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镇2021年沪滇扶贫协作巩固拓展脱贫综合屠宰厂及冷链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审批
狮山镇2021年沪滇扶贫协作巩固拓展脱贫综合屠宰厂及冷链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通过审批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36号
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提出的《狮山镇2021年沪滇扶贫协作巩固拓展脱贫综合屠宰厂及冷链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狮高村委会沙朗村大桥地,属新建项目。屠宰厂拟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3929公顷,规划净用地面积为1.7612公顷,预留发展用地面积为0.8932公顷。规划净用地面积中的建筑物分近、远期建设。本次环评仅对规划净用地面积中的近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近期工程拟建成后实现年屠宰生猪10万头,建设待宰间、屠宰分割加工包装间(一区、二区)、综合楼、门卫、检疫监测、公厕、采血点、消防水泵房、无害化处理间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2.5万元。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该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7-*-04-01-*。
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选址不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特殊功能生态区。项目距离最近的村庄孙家垭口530米,距离狮子山自然保护区2400米。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古树名木,无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
(二)水环境影响。水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区东面460米处的菜园河,规划水平年水质目标为Ⅲ类,2021年菜园河木果甸村断面水质为劣V类;地下水保护目标为东面289米和393米处的武定县供 (略) 仓库内的地下水水井,水质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固体废物、施工废水及废气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来源主要为待宰间、屠宰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锅炉废气、食堂油烟废气、污水处理站厌氧塔沼气燃烧废气、备用发电机废气及汽车尾气等。待宰间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粪便,并暂存于密封的塑料桶内,及时清运;生猪屠宰后及时对待宰间进行冲洗,并加强通风,定期对待宰间喷洒生物除臭剂;无害化处理间设置为封闭车间,无害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采取污水处理池加盖,固废、污泥采用塑料桶密闭暂存,定期喷洒除臭剂处理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4t/h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1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引至食堂所在构筑物楼顶放排;污水处理站厌氧塔沼气燃烧废气储存于沼气储气罐(1立方米)内,经火炬燃烧后通过高4米的火炬柜排放口(DA003)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因排气筒高度只有4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汇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A等级标准中最严标准后,排入武定县狮山镇麻栗园段的菜园河截污主干管,最终进入武定县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你单位须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完善废水事故排放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废水不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和污染监控,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机械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来减缓影响。运营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加装消音器、安装减震装置、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设备维修保养、厂区绿化植被阻隔等措施进行降噪。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一般固废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分类收储、分类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废检测试纸条和废针管(医疗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消毒剂包装物、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废的,应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你单位须严格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保证各类固废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严格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控,避免污染周边地下水和土壤。
(六)该项目以待宰间外延200米、屠宰加工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外延50米的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及时向武定县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有组织废气量1394.17万立方米/年、二氧化硫1.978吨/年、颗粒物0.011吨/年、氮氧化物1.75吨/年;无组织废气:氨气0.278吨/年、硫化氢 0.019吨/年。废水排放量7.16万立方米/年,化学需氧量34.31吨/年,氨氮3.08吨/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
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八、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武定县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云南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楚环许准〔2023〕36号
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于2023年4月4日提出的《狮山镇2021年沪滇扶贫协作巩固拓展脱贫综合屠宰厂及冷链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3年4月4日依法受理。经审查,根据技术评估意见,你单位提交的《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项目位于楚雄州武定县狮山镇狮高村委会沙朗村大桥地,属新建项目。屠宰厂拟建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3929公顷,规划净用地面积为1.7612公顷,预留发展用地面积为0.8932公顷。规划净用地面积中的建筑物分近、远期建设。本次环评仅对规划净用地面积中的近期建设内容进行评价。近期工程拟建成后实现年屠宰生猪10万头,建设待宰间、屠宰分割加工包装间(一区、二区)、综合楼、门卫、检疫监测、公厕、采血点、消防水泵房、无害化处理间及配套辅助工程、环保设施等。项目总投资3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2.5万元。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武定县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7日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了该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107-*-04-01-*。
根据《报告书》及技术评估结论,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声环境、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等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环境影响。项目选址不涉 (略) 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环境敏感区和特殊功能生态区。项目距离最近的村庄孙家垭口530米,距离狮子山自然保护区2400米。项目用地范围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古树名木,无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
(二)水环境影响。水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区东面460米处的菜园河,规划水平年水质目标为Ⅲ类,2021年菜园河木果甸村断面水质为劣V类;地下水保护目标为东面289米和393米处的武定县供 (略) 仓库内的地下水水井,水质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
(三)其他环境影响。项目实施还将产生固体废物、施工废水及废气等,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突发事件造成的污染物外排等可能导致次生生态环境问题,存在一定环境风险。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运营期废气来源主要为待宰间、屠宰加工车间、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锅炉废气、食堂油烟废气、污水处理站厌氧塔沼气燃烧废气、备用发电机废气及汽车尾气等。待宰间采用干清粪工艺清理粪便,并暂存于密封的塑料桶内,及时清运;生猪屠宰后及时对待宰间进行冲洗,并加强通风,定期对待宰间喷洒生物除臭剂;无害化处理间设置为封闭车间,无害化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采取污水处理池加盖,固废、污泥采用塑料桶密闭暂存,定期喷洒除臭剂处理等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4t/h生物质锅炉废气经除尘系统(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后通过1根高15米的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排烟管道引至食堂所在构筑物楼顶放排;污水处理站厌氧塔沼气燃烧废气储存于沼气储气罐(1立方米)内,经火炬燃烧后通过高4米的火炬柜排放口(DA003)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限值,因排气筒高度只有4m,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污染物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废水的收集和管理。施工期生活污水,经临时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汇入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表3中畜类屠宰加工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A等级标准中最严标准后,排入武定县狮山镇麻栗园段的菜园河截污主干管,最终进入武定县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你单位须加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完善废水事故排放的预防与控制措施,确保运营过程中废水不对周围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进一步加强地下水源头防控、分区防渗和污染监控,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变化,确保地下水环境安全。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机械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优化施工方式,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来减缓影响。运营期噪声通过合理布局、加装消音器、安装减震装置、设置封闭式厂房隔音、设备维修保养、厂区绿化植被阻隔等措施进行降噪。
(四)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运营期一般固废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分类收储、分类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废检测试纸条和废针管(医疗废物),收集后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消毒剂包装物、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进行属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废的,应严格按照危废管理要求进行处置。你单位须严格固体废物分类、分区存放,制定合理可行的管理制度,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台账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保证各类固废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环境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应急预案,并充分落实应急预案中相关要求,严格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控,避免污染周边地下水和土壤。
(六)该项目以待宰间外延200米、屠宰加工车间及污水处理站外延50米的范围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及时向武定县人民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汇报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情况及现状,以避免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规划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
四、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相衔接。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有组织废气量1394.17万立方米/年、二氧化硫1.978吨/年、颗粒物0.011吨/年、氮氧化物1.75吨/年;无组织废气:氨气0.278吨/年、硫化氢 0.019吨/年。废水排放量7.16万立方米/年,化学需氧量34.31吨/年,氨氮3.08吨/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
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报告书》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运营后及你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时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办理完善相关手续。
八、你单位收到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并负责组织该项目的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4日
本决定一式八份,申请人一份,决定机关存二份,抄送五份。
抄送:武定县人民政府,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云南 (略) ,楚雄州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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