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8日兵团生态环境局对铁门关市华派中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等四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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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兵团生态环境局对铁门关市华派中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等四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等四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北楼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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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

(略) 华派 (略)

(略)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要建设年产8000吨消毒剂生产线4条,配套建设成品仓、原料库房、办公生活区等储运和辅助工程及供电、供水、厂区硬化、绿化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劳动定员40人。采用单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共计2400小时。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7万元,占总投资的6.37%。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次氯酸钠发生器制备次氯酸钠消毒剂过程中未反应的氯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氯气8.66千克/年;食堂油烟,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油烟3千克/年。项目1#和2#生产车间共用一套排氢系统和1根排气筒,3#和4#生产车间共用一套排氢系统和1根排气筒。各车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各自排氢系统输送至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75%)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房顶排放。采取以上措施,氯气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气:8毫克/立方米);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油烟:2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在排气筒口处设置监测点,对氯气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散逸的氯气、罐装废气、产品库储存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氯气0.085千克/年、氯化氢0.345千克/年。项目生产设备全密闭,全流程物料均采用管道输送,定期对设备的密闭性进行检查,罐装采用密闭式灌装线,生产车间和产品库房安装换气扇,加强通风。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气:0.1毫克/立方米、氯化氢0.05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在厂界四周设置自行监测点,每半年对氯气和氯化氢气体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3.6吨/年、地面冲洗废水2304吨/年、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232.94吨/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960吨/年。项目设置4座沉淀池(每个8立方米)和1座化粪池(40立方米)。设备冲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开发区下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与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开发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每半年一次对沉淀池总排口流量、pH值、全盐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 、悬浮物、石油类、总余氯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第二师30团团部(双丰镇)西南侧 8.8 公里处,设计规模为3.5万立方米/日,采用“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一级A2/O+臭氧高级氧化+二级A/O-MBR 工艺+消毒”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洒水和防护林灌溉等,尾水排至南侧30万立方米中水库,用于荒漠生态灌溉进行回用。目前,开发区投产企业少、污水量难以达到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的需求,开发区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完成500立方米/天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作为 3.5 万立方米/天污水处理厂正式投运前的过渡处理设施,采用“A2O+MBR”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要求,目前正在调试,预计4月份正式投入运行,现接纳污水量约300立方米/天,富余200立方米/天的处理量,项目废水排放量为11.67立方米/日,因此项目可以依托该污水处理厂处理。③噪声:噪声主要来自风机、各种机泵等设备运转,其噪声级在90至100分贝之间。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厂区周围进行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HW08,900-214-08)0.05吨/年、废机油桶(HW08,900-249-08)2个/年。废机油、废机油桶分类存放在厂区西南侧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900-999-99)0.24吨/年、废包装袋(263-001-07)1.94吨/年、溶盐池水不溶物(263-001-46)0.12吨/年、沉淀池污泥(900-999-61)2.07吨/年。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回收;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3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至废品收购站;溶盐池水不溶物和沉淀池污泥定期清运至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处理。(3)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6吨/年。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库尔勒三峰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发电处理。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设备老化、管线破裂、物料储存和运输过程发生次氯酸钠溶液、氯气、氢气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项目涉及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均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运输容器由定点单位生产,经检测合格后使用,确保容器的质量,加强对罐体阀门和管线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避免出线故障;对运输车辆配备GPS定位仪和防护工具;建立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的规章制度;制订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计划;项目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生产管理、过程控制、联锁和超限报警,并设置一套紧急停车系统(ESD);生产装置区、成品库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设置火焰探测报警装置、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及次氯酸钠报警器并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生产装置区和成品库周围设置废水收集系统,次氯酸钠罐区周围均设置高度为1.3米的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导液沟,导液沟通过管道与厂区西南侧设置的一座容积为4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相连,发生事故时,泄漏液体经导液沟流入应急事故池内;事故解除后,调蓄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储罐设温度、液位显示及DCS报警装置,并与进料关闭装置联锁,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罐区均设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水喷淋系统及干粉灭火器。项目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定期对设备和管线进行检查,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库和原料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包括产品库房、事故水池、化粪池、沉淀池、地下管道、储罐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设计,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米,渗透系数K≤1.0×10-7厘米/秒;一般防渗区主要包括原料库房、泵房、污水管道、道路、一般固废暂存间,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简单防渗区主要包括绿化区、管理区、厂前区、消防水池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源头监控,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共设置5口监测井,利用项目区东北侧700米处的现有监测井作为背景值监测点,项目区东南侧1公里处和西北侧1.5公里处的现有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点,项目区西南侧3.1公里处现有监测井作为跟踪监测点,项目区内新设置1口监测井作为跟踪监测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一次;在2#生产车间和1#成品库各布设一个土壤监测点,定期对土壤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五年一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三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和张贴公示的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调查对象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2年4月8日取得兵团第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二师经开区备〔2022〕19号)。(2)2023年4月14日,第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对<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意见》。

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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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

