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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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汇兴 (略) 新建精密零配件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清风路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建精密零配件制造项目

(略) 金坛区龙湖路39号

(略) 汇兴 (略)

项目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租用 (略) 现有标准厂房,购置激光切割机、折弯机等主辅设备从事生产,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工业集尘器附件20000件、储能电池箱10000件、自动化设备机架10000件的生产规模。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 (略) 金坛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工艺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标准限值;液化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0)中表1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 (略) 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5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2 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 (略) 汇兴 (略) 新建精密零配件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19-*、*

通讯地址: (略) (略) 民中心清风路1号

联系人: (略) 金坛生态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新建精密零配件制造项目

(略) 金坛区龙湖路39号

(略) 汇兴 (略)

项目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租用 (略) 现有标准厂房,购置激光切割机、折弯机等主辅设备从事生产,本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工业集尘器附件20000件、储能电池箱10000件、自动化设备机架10000件的生产规模。

(1)废水:按“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雨污管网,本项目不得有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达接管标准 (略) 金坛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环评提出的要求。加强生产管理,减少无组织废气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工艺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3标准限值;液化气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020)中表1标准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 (略) 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中要求:5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 2 标准限值。

(3)噪声:合理布局车间和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减小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

(4)固废:按固废“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零排放”,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的要求规范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及危废暂存场所。

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并在投产前签订处置协议;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所有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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