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天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产业园等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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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的公示(天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产业园等4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公众参与情况

1

天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天水轨道交通电气 (略)

甘肃 (略)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绝缘性能试验室、突发短路试验室、低压交直流试验室、发电机房及中压试验室、110kV变电站、330kV兴仁变110kV间隔扩建、综合楼、龙门吊堆场、输电线路等。新建110kV变电站输电线路长度约0.78km,线路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方式。项目厂区(含试验室、变电站等)占地面积为48740m2,输电线路塔基、转角井永久占地面积为19.96m2,330kV兴仁变本期扩建110kV出线间隔1回,由于前期间隔已建成,本次仅涉及设备安装,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7万元。

(一)施工中严格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物料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和对植被的破坏。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排放。(二)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泼洒抑尘。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污水处理厂麦积分厂。(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项目运行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输电线路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四)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调配土石方,建筑垃圾运往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厂区南侧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变压器室内及变电站东南角共设置2座事故油池,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清运至园区生活垃圾收集点。(五)项目运行后,厂区及输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100μT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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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新建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

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

甘谷高速公路收费所

南京 (略)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项目拟在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安装使用1套MIX500N型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用于检测通行“绿色通道”车辆装载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该系统使用3台X射线机作为辐射源,其中2台最大管电压为200kV,最大管电流为2.5mA,1台最大管电压为160kV,最大管电流为1.25mA,属于多管头Ⅱ类射线装置,3台X射线机主射方向均朝向东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一)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期间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归档。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为5mSv,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为0.25mSv。(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屏蔽防护工作,确保满足关注点剂量当量率控制水平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相应标识牌,边界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牌,并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检查系统设置多重辐射安全措施,包括设备固有的安全性设计、安全联锁装置、紧急止动开关、视频监控装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系统、语音广播系统以及人员安全避让和保护措施等。(四)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检修维护、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等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五)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等档案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开展对设备及其辐射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辐射事故发生。(六)辐射工作场所终止运行后,应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若存在污染,应当依法履行退役环评及终态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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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山县王门砖厂改扩建项目

武山县马力镇王门村

武山 (略)

兰州洁华 (略)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略) 武山县马力镇王门村,项目拆除现有轮窑生产线,新建年产6500(折标)万块烧结砖生产线一条,包括新建隧道窑1座,配套设置成型车间、烟气治理设施,原料破碎、陈化车间、成品堆放区利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运营期原材料入场后分区堆放在原料暂存破碎车间,原料暂存破碎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原料上料、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尘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隧道窑焙烧废气经“湿式脱酸(双碱法)+水膜除尘”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车间、隧道窑焙烧废气排放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限值要求。

2.严格水环境保护。项目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内新建环保厕所,定期清掏。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砖坯、不合格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焙烧室炉渣,回用于生产;脱硫废渣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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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水 (略) 新建清水屠宰场项目

清水县永清镇

天水 (略)

甘肃 (略)

本项目新建项目, (略) 清水县永清镇,总占地面积13320m2。主要建设钢结构生猪屠宰厂房一座,建设年屠宰生猪16万头机械化生产线一条;新建钢结构电蒸汽锅炉房一座、钢结构制冷库3座、轻钢结构待宰静养圈2座、2层钢结构综合楼一座、处理规模250m3/d污水处理站一座。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2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生猪待宰间及屠宰间为封闭式,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各产污环节均设置引风机,运行期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引风机集中收集,通过管道输送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要加强畜禽屠宰过程中的管理,做好管道和生产设备密封,严格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废气外排;屠宰临时圈养区和屠宰场要定期喷洒除臭剂及加强厂区绿化,减少无组织恶臭的排放;污水处理站要定期喷洒除臭剂,主要恶臭产生单元应密闭加盖。恶臭气体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标准值及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排烟管道排放。

2.严格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气浮反应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清水池+消毒池”,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同屠宰废水、锅炉排污水、车辆清洗废水一起排至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三级标准,后排至清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落实好待宰间、屠宰车间、副产品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采用减振处理,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施工期可回收的建筑垃圾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项目采用干法清粪,待宰间粪便及屠宰车间肠胃容物交由有机肥料企业回收利用,日产日清;病害猪、不合格酮体、不可食用内脏、碎肉渣暂存于厂区特定隔离间,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日产日清;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干化处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厂家回收处理;畜禽检疫固废暂存于非洲猪瘟检验室,定期委托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在线监测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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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电话:0938-*(传真)、*,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评

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文件链接)

公众参与情况

1

天水轨道交通电气设备检验检测产业园项目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天水轨道交通电气 (略)

甘肃 (略)

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绝缘性能试验室、突发短路试验室、低压交直流试验室、发电机房及中压试验室、110kV变电站、330kV兴仁变110kV间隔扩建、综合楼、龙门吊堆场、输电线路等。新建110kV变电站输电线路长度约0.78km,线路采用“架空+电缆敷设”方式。项目厂区(含试验室、变电站等)占地面积为48740m2,输电线路塔基、转角井永久占地面积为19.96m2,330kV兴仁变本期扩建110kV出线间隔1回,由于前期间隔已建成,本次仅涉及设备安装,不新增占地。项目总投资4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7万元。