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湘永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体工程利用原 (略) 轮毂厂现有厂房建设4条全氟三*胺生产线(包括1916套电解槽及4套精馏装置)、4条全氟三*胺生产线(包括376套电解槽及4套精馏装置)、3条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包括104套电解槽及3套精馏装置)、2条全氟*基磺酸钾生产线;辅助工程依托 (略) 轮毂厂现有设施,包括综合办公楼、化验室、门卫室;储运工程包括原料和产品仓库、罐区、五金仓库等;公用工程包括厂区内给排水管网、循环冷却水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水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项目厂区劳动定员共120人,年工作300天,采用四班三运转制连续生产,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7200小时。项目总投资*.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1万元,占总投资的0.96%。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及粗品接收罐产生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氟化氢0.004吨/年、非*烷总烃0.11吨/年;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为颗粒物0.002吨/年;储罐呼吸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98吨/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04吨/年;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59吨/年。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产生的氟化氢经管道收集,采用“二级冷凝”后通过一套“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9%)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废气中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氟化氢:9毫克/立方米);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粗品接收罐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70%)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9%)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储罐呼吸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经库内设置的抽风设施收集后送入储罐区设施的“二级活性炭吸附+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30%)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4#)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相关要求,在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排气筒(1#)口处设置监测点,对氟化物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全氟*基磺酰氟粗品接收罐废气排气筒(2#)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非*烷总烃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废气排气筒(3#)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颗粒物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储罐区废气排气筒(4#)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非*烷总烃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料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0.032吨/年;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过程未收集的非*烷总烃0.001吨/年;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的非*烷总烃0.43吨/年。项目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时采取密闭鹤管装卸车并配置气相平衡管;生产设备及工艺管道均采用负压或密闭系统;根据《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检测技术规范》,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对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挥发性有机物流经装置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VOCs物料储存、输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加强生产管理,确保设备的密闭性;污水集输、转运及处理设施采用密闭设施及装置;生产车间设置排风换气系统,连续运行,及时将产生废气排至室外,减少其在车间内的累积;加强厂区绿化,提高工人操作水平。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毫克/立方米,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非*烷总烃:6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在厂区上风向设置1个监测点位,下风向设置3个监测点位,每年对氟化物、颗粒物及非*烷总烃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工艺废水10944.85立方米/年、废气吸收塔排水720立方米/年、地面清洗废水1944立方米/年、纯水站排水1512立方米/年、循环冷却水排水81000立方米/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880立方米/年。项目设置一座5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钙沉淀法”的处理工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吸收塔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地面清洗废水、纯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经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12月建成投运,设计规模为100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分3部分:第1部分为综合污水处理系统,采用A/O处理工艺,第2部分为膜浓缩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电渗析处理工艺,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处理回用;第3部分为含盐废水蒸发处理设施,采用三效蒸发工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园区内企业生产和园区绿化用水。目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规模为4000立方米/日,剩余处理能力6000立方米/日,项目排水量约330立方米/日,占污水处理厂剩余处理能力的5.5%,因此,项目排水可以依托该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在项目废水处理设施进口及排口设置流量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每月对废水中pH及氟化物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流量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每季度对废水中的pH、氟化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③噪声:噪声主要来自泵类、风机、干燥机、空压机、废气塔等机械设备运转,噪声源强在85至105分贝之间。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将噪声较大的设备置于室内隔声,并采用隔声、砌体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精馏残液(HW11,900-013-11)152.03吨/年、废包装材料(HW49,900-041-49)2吨/年、化验室废液(HW49,900-047-49)0.2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49吨/年、废导热油(HW08,900-249-08)10吨/年、废润滑油(HW08,900-214-08)0.2吨/年。1#厂房内侧设置一座18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精馏残夜、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导热油由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渗透膜(900-999-99)0.2吨/年。纯水站废渗透膜主要成分为塑料,经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3)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主要为全氟*基磺酸钾过滤工序产生的滤渣82.99吨/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360吨/年。项目投产后,全氟*基磺酸钾过滤工序产生的滤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18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147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运距约为32公里。鉴别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36吨/年。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石河子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距约7公里。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仓库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仓库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内设置危险废物标志,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由专人管理,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四周墙根均设置一圈导流槽,通入应急事故池中,导流槽、收集池、地面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厂区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建立环境风险事故三级防范措施,原料及产品罐区严格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中相关规定,储罐设置在通风处,并设置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和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定期对储罐的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验。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高的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切断阀门通过管道与应急事故池相连。厂区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要求设置一座容积为400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区设置事故水管网,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通过事故水管网进入应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调蓄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厂内划定禁火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人进行巡回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厂区进出口、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原料和成品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VOCs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根据每个厂区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等平面布局情况,将厂区分为三类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包括储罐区、应急事故池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其中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米,渗透系数K≤1.0×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包括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非污染防治区包括厂区仓库、场前区、消防水池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同时严防液体物料和废水的跑、冒、滴、漏,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依托厂区上游诚通物流的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背景值监测井、在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北侧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依托厂区下游两棵树村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当发生事故时,须加密监测。在厂区外西侧、东侧、南侧、项目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各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共4个土壤监测点,每3年采样监测1次。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三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调查对象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项目于2022年3月24日取得了兵团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石经开备〔2022〕36号)。

(2)2023年4月19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函》。

(3)2023年4月19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关于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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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

十户滩新材料工业园区北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新晨环宇 (略)

