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7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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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4月22日—2023年4月27日期间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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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湖州雅克 (略) 年产39120吨半导体用电子粉体材料国产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8号

**日

关于湖州雅克 (略) 年产39120吨半导体用电子粉体材料国产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2

关于 (略) 年产20GWH固态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9号

**日

关于 (略) 年产20GWH固态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6537-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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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州雅克 (略) 年产39120吨半导体用电子粉体材料国产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8号

**日

关于湖州雅克 (略) 年产39120吨半导体用电子粉体材料国产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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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略) 年产20GWH固态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湖新区环建〔2023〕9号

**日

关于 (略) 年产20GWH固态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公告时间:**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6537-34-南太湖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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