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彭水清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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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水清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10号

被处罚者:彭水清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 2023 年3月1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梁江社区的来龙路段路边绿化工地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使用(驾驶)一台品牌为鲁宇重工的黄色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码为028-2-*,发动机为柴油发动机,发动机编码为1904B1571,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梁江社区的来龙路段路边绿化工地内进行施工作业。蒲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有效期5年,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禁止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寿安街道全域使用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你使用的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施工作业区域属于上述通告中的禁用机械类型和禁用区划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HS-*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9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根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环罚字〔2023〕PJ010号

被处罚者:彭水清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

我局于 2023 年3月1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梁江社区的来龙路段路边绿化工地开展了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使用(驾驶)一台品牌为鲁宇重工的黄色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码为028-2-*,发动机为柴油发动机,发动机编码为1904B1571,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梁江社区的来龙路段路边绿化工地内进行施工作业。蒲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有效期5年,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禁止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寿安街道全域使用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你使用的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施工作业区域属于上述通告中的禁用机械类型和禁用区划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3〕PJ-HS-*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3〕PJ*号)、《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3〕PJ009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3〕PJ00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根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凭本决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地址: (略) 蒲江县西街37号,联系电话:028-*)开具《 (略) 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按流程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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