项目为扩建工程,拟建设一间泥浆储存车间、一间泥浆处理车间,其中包含12座容积为140立方米的储存罐、4个泥浆池(大小均为11×13.5米)、2条油基泥浆处理生产线;储运工程依托一期还原土堆场,包括储水罐、储油罐、灰罐;公用工程包括园区给排水管网、供电管网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劳动定员30人,采取三班制,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总投资1.46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的1.64%。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为泥浆处理车间和泥浆储存车间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可回用泥浆储存呼吸废气、产品油储存呼吸废气和不凝气,其污染物及排放量为非*烷总烃17.331吨/年。(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堆场粉尘及不可回用泥浆池暂存废气。其污染物及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437.063吨/年、非*烷总烃0.113吨/年。(1)有组织废气:可回用泥浆储存呼吸废气和产品油储存呼吸废气经呼吸排气管收集、不凝气尾气经排气管收集后,共用1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处理效率73%),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G1)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的相关要求,对非*烷总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2)无组织废气:还原土堆场全封闭,对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可回用泥浆池暂存废气采用侧吸罩吸入(收集效率取40%)。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30毫克/立方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区开展颗粒物、非*烷总烃常规监测,非*烷总烃、颗粒物监测频次均为半年一次。②废水: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765吨/年和分离水600吨/年。生产废水中分离水用于还原土降温, (略) “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后,由园区排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③噪声:噪声主要为风机、泵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强度在75至85分贝之间。

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用弹性连接代替设备与地面刚性连接、在噪声源强较大的设备处设置围护等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区种植绿化隔离带。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HW08,900-214-08)0.3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0吨/年、产品油(HW08,900-249-08)1535吨/年、分离水(HW08,900-249-08)600吨/年。废机油、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一期建设的1座1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分离水暂存储水罐, (略) 回收综合利用;产品油暂存储油罐定期销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还原土(900-999-99)3630吨/年。还原土分区暂存于一期5000平方米还原土堆场,经检测符合《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标准后用于铺设服务油田生产的内部道路、铺垫井场等。(3)生活垃圾: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9吨/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147团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泥浆池、原料及产品发生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所涉及到的危险物质主要为废弃泥浆、废机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运输采用不落地技术,运输车辆应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容器由定点单位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堵漏、灭火等事故应急处理器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进行收集、分类、分区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分区留有搬运通道。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泥浆池、油罐、储水罐严格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中相关规定,储罐设置在通风处,定期检查储罐呼吸阀;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围堰,围堰内地面进行重点防渗,防止污染雨水和事故废水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罐区围堰外设置导流沟并与应急事故池连通,泥浆储罐区应急事故池容积为200立方米,油罐区应急事故池容积为200立方米,储水罐应急事故池容积为100立方米。事故解除后,应急事故池中的物料返回相应储罐贮存。厂内划定禁火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人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设备不正常运转;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厂区进出口、生产车间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车间地面、泥浆池、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一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其中,利用项目区西侧170米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地下水背景值监测井,利用项目区下游东北侧1.2千米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地下水污染扩散监测井,在厂区内设置一口跟踪监测井,定期对水井水质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项目区内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项目区外设置2个土壤监测点,对特征污染物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两次网络公示和两次报纸公示的形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1年9月28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中心出具了该项目的备案证明(石经开(环资)备〔2021〕90号)。

(2)2023年4月24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函》。

(3)2023年4月24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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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

第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

新疆 (略)

新疆化 (略)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要以煤为原料,生产高氮水溶复合肥100万吨/年、柴油机尾气清洁剂40万吨/年、三聚氰胺20万吨/年、液体二氧化碳5万吨/年。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储运设施及办公设施等。其中主体工程包括气化装置、净化装置、合成氨装置、硫回收装置、尿素装置、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柴油尾气清洁剂装置、液体二氧化碳装置及三聚氰胺装置;公用及辅助工程包括空分装置、动力站(建设3×500吨/时煤粉锅炉)及火炬、消防、电信、自动化、供排水、供配电、办公化验等系统设施。项目劳动定员550人,其中:生产车间定员455人,管理及行政人员95人。生产车间采用四班三运转制,年运行8000小时。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6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15%。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气化装置的原煤仓废气、磨粉干燥废气、粉煤仓废气、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醇、氮氧化物、硫化氢、氨;低温*醇洗装置的低温*醇洗尾气,污染物为硫化氢、*醇;硫回收装置产生的硫回收尾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尿素装置中酸洗塔产生的酸洗废气和造粒塔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氨;复合肥装置的原料拆包破碎粉尘、装置洗涤尾气(配料、造粒、干燥、破碎筛分废气)、产品包裹废气、包装废气和热风炉燃烧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氨、非*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聚氰胺装置的熔盐炉及导热油炉废气、氨洗涤塔尾气、包装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动力站的锅炉烟气、原煤进仓、除灰、除渣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原煤破碎、转运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染物为氨、硫化氢、非*烷总烃。(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复合肥装置、原煤卸料库产生的粉尘,其污染物为颗粒物;气化装置和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气,其污染物为硫化氢、氨;*醇洗系统产生的*醇、硫化氢、非*烷总烃废气;硫回收装置产生的硫酸雾、硫化氢废气;合成氨装置、尿素装置、柴油机尾气清洁剂装置和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氨;储罐区产生的非*烷总烃;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非*烷总烃。(1)有组织废气,气化装置2座原煤仓和2座粉煤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9%),分别由1根55米高的排气筒(DA001)和1根10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磨煤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9%),由1根6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要求;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分别由3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6)直接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化氢:0.33千克/时、氨:4.9千克/时)要求。

*醇洗装置中低温*醇洗尾气经浮阀塔洗涤处理后(去除效率不低于80%),由1根8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化氢:9.3千克/时)要求,*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醇:50毫克/立方米)要求。

