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关于《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为完善彰武县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要求,妥善解决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选址需求,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相关规定, (略) 局,依据《 (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暂行办法》(2020年3月13日下发)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办法(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或通知等)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5月13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彰武县中华路82号;
邮政编码:*。
附件:《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略)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略) 局,依据《 (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评估范围
本风险评估办法适 (略) 彰武县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要求。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的场所在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无需重新评估。
二、评估原则
以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为目标,以“注重实效,距离与条件相结合”为原则,提倡建设前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一)评估要素
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二)评估要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彰政办发〔2016〕49号)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略) 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种畜禽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 (略) 场等场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主体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估。
(二)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动物防疫、动物流行病学、动物卫生监督等领域3-5名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进行评估。拟在大规模的种畜场和养殖场周边建设同畜(禽)种的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评估组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三)评估工作程序
1.相关场所申请人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详见附表1)。
2.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对场所项目已完工的,可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并进行。
3.专家组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
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通过”。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通过”。其他为“不通过”。最后,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
(五)评估工作时限
评估单位从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双休日除外,不计整改时间),出具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如与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附表: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为完善彰武县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要求,妥善解决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选址需求,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相关规定, (略) 局,依据《 (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暂行办法》(2020年3月13日下发)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办法(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或通知等)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3年4月28日至5月13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彰武县农业农村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地 址:彰武县中华路82号;
邮政编码:*。
附件:《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令 2022年第8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于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结合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估,确定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要求的距离,确认选址。( (略) 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 (略) 局,依据《 (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动物疫病风险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评估范围
本风险评估办法适 (略) 彰武县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要求。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证的场所在没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无需重新评估。
二、评估原则
以有效切断疫病传播为目标,以“注重实效,距离与条件相结合”为原则,提倡建设前评估。
三、评估内容
(一)评估要素
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
(二)评估要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彰政办发〔2016〕49号)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略) 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种畜禽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 (略) 场等场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
四、评估的程序
(一)评估主体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评估。
(二)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专家库,随机抽取动物防疫、动物流行病学、动物卫生监督等领域3-5名人员组成评估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相应场所选址的动物疫病风险进行评估。拟在大规模的种畜场和养殖场周边建设同畜(禽)种的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评估组专家不少于5人。专家需具有畜牧兽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动物卫生监督、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屠宰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满5年以上。
(三)评估工作程序
1.相关场所申请人提出评估申请,提供评估内容涉及的相关材料(详见附表1)。
2.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对场所项目已完工的,可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合并进行。
3.专家组审核相关材料,按照《彰武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表》到现场逐项评审。
4.专家组综合评价,得出评估结果。
(四)评估结果
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通过”。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通过”。其他为“不通过”。最后,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
(五)评估工作时限
评估单位从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双休日除外,不计整改时间),出具评估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仅作为满足选址距离要求的要素,有关布局、设施、人员等要素仍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如与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冲突,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附表:
彰武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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