营的房屋具有所有权证或合法产权手续;(2)正在经营的场所与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服务场所位置必须相符;(3)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4)有纳税票据(连续纳税12个月以上)或税务登记证并依法纳税的;符合免税政策的,需税务机关开具证明。

  经营性房屋自搬迁之日起,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0.5%,每月给予被征收户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是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0.3%,每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承租户的补偿由出租的被征收人自行处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起始时间以政府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通知时间为准。

  县政府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过渡期补助费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6.奖励政策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奖励政策。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每证奖励4平方米回迁面积。

  (2)在签约期限内,产权证载明住宅性质的临街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并及时搬迁的,按照1:1比例安置商服。被征收人选择住宅安置的,可根据回 (略) 场基准价和回 (略) 场基准价换算安置住宅。

  (3)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划分成若干网格小区,在签约期限内、网格小区内的被征收房屋全部签约、全部搬迁的,每证再奖励4平方米回迁面积。

  (4)在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回迁房屋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无偿安置到最低保障性户型5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不足60平方米,上靠安置到6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上不足70平方米,上靠安置到7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7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上靠安置政策。

  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相邻上靠户型面积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与相邻上靠面积的差按回迁房屋综合成本基准价购买,再增加面积,超出上靠户型面积的部分,按照回 (略) 场价购买。

  (5)在签约期限内,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符合最低保障户型或上靠户型安置优惠政策的,先享受安置优惠政策,再给予每户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或每户残疾人奖励2平方米回迁面积。

  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残疾人需持相关合法证件并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二)货币化补偿。货币化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等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奖励费等补偿。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为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的附属物的评估价值总和。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每证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经营性房屋的,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每证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2000元。

  3.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经营性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产权调换的补偿方法计算,每证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每证奖励10000元;网格小区被征收房屋全部签约、全部搬迁的,每证再奖励10000元。

  (2)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针对符合最低保障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每户额外奖励5000元;针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被征收人,每户额外奖励5000元。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即,被征收户为最低保障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同时享受以上两项政策。

  在计算搬迁补助、临时过渡期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奖励补助时,以产权证为单位,公证书和法律裁决书与产权证具有同等效力。

  八、安置房源及选房办法

  (一)安置房源:林甸县晟泉*号现有房源。

  九、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存在买卖、租赁、继承、抵押登记等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林甸县人民政府不承担前述产权纠纷等因素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对于申报不属实、弄虚作假经营的,税务机关依法对被征收企业和经营者进行税收稽查和执法;采取伪造或者虚构手段骗取征收补偿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手续,并将被征房屋交给林甸县畜牧兽医局验收接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不得损坏已经补偿的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签订后,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等房屋相关材料,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县里有关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七)本方案由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林甸县畜牧兽医局

2023年4月18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