硫回收装置中硫回收尾气经双氧水洗涤去除二氧化硫(去除效率不低于80%),再经湿式电除雾过滤器去除硫酸雾后(去除效率不低于90%),由1根50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3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要求。

尿素装置酸洗塔废气直接由1根60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废气中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75千克/时)要求;造粒塔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8%),由1根95米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75千克/时)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原料拆包、破碎粉尘和产品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6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11-14、DA019-2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装置洗涤尾气经布袋除尘器+1级文丘里洗涤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2根45米高的排气筒(DA015-16)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35千克/时)要求;产品包裹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处理效率不低于85%),由2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17-18)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燃气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直接由2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21-2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要求。

三聚氰胺装置中熔盐炉及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2根25米高排气筒(DA023-24)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洗涤塔尾气水洗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0%),由2根40米高的排气筒(DA025-26)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35千克/时)要求;产品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2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27-28)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动力站煤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电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92%)+氨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96.7%)+SCR脱硝(脱硝效率不低于87.6%)+联合脱汞”处理后,由2根90米高的排气筒(DA029-3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超低排放(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表1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汞及其化合物:0.02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浓度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3毫克/立方米要求;原煤进仓、除渣、除灰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7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31-3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原煤储运过程中破碎、转运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3根18米高的排气筒(DA038-4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喷淋+除湿塔+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41)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14千克/时、硫化氢:0.9千克/时)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的相关要求,在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气筒口均设置监测点,对颗粒物、氮氧化物、氨、硫化氢、*醇、非*烷总烃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口和污水处理站排气筒口处各设置监测点,对硫酸雾、氨、硫化氢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口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在复合肥装置热风炉、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动力站锅炉排气筒口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均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原煤、原料输送采用密闭式输送栈桥,定期对厂区、生产车间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密闭性良好的设备和管件,以消除物料的泡、冒、滴、漏;对易挥发化学品的贮存,对产氨、用氨区及液氨罐区设置氨气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建立设备与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系统;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采用加盖及负压收集方式。采取以上措施后,工艺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0.*毫克/立方米)要求;*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醇:12毫克/立方米)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氨:1.5毫克/立方米、硫化氢:0.06毫克/立方米)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NMHC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毫克/立方米)要求。在厂址下风向对氨、硫化氢、非*烷总烃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对颗粒物、*醇开展每年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为气化装置气化灰水、备煤装置废水,合成气净化装置冷凝液、低温*醇洗含醇废水、塔顶冷凝液,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高氮水溶性复合肥装置的造粒废气洗涤废水、干燥废气洗涤废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场地冲洗废水及未预见废水等;清净废水包括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站废水和除盐水站废水等;以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废水总量为193.328万吨/年。备煤装置废水间断产生,回用至煤仓降尘;净化装置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用于粗煤气洗涤,塔顶冷凝液送动力站脱硝系统配制脱销剂;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送至脱盐水站作为补充水使用;复合肥装置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洗涤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沉降后,上清液作为洗涤液循环使用,浆液去造粒机或尿素溶解槽返回生产系统。

厂区新建两座200立方米/时污水处理站(1用1备),采用“综合调节池+SBR+二沉池+混凝沉淀池+BAF池+机械过滤”处理工艺;新建一座400立方米/时回用水站,采用“调节+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

生活污水和生产过程产生的气化装置气化灰水、低温*醇洗含醇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场地冲洗废水及未预见废水等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一同进入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后回用于除盐水站补水,剩余含盐废水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排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在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③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各种泵、风机、压缩机等设备运转,其噪声级约为90至139分贝。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大功率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管道和风机口采用软连接、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共有3类,主要包括净化装置中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HW50,261-167-50)116吨/2年、催化剂(HW50,261-167-50)360吨/3年、废保护瓷球(HW50,261-167-50)95吨/2年、吸附剂(HW50,261-167-50)95吨/3年,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HW50,261-152-50)25吨/5年、SCR废催化剂(HW50,261-152-50)10.7吨/3年、废硫酸液滴(HW34,261-057-34)36.7吨/年,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261-167-50)816吨/0.5年、脱氢催化剂(HW50,261-167-50)2.7吨/3年、水解脱硫剂(HW50,261-167-50)95吨/2年、精脱硫剂(HW50,261-167-50)185吨/2年,复合肥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0吨/年,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HW49,900-041-49)285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2吨/年、干燥废气滤渣(HW49,900-041-49)144吨/年,动力站产生的脱硝废催化剂(HW50,271-006-50)150吨/3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200吨/年,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HW49,900-047-49)0.1吨/年、废化学药剂(HW49,900-002-03)0.01吨/年。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催化剂、废保护瓷球、吸附剂,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SCR废催化剂,合成氨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脱氢催化剂、水解脱硫剂、精脱硫剂,均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硫酸液滴厂内回收利用;复合肥装置、三聚氰胺装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和干燥废气滤渣、动力站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化学药剂均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厂区1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气化装置产生的气化粗渣和细渣(252-001-49)*.12吨/年,复合肥装置除尘灰(262-001-66)7760.93吨/年,三聚氰胺装置除尘灰(261-001-66)633.6吨/年,空分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吸附剂(900-001-99)240吨/5年,动力站锅炉产生的炉灰(443-001-63)68233.5吨/年、炉渣(443-001-64)17410吨/年,回用水站的反渗透膜(900-002-99)2吨/年,合成氨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262-001-49)96吨/10年。气化装置产生的粗渣和动力站锅炉炉灰、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气化细渣和回用水站产生的废反渗 (略)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复合肥装置除尘灰厂内回用;三聚氰胺装置除尘灰外售;空分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吸附剂厂家回收。(3)其他固体废物,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36吨/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1500吨/年,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略)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鉴定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控。(4)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46吨/年。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十三师红星一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⑤电磁环境:电磁辐射主要为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对变电站周围的环境产生电磁辐射影响。变电站采用全户内布置;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加强电磁水平监测;对员工进行电磁环境基础知识培训,在巡检带电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曝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设立电磁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带电架构。⑥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液氨、硫酸、*醇储罐发生泄漏,气化炉爆炸,硫回收装置硫化氢泄漏,合成氨装置及三聚氰胺装置氨气发生泄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仓库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仓库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分类、分区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库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分区留有搬运通道。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

