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嘉和泰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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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嘉和泰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汉源县嘉和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3﹞1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汉源县嘉和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3﹞1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汉源县嘉和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3﹞1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雅环罚〔2023〕15号

汉源县嘉和 (略) :

社会信用代码:*MA67K6FA77

法定代表人:陈斌

身份证号码:*XXXXXX16

地址: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原汉源县万里乡坪安村2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2月13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汉源县安乐镇坪安村2组的汉源县嘉和 (略) 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在粪污处置过程中出现泄漏。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1、汉源县嘉和 (略) 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陈斌、陈玉发身份证复印件、陈玉发职务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两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项目的位置情况以及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的事实;

6、对陈玉发、陈斌的调查询问笔录,印证当事人养殖粪污泄漏至场外的事实;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说明该公司养殖场基本建设情况。

二、违反法律

汉源县嘉和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项“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7日向汉源县嘉和 (略)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雅环罚告字﹝2023﹞14号),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企业性质、配合调查、问题整改等相关情况,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1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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