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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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报来《关于商请批复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林函〔2023〕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贺兰山草原防火监测、预警、扑救等系统设施建设和装备物资储备,提升贺兰山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贺兰山生态系统和动植物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原则同意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04-*-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

(一)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新建监控铁塔10座,配套前端预警监测设备10套。

(二)预防控制系统建设。新建物资储备库810平方米、综合演练场9000平方米、微型消防站30个。

(三)通信指挥系统建设。购置手持对讲机100台、应急电源45个、车载电台对讲机10台、超短波中继台30处、超短波基站4座、系留无人机通信基站2台、重载系留无人机2台。

(四)消防队*能力建设。购置阻燃服、防火靴、防护眼罩、阻燃手套、森防头盔、棉服2800套(双、副、顶),背负式风力灭火机、高压脉冲水枪、高压充气泵、割草机、油锯、割灌机、森林灭火炮发射器、移动高压消防水泵、四轮摩托车276台(个、辆)。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24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2408万元,主要通过争取国家林草局投资支持(中央预算内切块投资),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林草局统筹相关渠道资金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报来《关于商请批复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林函〔2023〕18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加强贺兰山草原防火监测、预警、扑救等系统设施建设和装备物资储备,提升贺兰山草原火灾综合防控能力,保护贺兰山生态系统和动植物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十四五”全国草原防灭火规划》和自治区相关规划,原则同意宁夏贺兰山草原火险区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代码:2304-*-64-01-*)。

二、项目实施范围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项目建设内容为:

(一)预警监测系统建设。新建监控铁塔10座,配套前端预警监测设备10套。

(二)预防控制系统建设。新建物资储备库810平方米、综合演练场9000平方米、微型消防站30个。

(三)通信指挥系统建设。购置手持对讲机100台、应急电源45个、车载电台对讲机10台、超短波中继台30处、超短波基站4座、系留无人机通信基站2台、重载系留无人机2台。

(四)消防队*能力建设。购置阻燃服、防火靴、防护眼罩、阻燃手套、森防头盔、棉服2800套(双、副、顶),背负式风力灭火机、高压脉冲水枪、高压充气泵、割草机、油锯、割灌机、森林灭火炮发射器、移动高压消防水泵、四轮摩托车276台(个、辆)。

四、项目建设工期按24个月控制。

五、项目估算总投资2408万元,主要通过争取国家林草局投资支持(中央预算内切块投资),不足部分由自治区林草局统筹相关渠道资金解决。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投资政策规定,坚决不能因工程建设形成新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六、项目开工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用地、环评、保护区准入、使用林地等手续。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开工后,要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同时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入统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入库相关工作。

七、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不得建设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和超标准建设业务、技术、服务用房等。

请依据本批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并由你局审查批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建设标准,不得超标准审批和建设,确保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依法合规,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报告抄送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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