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双府征预告【2023】1号》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双府征预告【2023】1号》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 (略) 发展总体规划,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双府征预告【2023】1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 (略) 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 28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双府发[2019] 21号)、《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位置及范围

   (略) 双阳区云山街道园艺场及前进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公告,以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略)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本次征地为一类区,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05元。

  八、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原则

  按照双阳区政府《 (略) 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双府规【2021】1号执行。

  九、被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本次征收涉及土地位于东起东山路、西至北山路、南起双阳河、北至双蒋公路,占地总面积12.140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066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6.0743公顷,具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公布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原则

  1. 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

  2.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原则:

  (1)附着物 (略) 出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苗木不予补偿。

  (3)在地上附着物内搭建、套建其他建筑物的,在地上附着物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的,只对地上附着物或地上附着物内搭建、套建的地上物和苗木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更改。

  3.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树木、苗木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部门关于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花卉、观赏花木等,凡有移栽价值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付移栽人工费和树苗、花卉损失费;没有移栽价值的,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判断是否有移栽价值的标准:但凡移栽补偿方式的人工费和损失费之和大于非移栽补偿方式的评估结果,或被征收人没有场地可供移栽的为没有移栽价值。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二)证照的认定原则

  原则上以产权证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照房屋:一是在集体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二是取得房屋产权证;三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许可证,并且与原始档案一致的。

  (三)证照与实际面积不符情况的认定和补偿原则。

  如果出现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小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偿;如果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建筑结构为一体且房屋层数为一层的,不超过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超过5平方米的由未登记建筑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认定面积补偿。翻建房屋按现结构、原房照面积补偿,超出面积按照附属物补偿。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原则

  除持有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以外,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长府办发(2013) 19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长双编【2016】20号《关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执行。

  (五)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修装饰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有照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补助金额

  (1)价格补助。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0%。

  (2)上靠标准户型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3)面积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3、搬迁补偿:每户600元。

  4、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

  (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原则。

  1. 有照房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不足54平方米的补到54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20平方米的补到20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2886元/平方米,多层2218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

  3、自愿选择超过标准户型的,超过标准户型面 (略) 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为3960元/平方米)。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 (略) 场价格计算。

  4、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 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2886元/平方米,多层2218 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 (略) 场价格(市场价格为3960元/平方米)返还不足面积款。

  5、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政府优惠价格3960元每平方米结算。

  6、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执行。(注:以货币补偿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

  7、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偿标准。

  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24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 逾期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的或现房回迁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

  8、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标准支付。

  9、产权调换房屋分配原则:依据区政府制定的安置用房回迁方案执行。

  (七)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偿原则。

  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与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互找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公有住房补偿原则

  公有住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20%补偿被征收人,对其他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有线电视、天然气补偿按原始出装费给予补偿。

  (十二)评估公司的确定。

  房屋等地上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的房屋等地上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予以委托。

  (十三)房源位置。

   (略) 双阳区博泰嘉园小区

  (十四)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1、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均价的20%给与货币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原有照面积20%奖励。

  3、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内每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奖励3万元。

  4、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货币奖励。

  十二、签约期限及补偿登记期限

  1、签约期限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

  2、补偿登记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内,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十四、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根 (略) 发展总体规划,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对长双府征预告【2023】1号文件确定的征收范围内部分集体土地、房屋及附着物予以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 (略) 人民政府 (略) 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 28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 (略)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 (略) 双阳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长双府发[2019] 21号)、《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土地征收目的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位置及范围

   (略) 双阳区云山街道园艺场及前进村部分集体土地,具体范围见公告,以勘测定界技术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略) 双阳区自然资源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时间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本次征地为一类区,补偿标准每平方米105元。

  八、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失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原则

  按照双阳区政府《 (略) 双阳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长双府规【2021】1号执行。

  九、被征收集体土地现状

  根据土地调查确认情况:本次征收涉及土地位于东起东山路、西至北山路、南起双阳河、北至双蒋公路,占地总面积12.1407公顷,其中集体农用地6.0664公顷,集体建设用地6.0743公顷,具体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以公布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十、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原则

  1. 土地补偿标准:依据《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双阳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双府发[2020]15号)执行.

