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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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福建 (略) :

  你公司《关于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三钢股份〔202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9-*-04-02-*。项目新建一套25000m3/h深冷制氧机组,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淘汰原有的7000m3/h、10000m3/h制氧机组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25000Nm3/h氧气(3MPaG)、30000Nm3/h氮气(0.8MPaG)、20000m3/h氮气(2.2MPaG)、500Nm3/h液氧、300Nm3/h液氮、750Nm3/h液氩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空气深度冷冻法,通过大型制氧机组制氧气(液氧)、氮气(液氮)和氩气(液氩)。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系统、空气预冷系统、分子筛纯化系统、透平膨胀机系统、空气分馏塔系统及产品加压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484.41tce(当量值)、24828.19tce(等价值)。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825.56tce(当量值)、49317.1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6945.13万kWh。项目空分设备能效(EER)为0.91,优于《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JB/T14159.1-2022)中Ⅰ级指标要求;单位制氧综合电耗0.4kWh/m3,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工序能效水平及项目改建前工序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 (略) :

  你公司《关于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三钢股份〔202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9-*-04-02-*。项目新建一套25000m3/h深冷制氧机组,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淘汰原有的7000m3/h、10000m3/h制氧机组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25000Nm3/h氧气(3MPaG)、30000Nm3/h氮气(0.8MPaG)、20000m3/h氮气(2.2MPaG)、500Nm3/h液氧、300Nm3/h液氮、750Nm3/h液氩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空气深度冷冻法,通过大型制氧机组制氧气(液氧)、氮气(液氮)和氩气(液氩)。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系统、空气预冷系统、分子筛纯化系统、透平膨胀机系统、空气分馏塔系统及产品加压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484.41tce(当量值)、24828.19tce(等价值)。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825.56tce(当量值)、49317.1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6945.13万kWh。项目空分设备能效(EER)为0.91,优于《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JB/T14159.1-2022)中Ⅰ级指标要求;单位制氧综合电耗0.4kWh/m3,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工序能效水平及项目改建前工序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 (略) :

  你公司《关于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三钢股份〔202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9-*-04-02-*。项目新建一套25000m3/h深冷制氧机组,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淘汰原有的7000m3/h、10000m3/h制氧机组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25000Nm3/h氧气(3MPaG)、30000Nm3/h氮气(0.8MPaG)、20000m3/h氮气(2.2MPaG)、500Nm3/h液氧、300Nm3/h液氮、750Nm3/h液氩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空气深度冷冻法,通过大型制氧机组制氧气(液氧)、氮气(液氮)和氩气(液氩)。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系统、空气预冷系统、分子筛纯化系统、透平膨胀机系统、空气分馏塔系统及产品加压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484.41tce(当量值)、24828.19tce(等价值)。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825.56tce(当量值)、49317.1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6945.13万kWh。项目空分设备能效(EER)为0.91,优于《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JB/T14159.1-2022)中Ⅰ级指标要求;单位制氧综合电耗0.4kWh/m3,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工序能效水平及项目改建前工序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 (略) :

  你公司《关于炼钢厂制氧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三钢股份〔2023〕3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209-*-04-02-*。项目新建一套25000m3/h深冷制氧机组,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淘汰原有的7000m3/h、10000m3/h制氧机组及其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将形成25000Nm3/h氧气(3MPaG)、30000Nm3/h氮气(0.8MPaG)、20000m3/h氮气(2.2MPaG)、500Nm3/h液氧、300Nm3/h液氮、750Nm3/h液氩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第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改建项目,内容符合《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空气深度冷冻法,通过大型制氧机组制氧气(液氧)、氮气(液氮)和氩气(液氩)。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耗能设备包括空气过滤及压缩系统、空气预冷系统、分子筛纯化系统、透平膨胀机系统、空气分馏塔系统及产品加压系统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4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投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484.41tce(当量值)、24828.19tce(等价值)。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825.56tce(当量值)、49317.11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16945.13万kWh。项目空分设备能效(EER)为0.91,优于《空气分离设备能效限额第1部分:外压缩流程设备》(JB/T14159.1-2022)中Ⅰ级指标要求;单位制氧综合电耗0.4kWh/m3,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生产企业同类工序能效水平及项目改建前工序能效水平。项目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 (略) “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略) 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核定量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厅递交验收结果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略) 、三元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略) 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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