储罐区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建设。储罐之间保持足够防火间距;储罐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自动监测罐内液位高低,并与进料关闭装置联锁,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储罐罐体均设置静电接地措施,罐区及库区入口及楼梯口设消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在装罐、输出时限制流速,防止静电产生。罐区四周设置0.15米围堰,并设置物料收集设施和备用储罐;储罐泄漏情况下,泄漏料液被阻挡在围堰内,同时立即启动料液收集设施,尽快收集泄漏物料,并将事故泄漏的料液送备用罐回收利用,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罐区四周设置导流渠,事故状态下物料及时导流至应急事故池内。

厂区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要求设置一座容积为15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经导流渠进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库、装卸车设施、储罐区、化学品仓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

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相关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防治区。

根据不同的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为污水输送管线、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站、除盐水站、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主要为各生产车间、库房、一般固废暂存库、循环水站等裸露于地面的生产功能单元,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余部位为非污染防治区,仅进行地面硬化。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源头监控,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前区各设置1口地下水监控井,共3口,定期对水井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各设置1个土壤环境监测点,共3个土壤监测点,每三年采样监测1次。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两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一次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2年2月14日,第十三师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师发改备(2021)备〔57〕号)。

(2)2023年4月3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函》。

(3)2023年4月3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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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等四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北楼14楼。

邮  编:*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联系电话

1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

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双丰循环经济产业园

(略) 华派 (略)

(略)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要建设年产8000吨消毒剂生产线4条,配套建设成品仓、原料库房、办公生活区等储运和辅助工程及供电、供水、厂区硬化、绿化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项目劳动定员40人。采用单班8小时工作制,年工作300天,共计2400小时。项目总投资为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7万元,占总投资的6.37%。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次氯酸钠发生器制备次氯酸钠消毒剂过程中未反应的氯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氯气8.66千克/年;食堂油烟,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油烟3千克/年。项目1#和2#生产车间共用一套排氢系统和1根排气筒,3#和4#生产车间共用一套排氢系统和1根排气筒。各车间次氯酸钠发生器制备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各自排氢系统输送至2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75%)后由专用烟道引至房顶排放。采取以上措施,氯气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气:8毫克/立方米);食堂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要求(油烟:2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在排气筒口处设置监测点,对氯气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散逸的氯气、罐装废气、产品库储存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氯气0.085千克/年、氯化氢0.345千克/年。项目生产设备全密闭,全流程物料均采用管道输送,定期对设备的密闭性进行检查,罐装采用密闭式灌装线,生产车间和产品库房安装换气扇,加强通风。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无组织氯气、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氯气:0.1毫克/立方米、氯化氢0.05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无机化学工业》(HJ1138-2020),在厂界四周设置自行监测点,每半年对氯气和氯化氢气体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废水主要为设备冲洗废水3.6吨/年、地面冲洗废水2304吨/年、软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水232.94吨/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960吨/年。项目设置4座沉淀池(每个8立方米)和1座化粪池(40立方米)。设备冲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1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后排入开发区下水管网;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后,与软水制备废水排入开发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每半年一次对沉淀池总排口流量、pH值、全盐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总氮 、悬浮物、石油类、总余氯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位于第二师30团团部(双丰镇)西南侧 8.8 公里处,设计规模为3.5万立方米/日,采用“粗/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气浮+水解酸化+一级A2/O+臭氧高级氧化+二级A/O-MBR 工艺+消毒”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洒水和防护林灌溉等,尾水排至南侧30万立方米中水库,用于荒漠生态灌溉进行回用。目前,开发区投产企业少、污水量难以达到污水处理厂运营负荷的需求,开发区在污水处理厂内建设完成500立方米/天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作为 3.5 万立方米/天污水处理厂正式投运前的过渡处理设施,采用“A2O+MBR”处理工艺,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要求,目前正在调试,预计4月份正式投入运行,现接纳污水量约300立方米/天,富余200立方米/天的处理量,项目废水排放量为11.67立方米/日,因此项目可以依托该污水处理厂处理。③噪声:噪声主要来自风机、各种机泵等设备运转,其噪声级在90至100分贝之间。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强振动设备与管道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厂区周围进行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HW08,900-214-08)0.05吨/年、废机油桶(HW08,900-249-08)2个/年。废机油、废机油桶分类存放在厂区西南侧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900-999-99)0.24吨/年、废包装袋(263-001-07)1.94吨/年、溶盐池水不溶物(263-001-46)0.12吨/年、沉淀池污泥(900-999-61)2.07吨/年。软水制备工序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定期回收;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30平方米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外售至废品收购站;溶盐池水不溶物和沉淀池污泥定期清运至铁门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固体废弃物处理场处理。(3)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6吨/年。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库尔勒三峰 (略) 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发电处理。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设备老化、管线破裂、物料储存和运输过程发生次氯酸钠溶液、氯气、氢气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项目涉及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均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担;运输容器由定点单位生产,经检测合格后使用,确保容器的质量,加强对罐体阀门和管线进行质量管理和检验,避免出线故障;对运输车辆配备GPS定位仪和防护工具;建立运输设备的维护与保养的规章制度;制订危险品运输事故应急计划;项目采用集散控制系统(DCS)进行生产管理、过程控制、联锁和超限报警,并设置一套紧急停车系统(ESD);生产装置区、成品库以及其他存在潜在危险需要经常观测处,设置火焰探测报警装置、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的探测报警装置及次氯酸钠报警器并配置适量的现场手动报警按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生产装置区和成品库周围设置废水收集系统,次氯酸钠罐区周围均设置高度为1.3米的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导液沟,导液沟通过管道与厂区西南侧设置的一座容积为4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相连,发生事故时,泄漏液体经导液沟流入应急事故池内;事故解除后,调蓄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储罐设温度、液位显示及DCS报警装置,并与进料关闭装置联锁,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罐区均设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水喷淋系统及干粉灭火器。项目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定期对设备和管线进行检查,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危险废物暂存间、成品库和原料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重点防渗区包括产品库房、事故水池、化粪池、沉淀池、地下管道、储罐区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危险废物暂存间防渗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进行设计,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米,渗透系数K≤1.0×10-7厘米/秒;一般防渗区主要包括原料库房、泵房、污水管道、道路、一般固废暂存间,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简单防渗区主要包括绿化区、管理区、厂前区、消防水池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源头监控,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共设置5口监测井,利用项目区东北侧700米处的现有监测井作为背景值监测点,项目区东南侧1公里处和西北侧1.5公里处的现有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点,项目区西南侧3.1公里处现有监测井作为跟踪监测点,项目区内新设置1口监测井作为跟踪监测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年一次;在2#生产车间和1#成品库各布设一个土壤监测点,定期对土壤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五年一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三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和张贴公示的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调查对象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2年4月8日取得兵团第二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二师经开区备〔2022〕19号)。(2)2023年4月14日,第 (略) 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对< (略) 华派 (略) 年产8000吨消毒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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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

