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和造假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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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和造假类典型案例

环评和造假类典型案例

1. (略) 和环评工程师失信“全扣分”

2. (略) 注销但环评工程师仍被失信记分处理
3. (略) 及多名环评工程师被失信记分处理
4. (略) 伪造监测数据案
5. (略) 干扰尾气检测案
6.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7.张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详情如下。


1.广州某环评服务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失信“全扣分”

广 (略) 环评工程师肖某作为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负责 (略) 顺德 (略) 等项目环评文件。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

2.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和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载明印刷设备的印刷面积、印刷速度,未载明油墨、清洗剂用量的核算过程,固废未识别废清洗剂及沾染物;

3.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环评报告表遗漏东南侧居民住宅。

广 (略) 和环评工程师肖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第(7)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2条第(2)项的规定,对广 (略) 和环评工程师肖某分别作出失信记分20分的处理。

2. (略) 注销但环评工程师仍被失信记分处理

(略) 环评工程师王某作为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负责编制佛山某 (略) 年产保护膜1352t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2. 未载明印刷设备的印刷面积、印刷速度,未载明油墨、清洗剂用量的核算过程。

(略) 及环评工程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2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启动 (略) 及环评工程师王某违法行为查处时, (略) 已注销,但仍依法对环评工程师王某作出失信记分的处理。

3. (略) 及多名环评工程师被失信记分处理

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负 (略) 顺德区某塑料制品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2.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2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对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作出失信记分处理。

4. (略) 伪造监测数据案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略) 兴元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 (略) 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纬度38.*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纬度38.*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查处情况
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和《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5. (略) 干扰尾气检测案
(略) 畅安机动车 (略) 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 (略) 生态环 (略) 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
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
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 (略) 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 (略) 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 (略) 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6.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11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 (略) 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 (略) 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
经现场调查, (略) 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启示意义
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7.张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略) 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 (略) 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 (略)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环评和造假类典型案例

1. (略) 和环评工程师失信“全扣分”

2. (略) 注销但环评工程师仍被失信记分处理
3. (略) 及多名环评工程师被失信记分处理
4. (略) 伪造监测数据案
5. (略) 干扰尾气检测案
6.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7.张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详情如下。


1.广州某环评服务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失信“全扣分”

广 (略) 环评工程师肖某作为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负责 (略) 顺德 (略) 等项目环评文件。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污染源源强核算错误;

2.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和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未载明印刷设备的印刷面积、印刷速度,未载明油墨、清洗剂用量的核算过程,固废未识别废清洗剂及沾染物;

3. 遗漏环境保护目标,或者环境保护目标与建设项目位置关系描述不明确或者错误,环评报告表遗漏东南侧居民住宅。

广 (略) 和环评工程师肖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第(7)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2条第(2)项的规定,对广 (略) 和环评工程师肖某分别作出失信记分20分的处理。

2. (略) 注销但环评工程师仍被失信记分处理

(略) 环评工程师王某作为编制主持人及主要编制人员,负责编制佛山某 (略) 年产保护膜1352t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以下问题:

1.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2. 未载明印刷设备的印刷面积、印刷速度,未载明油墨、清洗剂用量的核算过程。

(略) 及环评工程师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第2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启动 (略) 及环评工程师王某违法行为查处时, (略) 已注销,但仍依法对环评工程师王某作出失信记分的处理。

3. (略) 及多名环评工程师被失信记分处理

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分别负 (略) 顺德区某塑料制品厂等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经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发现,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存在以下问题:

1.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

2. 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

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26条第1款第(3)项、第(5)项的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7条、第20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对广 (略) 环评工程师李某、陈某、张某作出失信记分处理。

4. (略) 伪造监测数据案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生态环境厅联合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略) 兴元 (略) 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接到上级交办任务后, (略)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于2022年 (略) 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CZXY*(W)检测报告,现场采样人员于10:39-10:54在经度116.*纬度38.*的点位采集样品,由于10:56-11:11在经度115.*纬度38.*的点位采集样品,经现场测量两个点位直线距离3.88公里,现场采样人员仅用两分钟行驶3.88公里,严重不符合实际。
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未开展实际检测,而是在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中伪造了监测时间,属于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查处情况
当日,执法人员现场锁定了相关证据资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4条第4款的规定,依据《 (略)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73条和《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10万元罚款。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监测报告弄虚作假线索后,应当及时固定书证物证,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委托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协助核查,形成证据链条,确保定性准确。


5. (略) 干扰尾气检测案
(略) 畅安机动车 (略) 经营范围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于2022年1月1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该公司共有4条环保检测线。2023年3月13日, (略) 生态环 (略) 现场核查时发现,2、3、4号线尾气分析仪外部通信口连接计算机主机处,均接有信息干扰器,共3块,配有1个遥控器。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使用遥控器启动信息干扰器,使原本尾气不达标的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随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上述3块信息干扰器系其2022年10月花费9000元购买,由推销商现场安装后交予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负责使用。
使用时,环保检测线组长、信息干扰器主要使用人根据车辆实时数据和实际车况,主要提高2005年以前生产的轻汽油车辆和2014年以前生产的重柴油车辆尾气检测通过率。该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经核查,该公司自2022年10月安装信息干扰器以来,截至目前使用信息干扰器通过检测轻汽油车辆共计33辆,检测费用共计8580元;通过大型汽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通过大型柴油车辆共计1辆,检测费用共计800元。上述违法所得合计10180元。
3月13日,执法人员在完成现场取证、拍照后, (略) 环保检测线操作间和检测设备。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共计10180元,并处以罚款30万元,合计31.018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 (略) 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假达标的机动车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造假行为性质恶劣, (略) 场的公平竞争,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检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


6.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2年11月28日, (略) 生态环境厅交办《关于邱县鑫 (略) 为冀DXXXXX冒黑烟机动车出具合格报告的现场核查通知》后, (略) 生态环境局邱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录像发现,邱县鑫 (略) 在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车辆有明显冒黑烟排放现象,同时采样探头插入不符合规范要求。
经现场调查, (略) 对“冒黑烟机动车”违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报告,通过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达标的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150元;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将违规检测车辆召回重检。
启示意义
根据对空气污染中颗粒物源解析的研究结果,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之一,在防治机动车污染中,尾气环保检测是重要环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手段,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优化执法方式,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


7.张 (略)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略) 生态环境局在对涿鹿县宝 (略) 双随机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时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冒黑烟车辆通过检验等违法行为;2022年4月28日联合涿鹿县分局就相关线索进一步调查核实,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冀GXXXXX车辆于2022年1月12日在上线检测时有明显冒黑烟现象,但该公司违规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属于通过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查处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取现场视频等证据, (略)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4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2条第1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作为检验机动车尾气是否达标的重要机构,是控制道路移动源的“最后一道闸门”,是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监管,坚决查处一批不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典型案例,有效打击机动车检测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对机动车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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