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12370300493225733Q/2023-5348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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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12370300493225733Q/2023-5348779

标题: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索引号:*33Q/2023-*文号:
发文日期:2023-04-27 10:23:43发布机构:高新区环保局
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4-27 10: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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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

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先创区新材料产业园内(鲁山大道以东、古侯路以北)

(略)

本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分二期建设。
一期:建设氢氧化镁车间,共3层,占地面积2400m2,建筑面积7680m2,其中洁净厂房面积为2200m2,生产氢氧化镁原料药;使用反应釜、离心机乳化机、干燥箱以及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天平、原子吸收等生产检验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吨氢氧化镁生产规模。

二期:中药智能仓储、前处理、药材提取,包括中药前处理、提取以及配套仓库及循环水、制冷系统、空调系统、污水系统等,其中中药前处理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中药智能提取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仓库3层,占地3440m2,建筑面积10320m2;污水处理设施占地2400m2。二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处理中药材10000吨生产规模,粉碎3000吨,提取7000吨。

1、产生废气的工序要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恶臭气体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医药制造(C27)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要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要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 (略) 污水管网。

3、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在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的同时,对各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川乌草乌布袋收尘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贮存、处置,废包装物、纯水机产生的废渗透膜以及除尘柜收集的药材粉尘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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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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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

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先创区新材料产业园内(鲁山大道以东、古侯路以北)

(略)

本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分二期建设。
一期:建设氢氧化镁车间,共3层,占地面积2400m2,建筑面积7680m2,其中洁净厂房面积为2200m2,生产氢氧化镁原料药;使用反应釜、离心机乳化机、干燥箱以及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天平、原子吸收等生产检验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吨氢氧化镁生产规模。

二期:中药智能仓储、前处理、药材提取,包括中药前处理、提取以及配套仓库及循环水、制冷系统、空调系统、污水系统等,其中中药前处理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中药智能提取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仓库3层,占地3440m2,建筑面积10320m2;污水处理设施占地2400m2。二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处理中药材10000吨生产规模,粉碎3000吨,提取7000吨。

1、产生废气的工序要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恶臭气体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医药制造(C27)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要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要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 (略) 污水管网。

3、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在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的同时,对各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川乌草乌布袋收尘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贮存、处置,废包装物、纯水机产生的废渗透膜以及除尘柜收集的药材粉尘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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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环保局关于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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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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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

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先创区新材料产业园内(鲁山大道以东、古侯路以北)

(略)

本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分二期建设。
一期:建设氢氧化镁车间,共3层,占地面积2400m2,建筑面积7680m2,其中洁净厂房面积为2200m2,生产氢氧化镁原料药;使用反应釜、离心机乳化机、干燥箱以及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天平、原子吸收等生产检验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吨氢氧化镁生产规模。

二期:中药智能仓储、前处理、药材提取,包括中药前处理、提取以及配套仓库及循环水、制冷系统、空调系统、污水系统等,其中中药前处理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中药智能提取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仓库3层,占地3440m2,建筑面积10320m2;污水处理设施占地2400m2。二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处理中药材10000吨生产规模,粉碎3000吨,提取7000吨。

1、产生废气的工序要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恶臭气体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医药制造(C27)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要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要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 (略) 污水管网。

3、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在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的同时,对各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川乌草乌布袋收尘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贮存、处置,废包装物、纯水机产生的废渗透膜以及除尘柜收集的药材粉尘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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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淄博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4楼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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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中药智能产业化基地项目

荣昌制药(淄博)有限公司

淄博高新区先创区新材料产业园内(鲁山大道以东、古侯路以北)

(略)

本项目总投资22000万元,环保投资2000万元,分二期建设。
一期:建设氢氧化镁车间,共3层,占地面积2400m2,建筑面积7680m2,其中洁净厂房面积为2200m2,生产氢氧化镁原料药;使用反应釜、离心机乳化机、干燥箱以及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天平、原子吸收等生产检验设备,以满足生产需要。一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100吨氢氧化镁生产规模。

二期:中药智能仓储、前处理、药材提取,包括中药前处理、提取以及配套仓库及循环水、制冷系统、空调系统、污水系统等,其中中药前处理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中药智能提取4层,占地1380m2,建筑面积7088m2;仓库3层,占地3440m2,建筑面积10320m2;污水处理设施占地2400m2。二期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处理中药材10000吨生产规模,粉碎3000吨,提取7000吨。

1、产生废气的工序要安装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确保产生的废气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浓度限值;有组织恶臭气体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恶臭气体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浓度限值; 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医药制造(C27)行业II时段排放限值。及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要建设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要排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 (略) 污水管网。

3、要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在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的同时,对各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减振、合理布局等措施,确保该项目运营期间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Ⅱ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要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川乌草乌布袋收尘要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范进行贮存、处置,废包装物、纯水机产生的废渗透膜以及除尘柜收集的药材粉尘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站污泥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5、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申请排污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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