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湘永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体工程利用原 (略) 轮毂厂现有厂房建设4条全氟三*胺生产线(包括1916套电解槽及4套精馏装置)、4条全氟三*胺生产线(包括376套电解槽及4套精馏装置)、3条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包括104套电解槽及3套精馏装置)、2条全氟*基磺酸钾生产线;辅助工程依托 (略) 轮毂厂现有设施,包括综合办公楼、化验室、门卫室;储运工程包括原料和产品仓库、罐区、五金仓库等;公用工程包括厂区内给排水管网、循环冷却水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事故水池、危险废物贮存库等。项目厂区劳动定员共120人,年工作300天,采用四班三运转制连续生产,每天工作24小时,年工作7200小时。项目总投资*.3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41万元,占总投资的0.96%。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及粗品接收罐产生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氟化氢0.004吨/年、非*烷总烃0.11吨/年;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为颗粒物0.002吨/年;储罐呼吸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98吨/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04吨/年;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其污染因子及排放量分别为非*烷总烃0.59吨/年。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产生的氟化氢经管道收集,采用“二级冷凝”后通过一套“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9%)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1#)排放,废气中氟化氢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氟化氢:9毫克/立方米);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粗品接收罐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进入“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70%)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2#)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99%)后,通过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储罐呼吸废气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经管道收集、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经库内设置的抽风设施收集后送入储罐区设施的“二级活性炭吸附+二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装置处理(处理效率不低于30%)后,由一根25米高的排气筒(4#)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要求(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相关要求,在全氟*基磺酰氟生产线电解氟化工序排气筒(1#)口处设置监测点,对氟化物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全氟*基磺酰氟粗品接收罐废气排气筒(2#)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非*烷总烃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全氟*基磺酸钾产品干燥废气排气筒(3#)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颗粒物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储罐区废气排气筒(4#)口处设置监测点,对非*烷总烃每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料过程产生的非*烷总烃0.032吨/年;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过程未收集的非*烷总烃0.001吨/年;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的非*烷总烃0.43吨/年。项目装卸挥发性有机液体物料时采取密闭鹤管装卸车并配置气相平衡管;生产设备及工艺管道均采用负压或密闭系统;根据《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检测技术规范》,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对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等挥发性有机物流经装置进行泄漏检测与控制;VOCs物料储存、输送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要求;加强生产管理,确保设备的密闭性;污水集输、转运及处理设施采用密闭设施及装置;生产车间设置排风换气系统,连续运行,及时将产生废气排至室外,减少其在车间内的累积;加强厂区绿化,提高工人操作水平。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毫克/立方米,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非*烷总烃:6毫克/立方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毫克/立方米)。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在厂区上风向设置1个监测点位,下风向设置3个监测点位,每年对氟化物、颗粒物及非*烷总烃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工艺废水10944.85立方米/年、废气吸收塔排水720立方米/年、地面清洗废水1944立方米/年、纯水站排水1512立方米/年、循环冷却水排水81000立方米/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产生量为2880立方米/年。项目设置一座50立方米/天的污水处理站,采用“两级钙沉淀法”的处理工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水、废气吸收塔排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其修改单中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地面清洗废水、纯水站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直接经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石河子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于2015年12月建成投运,设计规模为10000立方米/日,污水处理厂分3部分:第1部分为综合污水处理系统,采用A/O处理工艺,第2部分为膜浓缩系统,采用超滤+反渗透+电渗析处理工艺,将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处理回用;第3部分为含盐废水蒸发处理设施,采用三效蒸发工艺。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于园区内企业生产和园区绿化用水。目前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规模为4000立方米/日,剩余处理能力6000立方米/日,项目排水量约330立方米/日,占污水处理厂剩余处理能力的5.5%,因此,项目排水可以依托该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在项目废水处理设施进口及排口设置流量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每月对废水中pH及氟化物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在厂区废水总排口设置流量自动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每季度对废水中的pH、氟化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及氨氮开展一次自行监测。③噪声:噪声主要来自泵类、风机、干燥机、空压机、废气塔等机械设备运转,噪声源强在85至105分贝之间。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所有产噪设备均设置单独基础或减振措施;将噪声较大的设备置于室内隔声,并采用隔声、砌体等措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精馏残液(HW11,900-013-11)152.03吨/年、废包装材料(HW49,900-041-49)2吨/年、化验室废液(HW49,900-047-49)0.2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49吨/年、废导热油(HW08,900-249-08)10吨/年、废润滑油(HW08,900-214-08)0.2吨/年。1#厂房内侧设置一座18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精馏残夜、废包装材料、化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导热油由专用容器收集后分类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中,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渗透膜(900-999-99)0.2吨/年。纯水站废渗透膜主要成分为塑料,经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3)其他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主要为全氟*基磺酸钾过滤工序产生的滤渣82.99吨/年、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360吨/年。项目投产后,全氟*基磺酸钾过滤工序产生的滤渣、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18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交由147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处理,运距约为32公里。鉴别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4)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量为36吨/年。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园区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至石河子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距约7公里。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生产装置区、储罐区、管线、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仓库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仓库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内设置危险废物标志,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由专人管理,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各类危险废物分类登记存放,禁止混放;四周墙根均设置一圈导流槽,通入应急事故池中,导流槽、收集池、地面均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进行防渗。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厂区设置分散控制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项目建立环境风险事故三级防范措施,原料及产品罐区严格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中相关规定,储罐设置在通风处,并设置液位计、高液位报警器和自动连锁切断进料装置,定期对储罐的温度计、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验。在生产装置区、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高的围堰,围堰内铺砌防腐蚀地面、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和切断阀门通过管道与应急事故池相连。厂区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要求设置一座容积为4000立方米的应急事故池。生产装置区和储罐区设置事故水管网,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通过事故水管网进入应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调蓄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厂内划定禁火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人进行巡回检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厂区进出口、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原料和成品库、危险废物贮存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污水处理、粉尘治理和VOCs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根据每个厂区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等平面布局情况,将厂区分为三类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包括储罐区、应急事故池和危险废物暂存库,其中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米,渗透系数K≤1.0×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包括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K≤1×10-7厘米/秒;非污染防治区包括厂区仓库、场前区、消防水池等,采取一般地面硬化即可。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监控手段,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同时严防液体物料和废水的跑、冒、滴、漏,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依托厂区上游诚通物流的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背景值监测井、在项目废水处理设施北侧设置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依托厂区下游两棵树村1个地下水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1次,当发生事故时,须加密监测。在厂区外西侧、东侧、南侧、项目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北侧各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共4个土壤监测点,每3年采样监测1次。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三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和张贴公告的方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和调查对象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项目于2022年3月24日取得了兵团第八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石经开备〔2022〕36号)。

