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嘉和泰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嘉和泰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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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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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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