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3月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进一步调整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往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基础上,省海洋渔 (略) 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并提出具体伏休要求。与此前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比,此次调整主要是将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同时,此次调整还增加了关于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集中监管等伏休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⒈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我省仍然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分界,分为两个区域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分别为:①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②小型张网作业类型、自愿伏休钓具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6日12时;③剩余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⒊两种以上作业类型的渔船执行最长类型的休渔时间;捕捞辅助船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是明确禁止异地休渔。《通告》明确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应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略) 休渔。《通告》 (略) 内跨区域修船、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等特殊情形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通告》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要求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是严格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是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通告》明确要求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 (略) 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五是严禁冰鲜杂鱼交易。《通告》明确要求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切实保护幼鱼资源。
六是严格捕捞许可申请。《通告》明确规定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 (略) 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是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通告》针对伏休期渔船发生过户情形,明确转出方、转入方船籍港责任。
八是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实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四、明确执行伏休制度的奖惩
《通告》明确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五、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略)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 (略) 渔船渔港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
一、背景依据
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是有效降低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沿海捕捞渔民生计需要和实现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证。农业农村部于2023年3月发布《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进一步调整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在往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基础上,省海洋渔 (略) 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目标任务
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提升渔业治理能力,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利用新局面。
三、主要内容
《通告》根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要求,明确了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并提出具体伏休要求。与此前实施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比,此次调整主要是将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东海海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由8月1日12时延长至9月16日12时,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同时,此次调整还增加了关于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渔船集中监管等伏休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⒈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⒉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我省仍然以北纬26度30分线为分界,分为两个区域实施海洋伏季休渔。
一是北纬26度30分以北:休渔开始时间为5月1日12时;休渔结束时间分别为:①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允许该4种类型渔船在休渔期间申请开展专项捕捞;②小型张网作业类型、自愿伏休钓具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8月16日12时;③剩余作业类型休渔结束时间为9月16日12时。
二是北纬26度30分以南:休渔时间统一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⒊两种以上作业类型的渔船执行最长类型的休渔时间;捕捞辅助船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二)伏休要求
一是明确禁止异地休渔。《通告》明确要求所有休渔渔船应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略) 休渔。《通告》 (略) 内跨区域修船、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等特殊情形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通告》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要求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是严格实施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四是加强活鱼运输船管理。《通告》明确要求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渔获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 (略) 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五是严禁冰鲜杂鱼交易。《通告》明确要求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切实保护幼鱼资源。
六是严格捕捞许可申请。《通告》明确规定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 (略) 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七是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通告》针对伏休期渔船发生过户情形,明确转出方、转入方船籍港责任。
八是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实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四、明确执行伏休制度的奖惩
《通告》明确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还将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五、范围期限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略) 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2022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2〕3号)同时废止。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 (略) 渔船渔港管理处,联系电话: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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