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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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8日我局对8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关于《 (略) 环境卫生 (略) 邻避设施产业园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1号

2023/4/4

2

关于《安徽享 (略) 抗抑菌制剂、消毒湿巾、代用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4号

2023/4/11

3

关于《安徽 (略) 年处理12000吨废旧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5号

2023/4/11

4

关于《 (略) 环境卫生 (略) 邻避设施产业园项目(飞灰填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6号

2023/4/20

5

关于《安徽东 (略) 年产1500套(台)智能纺织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7号

2023/4/20

6

关于《 (略) (略) 年产18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8号

2023/4/25

7

关于《 (略) 华瑞 (略) 年回收10万吨废电池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9号

2023/4/27

8

关于《 (略) 伟 (略) 年产6000万套塑料瓶及内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60号

2023/4/2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28日我局对8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序号

批复名称

审批文号

审批时间

1

关于《 (略) 环境卫生 (略) 邻避设施产业园项目(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1号

2023/4/4

2

关于《安徽享 (略) 抗抑菌制剂、消毒湿巾、代用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4号

2023/4/11

3

关于《安徽 (略) 年处理12000吨废旧锂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5号

2023/4/11

4

关于《 (略) 环境卫生 (略) 邻避设施产业园项目(飞灰填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6号

2023/4/20

5

关于《安徽东 (略) 年产1500套(台)智能纺织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7号

2023/4/20

6

关于《 (略) (略) 年产18000吨塑料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8号

2023/4/25

7

关于《 (略) 华瑞 (略) 年回收10万吨废电池仓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59号

2023/4/27

8

关于《 (略) 伟 (略) 年产6000万套塑料瓶及内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界环行审〔2023〕60号

2023/4/28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注:以上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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