(一)施工中严格落实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物料管理,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尽量减少施工临时占地面积和对植被的破坏。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排放。(二)施工场地设置临时沉淀池,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泼洒抑尘。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 (略) 污水处理厂麦积分厂。(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项目运行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输电线路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四)施工期应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合理调配土石方,建筑垃圾运往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运营期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油桶、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厂区南侧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变压器室内及变电站东南角共设置2座事故油池,产生的危险废物统一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清运至园区生活垃圾收集点。(五)项目运行后,厂区及输电线路产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工频电场强度控制限值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100μT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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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新建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项目

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

甘谷高速公路收费所

南京 (略)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项目拟在G30连霍高速鸳鸯收费站202通道安装使用1套MIX500N型绿色通道车辆检查系统用于检测通行“绿色通道”车辆装载运输的鲜活农产品。该系统使用3台X射线机作为辐射源,其中2台最大管电压为200kV,最大管电流为2.5mA,1台最大管电压为160kV,最大管电流为1.25mA,属于多管头Ⅱ类射线装置,3台X射线机主射方向均朝向东侧。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一)高度重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管理及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核。(二)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仪器,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加强项目运行期间工作场所、周围环境的辐射水平监测并归档。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并长期保存。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本项目确定工作人员年有效剂量管理约束值为5mSv,公众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为0.25mSv。(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确保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等相关标准要求。做好辐射工作场所屏蔽防护工作,确保满足关注点剂量当量率控制水平要求。辐射工作场所应合理划定控制区和监督区,设置相应标识牌,边界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示牌,并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管理。检查系统设置多重辐射安全措施,包括设备固有的安全性设计、安全联锁装置、紧急止动开关、视频监控装置、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系统、语音广播系统以及人员安全避让和保护措施等。(四)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设备检修维护、辐射防护及安全保卫等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区域辐射环境安全。(五)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行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等档案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开展对设备及其辐射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防止辐射事故发生。(六)辐射工作场所终止运行后,应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若存在污染,应当依法履行退役环评及终态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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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王门砖厂改扩建项目

武山县马力镇王门村

武山 (略)

兰州洁华 (略)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略) 武山县马力镇王门村,项目拆除现有轮窑生产线,新建年产6500(折标)万块烧结砖生产线一条,包括新建隧道窑1座,配套设置成型车间、烟气治理设施,原料破碎、陈化车间、成品堆放区利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0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运营期原材料入场后分区堆放在原料暂存破碎车间,原料暂存破碎车间为全封闭结构,原料上料、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尘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隧道窑焙烧废气经“湿式脱酸(双碱法)+水膜除尘”工艺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车间、隧道窑焙烧废气排放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及修改单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须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限值要求。

2.严格水环境保护。项目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内新建环保厕所,定期清掏。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砖坯、不合格砖、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焙烧室炉渣,回用于生产;脱硫废渣作为建筑材料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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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水 (略) 新建清水屠宰场项目

清水县永清镇

天水 (略)

甘肃 (略)

本项目新建项目, (略) 清水县永清镇,总占地面积13320m2。主要建设钢结构生猪屠宰厂房一座,建设年屠宰生猪16万头机械化生产线一条;新建钢结构电蒸汽锅炉房一座、钢结构制冷库3座、轻钢结构待宰静养圈2座、2层钢结构综合楼一座、处理规模250m3/d污水处理站一座。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242万元。

1.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项目生猪待宰间及屠宰间为封闭式,污水处理站为地埋式,各产污环节均设置引风机,运行期间产生的恶臭气体经引风机集中收集,通过管道输送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由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要加强畜禽屠宰过程中的管理,做好管道和生产设备密封,严格防止跑、冒、滴、漏,减少无组织废气外排;屠宰临时圈养区和屠宰场要定期喷洒除臭剂及加强厂区绿化,减少无组织恶臭的排放;污水处理站要定期喷洒除臭剂,主要恶臭产生单元应密闭加盖。恶臭气体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二级标准值及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要求后,通过排烟管道排放。

2.严格水环境保护。施工期废水综合利用不外排。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调节池+气浮反应池+水解酸化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清水池+消毒池”,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同屠宰废水、锅炉排污水、车辆清洗废水一起排至污水处理站处理。项目废水处理后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三级标准,后排至清水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重点落实好待宰间、屠宰车间、副产品车间、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采用减振处理,高噪声设备置于厂房内,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运营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管理。施工期可回收的建筑垃圾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定期清运至住建部门指定地点处置。项目采用干法清粪,待宰间粪便及屠宰车间肠胃容物交由有机肥料企业回收利用,日产日清;病害猪、不合格酮体、不可食用内脏、碎肉渣暂存于厂区特定隔离间,委托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日产日清;污水处理站污泥经压滤机脱水干化处理后,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废离子交换树脂更换时厂家回收处理;畜禽检疫固废暂存于非洲猪瘟检验室,定期委托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活性炭、废机油、在线监测废液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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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期间建设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公众参与调查,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

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电话:0938-*(传真)、*,邮箱:*@*26.com

通讯地址: (略) 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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