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张子鸣、钮胜男与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119-120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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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张子鸣、钮胜男与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119-120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四川中宏 (略) 青州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子鸣、钮胜男与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现已裁决结案。因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依据《 (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119-120号仲裁裁决书。

本委依法裁决:(第119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张子鸣自2022年4月8日-2023年1月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11月期间的工资93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290.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51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钮胜男自2022年3月1日-2023年1月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11月期间的工资*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39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6日

四川中宏 (略) 青州分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张子鸣、钮胜男与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工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现已裁决结案。因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依据《 (略)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36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119-120号仲裁裁决书。

本委依法裁决:(第119号裁决书)确认申请人张子鸣自2022年4月8日-2023年1月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4-11月期间的工资932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290.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51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第12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申请人钮胜男自2022年3月1日-2023年1月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2年3-11月期间的工资*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39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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