(2)2023年4月19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函》。

(3)2023年4月19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关于新疆 (略) 年产12500吨电子冷却液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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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

十户滩新材料工业园区北区

新疆 (略)

乌鲁木齐新晨环宇 (略)

项目为扩建工程,拟建设一间泥浆储存车间、一间泥浆处理车间,其中包含12座容积为140立方米的储存罐、4个泥浆池(大小均为11×13.5米)、2条油基泥浆处理生产线;储运工程依托一期还原土堆场,包括储水罐、储油罐、灰罐;公用工程包括园区给排水管网、供电管网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劳动定员30人,采取三班制,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总投资1.466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40万元,占总投资的1.64%。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为泥浆处理车间和泥浆储存车间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可回用泥浆储存呼吸废气、产品油储存呼吸废气和不凝气,其污染物及排放量为非*烷总烃17.331吨/年。(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堆场粉尘及不可回用泥浆池暂存废气。其污染物及排放量分别为颗粒物437.063吨/年、非*烷总烃0.113吨/年。(1)有组织废气:可回用泥浆储存呼吸废气和产品油储存呼吸废气经呼吸排气管收集、不凝气尾气经排气管收集后,共用1套“活性炭吸附+光催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处理效率73%),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G1)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的相关要求,对非*烷总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为半年一次。(2)无组织废气:还原土堆场全封闭,对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可回用泥浆池暂存废气采用侧吸罩吸入(收集效率取40%)。采取以上措施后,厂界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烷总烃≤4.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要求;厂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非*烷总烃≤30毫克/立方米)要求。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1033)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区开展颗粒物、非*烷总烃常规监测,非*烷总烃、颗粒物监测频次均为半年一次。②废水:废水主要为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765吨/年和分离水600吨/年。生产废水中分离水用于还原土降温, (略) “点对点”定向利用;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后,由园区排水管网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③噪声:噪声主要为风机、泵等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强度在75至85分贝之间。

