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铜、铅、镉、镍、铬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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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铜、铅、镉、镍、铬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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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污水中铜、铅、镉、镍、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 (略) 环境监测中心、 (略) 大连生态监测中心、 (略) 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中环 (略) 、 (略)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铜、铅、镉、镍、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污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取样体积为50 ml,定容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20 μl 时,铜、铅、镉、镍和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9 μg/L、0.7 μg/L、0.09 μg/L、1 μg/L 和0.6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3.6 μg/L、2.8 μg/L、0.36 μg/L、4 μg/L 和2.4 μg/L。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溶性元素soluble elements

未经酸化的样品经0.45 μm 滤膜过滤后测定的元素。

3.2

元素总量total quantity of elements

未经过滤的样品经酸消解后测定的元素。

4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注入石墨炉原子化器,经干燥、灰化和原子化,形成目标元素的基态原子蒸气,对相应元素空心阴极灯或其他光源发射的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与目标元素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 通过加入基体改进剂,低于300 mg/L 的氯离子对镉不产生干扰,低于200 mg/L 的氯离子对铜、铅、铬不产生干扰,低于1000 mg/L 的氯离子对镍不产生干扰。

5.2 500 mg/L 的钾、100 mg/L 的钙、500 mg/L 的钠、100 mg/L 的镁、1 mg/L 的铁和1 mg/L的锌对铜、镍、镉产生干扰,对铅、铬不产生干扰。

5.3 当样品基体干扰严重时,可采用标准加入法抵消基体干扰。基体干扰检查方法详见附录A,标准加入法参见附录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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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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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污水中铜、铅、镉、镍、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铁岭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 (略) 环境监测中心、 (略) 大连生态监测中心、 (略) 鞍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抚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营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略) 锦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中环 (略) 、 (略) 。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铜、铅、镉、镍、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活污水中铜、铅、镉、镍、铬的测定。

取样体积为50 ml,定容体积为50 ml,进样体积为20 μl 时,铜、铅、镉、镍和铬的方法检出限分别为0.9 μg/L、0.7 μg/L、0.09 μg/L、1 μg/L 和0.6 μg/L,测定下限分别为3.6 μg/L、2.8 μg/L、0.36 μg/L、4 μg/L 和2.4 μg/L。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可溶性元素soluble elements

未经酸化的样品经0.45 μm 滤膜过滤后测定的元素。

3.2

元素总量total quantity of elements

未经过滤的样品经酸消解后测定的元素。

4 方法原理

样品经过滤或消解后注入石墨炉原子化器,经干燥、灰化和原子化,形成目标元素的基态原子蒸气,对相应元素空心阴极灯或其他光源发射的特征谱线产生选择性吸收,在一定范围内其吸光度与目标元素的质量浓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 通过加入基体改进剂,低于300 mg/L 的氯离子对镉不产生干扰,低于200 mg/L 的氯离子对铜、铅、铬不产生干扰,低于1000 mg/L 的氯离子对镍不产生干扰。

5.2 500 mg/L 的钾、100 mg/L 的钙、500 mg/L 的钠、100 mg/L 的镁、1 mg/L 的铁和1 mg/L的锌对铜、镍、镉产生干扰,对铅、铬不产生干扰。

5.3 当样品基体干扰严重时,可采用标准加入法抵消基体干扰。基体干扰检查方法详见附录A,标准加入法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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