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拟审批公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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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拟审批公示)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26日我 (略) 市政 (略) 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批复基本情况公示期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7日;听证公示期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5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碳纤维产业园区应用研发中心403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01

(略) 政 (略) 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

(略) 政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700号

吉林 (略)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拟建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700号。主体工程拟将一条生产线进行设备更换,改造为15万吨/年改性沥青混合料生产线,进而提高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精度,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条生产线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将现有燃煤导热油炉改为燃天然气导热油炉。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大部分利旧,少部分新建。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车辆尾气,应采取粉料室内存放、运输车辆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有效减少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导热油锅炉废气、矿粉仓废气、骨料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烘干、筛分废气)、沥青罐呼吸废气、搅拌缸废气及卸料沥青烟气。导热油锅炉废气须经不低于13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并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矿粉仓废气须经矿粉储罐自带罐顶布袋除尘器(TA001,TA002)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骨料预处理废气须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TA003,TA004)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沥青罐呼吸废气、搅拌缸废气及卸料沥青烟气须经“密闭集气+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TA005,TA006)”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以上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二级标准。散逸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芘等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人员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 (略) 政污水管 (略) (略) 进一步处理;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内导流收集系统进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等工序。项目导热油储罐、沥青储罐地面区域,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按照重点防渗区做好防渗措施,厂区其他地面按照一般防渗区做好防渗措施。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机械、场地设置围挡等措施有效减少噪声排放。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东、西、南)和4类功能区(北)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弃设备、设备废包装物、建筑废弃物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生活垃圾、废弃设备、设备废包装物、废布袋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废弃物料收集后运至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以上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分类包装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处理处置。以上危废及危废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略) 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26日我 (略) 市政 (略) 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批复基本情况公示期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4月27日;听证公示期为: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5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32-*

  通讯地址: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碳纤维产业园区应用研发中心403室

   邮编:*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

01

(略) 政 (略) 沥青搅拌站技术改造项目

(略) 政 (略)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700号

吉林 (略)

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拟建于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孤路700号。主体工程拟将一条生产线进行设备更换,改造为15万吨/年改性沥青混合料生产线,进而提高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控制精度,提升产品质量;另一条生产线进行环保设施改造;将现有燃煤导热油炉改为燃天然气导热油炉。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大部分利旧,少部分新建。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车辆尾气,应采取粉料室内存放、运输车辆遮盖、洒水降尘等措施有效减少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导热油锅炉废气、矿粉仓废气、骨料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烘干、筛分废气)、沥青罐呼吸废气、搅拌缸废气及卸料沥青烟气。导热油锅炉废气须经不低于13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并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矿粉仓废气须经矿粉储罐自带罐顶布袋除尘器(TA001,TA002)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骨料预处理废气须经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TA003,TA004)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5、DA006)排放;沥青罐呼吸废气、搅拌缸废气及卸料沥青烟气须经“密闭集气+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TA005,TA006)”处理后,再经15m高排气筒(DA007、DA008)排放,以上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二级标准。散逸的颗粒物、沥青烟、苯并芘等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人员生活污水、车辆冲洗废水。 (略) 政污水管 (略) (略) 进一步处理;车辆冲洗废水经厂区内导流收集系统进入沉淀池内,沉淀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等工序。项目导热油储罐、沥青储罐地面区域,及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按照重点防渗区做好防渗措施,厂区其他地面按照一般防渗区做好防渗措施。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采用低噪声机械、场地设置围挡等措施有效减少噪声排放。施工期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功能区(东、西、南)和4类功能区(北)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废弃设备、设备废包装物、建筑废弃物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布袋等。生活垃圾、废弃设备、设备废包装物、废布袋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废弃物料收集后运至政府指定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以上固废须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分类包装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机构处理处置。以上危废及危废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要求。

5、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建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管理人员,加强和提高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定期监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项目投产前预案应审定完毕,并在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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