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年产30000吨固体包装车间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年产30000吨固体包装车间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年产30000吨固体包装车间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化工生态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8号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5月04日至2023年05月09日 |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8号。该公司年产15000吨高端制剂项目于2014年12月17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429号),并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平环验〔2016〕48号);年产1万吨高端制剂项目于2016年11月2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6〕156号),并于2022年1月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年产1000吨高效杀菌剂项目于2017年5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青环审〔2017〕8号),尚未开工建设;200吨/年中试车间项目于2020年9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青环审〔2020〕20号),尚未开工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1年5月19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21〕86号),尚未建成;15000吨高端制剂车间排气筒合并项目于2021年3月25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315);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共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年产30000吨液体制剂车间于2023年3月15日经我局审批(青环审(平度)〔2023〕35号),尚未建成,本项目为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未建,投资7000万元在原厂区内新建固体包装车间一座(未建),配套建设仓库一座,占地面积741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1430平方米,主要从事固体产品包装生产,年产WG水分散粒剂、WP可湿型粉剂、TC原药、SG可溶粒剂、SP可溶性粉剂、WS可分散种子处理粉剂、DF干悬浮剂、DS种子处理干粉剂、GR颗粒剂等产品共计30000吨。生产工艺:备料→投料→分装→封口→装箱码托→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处理依托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地面清洗废水、水膜除尘废水收集后经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芬顿氧化+MBBR+二沉池,70m3/d)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所有与污水的贮存、输运、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分装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卧式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25米的排气筒(DA0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废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引风系统集中收集,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原有排气筒(DA007)排放;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相关标准。危废间依托原有2#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原有排气筒(DA01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过期及废弃农药、滤筒除尘器集尘、废滤芯、污泥、设备擦拭废抹布、地面集尘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年产30000吨固体包装车间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新河化工生态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8号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青岛 (略) | |
公示时间: | 2023年05月04日至2023年05月09日 | |
项目概况: | (略) (略) 青岛新河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基地海浦北路8号。该公司年产15000吨高端制剂项目于2014年12月17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4〕429号),并于2016年8月16日通过我局竣工环保验收(平环验〔2016〕48号);年产1万吨高端制剂项目于2016年11月28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16〕156号),并于2022年1月完成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年产1000吨高效杀菌剂项目于2017年5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青环审〔2017〕8号),尚未开工建设;200吨/年中试车间项目于2020年9月1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青环审〔2020〕20号),尚未开工建设;实验室建设项目于2021年5月19日经我局审批(平环审〔2021〕86号),尚未建成;15000吨高端制剂车间排气筒合并项目于2021年3月25日填报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315);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共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年产30000吨液体制剂车间于2023年3月15日经我局审批(青环审(平度)〔2023〕35号),尚未建成,本项目为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二期项目。项目未建,投资7000万元在原厂区内新建固体包装车间一座(未建),配套建设仓库一座,占地面积7410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11430平方米,主要从事固体产品包装生产,年产WG水分散粒剂、WP可湿型粉剂、TC原药、SG可溶粒剂、SP可溶性粉剂、WS可分散种子处理粉剂、DF干悬浮剂、DS种子处理干粉剂、GR颗粒剂等产品共计30000吨。生产工艺:备料→投料→分装→封口→装箱码托→产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物防治措施。项目废水处理依托高效杀虫杀菌剂技改项目一期项目,地面清洗废水、水膜除尘废水收集后经污水处理站(混凝沉淀+芬顿氧化+MBBR+二沉池,70m3/d)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排至新河化工基地污水处理厂(青岛 (略) )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所有与污水的贮存、输运、处理等有关的构筑物均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分装废气分别集中收集,经“滤筒除尘器+卧式水膜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为25米的排气筒(DA0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相关标准,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标准。废水依托原有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引风系统集中收集,经现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原有排气筒(DA007)排放;VOCs、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相关标准。危废间依托原有2#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废气经“一级碱喷淋+一级水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原有排气筒(DA012)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行业》(DB37/2801.6-2018)表2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相关标准。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VOCs排放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行业》(DB37/2801.6-2018)表3相关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相关标准。(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5(昼)/55(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包装材料、过期及废弃农药、滤筒除尘器集尘、废滤芯、污泥、设备擦拭废抹布、地面集尘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废气排气筒,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进行设置,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或采样平台,在排气筒附近醒目处设置环保标志牌。(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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