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鼎华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3月28日)
项目名称 |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3月28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利用闲置空地新增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总投资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商品混凝土的搅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场地洒水、密闭运输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卸料粉尘、搅拌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密闭搅拌楼内排放,备用水泥料仓进出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西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5、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华大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表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3月28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3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 (略) 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安溪县官桥镇莲美村,利用闲置空地新增一条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年增产15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项目总投资7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商品混凝土的搅拌。 2、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场地洒水、密闭运输等防治措施减轻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卸料粉尘、搅拌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在密闭搅拌楼内排放,备用水泥料仓进出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相关要求。 3、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西北侧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类标准,其余各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筒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5、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华大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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