  2.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原则:

  (1)附着物 (略) 出具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苗木不予补偿。

  (3)在地上附着物内搭建、套建其他建筑物的,在地上附着物里栽种果树、葡萄、草莓等苗木的,只对地上附着物或地上附着物内搭建、套建的地上物和苗木其中一项进行补偿,其余部分不予补偿,被征地户有选择的权利,一经选择确定,不得更改。

  3.树木、苗木补偿标准和原则。

  (1) 补偿标准:树木、苗木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果树或其他苗木不予以补偿。

  (3)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部门关于林木补偿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树木、花卉、观赏花木等,凡有移栽价值的,应当组织移栽,给付移栽人工费和树苗、花卉损失费;没有移栽价值的, (略) 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判断是否有移栽价值的标准:但凡移栽补偿方式的人工费和损失费之和大于非移栽补偿方式的评估结果,或被征收人没有场地可供移栽的为没有移栽价值。

  (4)被征收土地上的果树苗木稠密的,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行距确认,并按最合理的株数予以补偿。

  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补偿方式

  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二)证照的认定原则

  原则上以产权证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有照房屋:一是在集体土地上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二是取得房屋产权证;三是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规划许可证,并且与原始档案一致的。

  (三)证照与实际面积不符情况的认定和补偿原则。

  如果出现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小的,按照实际面积补偿;如果实际面积比证照面积大、建筑结构为一体且房屋层数为一层的,不超过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偿,超过5平方米的由未登记建筑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认定面积补偿。翻建房屋按现结构、原房照面积补偿,超出面积按照附属物补偿。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原则

  除持有规划、土地、城建等批准书以外,要求按照有照房屋补偿的,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长府办发(2013) 19号)《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要求结合长双编【2016】20号《关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执行。

  (五)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标准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补助金额和室内装修装饰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有照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2、补助金额

  (1)价格补助。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1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0%。

  (2)上靠标准户型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3)面积补助。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3、搬迁补偿:每户600元。

  4、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一次性支付3个月。

  (六)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原则。

  1. 有照房屋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不足54平方米的补到54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区内唯一住宅、人均住房面积奖励加上靠标准户型后不足20平方米的补到20平方米,且补后每户房屋面积不能超过60平方米,不另结算差价。

  2、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超出面积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2886元/平方米,多层2218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

  3、自愿选择超过标准户型的,超过标准户型面 (略) 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为3960元/平方米)。也可选择分套安置,分套安置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 (略) 场价格计算。

  4、产权调换房屋标准户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如下标准: 2室54平方米、2.5室64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标准户型的,被征收人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高层2886元/平方米,多层2218 元/平方米)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少于标准户型的,应当按照产权 (略) 场价格(市场价格为3960元/平方米)返还不足面积款。

  5、产权调换房屋超过原房屋面积加上奖励面积的部分,按照政府优惠价格3960元每平方米结算。

  6、回迁房屋简装修按照回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70元标准执行。(注:以货币补偿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装修)

  7、临时安置过渡期补偿标准。

  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为24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6个月发放一次,每月每平方米12元(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 逾期3个月的,每月增发100%。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的或现房回迁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以上标准包含取暖费等费用)

  8、搬迁补偿:按照每户600元标准支付。

  9、产权调换房屋分配原则:依据区政府制定的安置用房回迁方案执行。

  (七)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偿原则。

  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与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八)非住宅房屋补偿原则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互找差价。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一)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经认定,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四)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公有住房补偿原则

  公有住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20%补偿被征收人,对其他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有照房屋室内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十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有线电视、天然气补偿按原始出装费给予补偿。

  (十二)评估公司的确定。

  房屋等地上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的房屋等地上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对评估机构予以委托。

  (十三)房源位置。

   (略) 双阳区博泰嘉园小区

  (十四)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1、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房住房均价的20%给与货币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原有照面积20%奖励。

  3、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内每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奖励3万元。

  4、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货币奖励。

  十二、签约期限及补偿登记期限

  1、签约期限为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的两个月内。

  2、补偿登记期限为本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应当在登记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依据。

  十三、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限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少于30日内,公告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双阳区人民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十四、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安置补偿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双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