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鞋纺服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5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鞋纺服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侨群村前村仔199号华锦大厦。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侨群村前村仔199号华锦大厦,系租用惠 (略) 2楼闲置楼层(不动产权证号:闽(2023)惠安县不动产权第*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200m2。项目设计年检测鞋类产品6000份、纺织类产品20000份、服装服饰类产品20000份、箱包类产品5000份、玩具类产品8000份,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酸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厂区内非*烷总烃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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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鞋纺服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4月28日-5月9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鞋纺服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惠安县螺阳镇侨群村前村仔199号华锦大厦。
三、建设单位: (略) (略) 。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福建 (略) 。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惠安县螺阳镇侨群村前村仔199号华锦大厦,系租用惠 (略) 2楼闲置楼层(不动产权证号:闽(2023)惠安县不动产权第*号),租赁厂房建筑面积1200m2。项目设计年检测鞋类产品6000份、纺织类产品20000份、服装服饰类产品20000份、箱包类产品5000份、玩具类产品8000份,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目实验废水经“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惠安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外排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惠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2.项目应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实验室废气收集后经“酸碱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部分未被收集的氯化氢、硫酸雾、非*烷总烃呈无组织形式排放应执行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其中,厂区内非*烷总烃应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控制要求。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相关要求,按规范设置贮存场所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应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略) (略)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
地址:惠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审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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