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用弹性连接代替设备与地面刚性连接、在噪声源强较大的设备处设置围护等措施;定期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厂区种植绿化隔离带。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④固废:(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HW08,900-214-08)0.3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40吨/年、产品油(HW08,900-249-08)1535吨/年、分离水(HW08,900-249-08)600吨/年。废机油、废活性炭分类暂存于一期建设的1座1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分离水暂存储水罐, (略) 回收综合利用;产品油暂存储油罐定期销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还原土(900-999-99)3630吨/年。还原土分区暂存于一期5000平方米还原土堆场,经检测符合《油气田钻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要求》(DB65/T3997-2017)标准后用于铺设服务油田生产的内部道路、铺垫井场等。(3)生活垃圾:员工产生的生活垃圾量9吨/年。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147团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⑤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泥浆池、原料及产品发生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项目所涉及到的危险物质主要为废弃泥浆、废机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运输采用不落地技术,运输车辆应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容器由定点单位生产、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输车辆配备足够的堵漏、灭火等事故应急处理器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设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进行收集、分类、分区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间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分区留有搬运通道。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泥浆池、油罐、储水罐严格按照《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4)中相关规定,储罐设置在通风处,定期检查储罐呼吸阀;罐区周围设置高度不低于1.2米的围堰,围堰内地面进行重点防渗,防止污染雨水和事故废水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罐区围堰外设置导流沟并与应急事故池连通,泥浆储罐区应急事故池容积为200立方米,油罐区应急事故池容积为200立方米,储水罐应急事故池容积为100立方米。事故解除后,应急事故池中的物料返回相应储罐贮存。厂内划定禁火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人进行巡回检查,严禁设备不正常运转;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厂区进出口、生产车间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处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⑥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根据不同的防渗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包括车间地面、泥浆池、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一期)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防渗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地下水流向及其分布特征,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控井。其中,利用项目区西侧170米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地下水背景值监测井,利用项目区下游东北侧1.2千米现有地下水井作为地下水污染扩散监测井,在厂区内设置一口跟踪监测井,定期对水井水质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季度1次。项目区内设置1个土壤监测点,项目区外设置2个土壤监测点,对特征污染物开展跟踪监测,监测频次为每年1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

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两次网络公示和两次报纸公示的形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1年9月28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中心出具了该项目的备案证明(石经开(环资)备〔2021〕90号)。

(2)2023年4月24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函》。

(3)2023年4月24日,第八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60000吨/年废弃泥浆液(油基)综合处置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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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

第十三师新星经济技术开发区二道湖工业园

新疆 (略)

新疆化 (略) (略)

项目为新建工程,主要以煤为原料,生产高氮水溶复合肥100万吨/年、柴油机尾气清洁剂40万吨/年、三聚氰胺20万吨/年、液体二氧化碳5万吨/年。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储运设施及办公设施等。其中主体工程包括气化装置、净化装置、合成氨装置、硫回收装置、尿素装置、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柴油尾气清洁剂装置、液体二氧化碳装置及三聚氰胺装置;公用及辅助工程包括空分装置、动力站(建设3×500吨/时煤粉锅炉)及火炬、消防、电信、自动化、供排水、供配电、办公化验等系统设施。项目劳动定员550人,其中:生产车间定员455人,管理及行政人员95人。生产车间采用四班三运转制,年运行8000小时。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7641万元,占总投资的11.15%。

①废气:(1)有组织废气,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气化装置的原煤仓废气、磨粉干燥废气、粉煤仓废气、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醇、氮氧化物、硫化氢、氨;低温*醇洗装置的低温*醇洗尾气,污染物为硫化氢、*醇;硫回收装置产生的硫回收尾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尿素装置中酸洗塔产生的酸洗废气和造粒塔产生的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氨;复合肥装置的原料拆包破碎粉尘、装置洗涤尾气(配料、造粒、干燥、破碎筛分废气)、产品包裹废气、包装废气和热风炉燃烧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氨、非*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聚氰胺装置的熔盐炉及导热油炉废气、氨洗涤塔尾气、包装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动力站的锅炉烟气、原煤进仓、除灰、除渣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原煤破碎、转运过程产生的粉尘;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染物为氨、硫化氢、非*烷总烃。(2)无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包括复合肥装置、原煤卸料库产生的粉尘,其污染物为颗粒物;气化装置和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气,其污染物为硫化氢、氨;*醇洗系统产生的*醇、硫化氢、非*烷总烃废气;硫回收装置产生的硫酸雾、硫化氢废气;合成氨装置、尿素装置、柴油机尾气清洁剂装置和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氨;储罐区产生的非*烷总烃;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硫化氢、氨、非*烷总烃。(1)有组织废气,气化装置2座原煤仓和2座粉煤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9%),分别由1根55米高的排气筒(DA001)和1根100米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磨煤干燥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9%),由1根6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要求;捞渣机放空气、除氧器排放气、真空闪蒸不凝气分别由3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4-6)直接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化氢:0.33千克/时、氨:4.9千克/时)要求。

*醇洗装置中低温*醇洗尾气经浮阀塔洗涤处理后(去除效率不低于80%),由1根80米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废气中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硫化氢:9.3千克/时)要求,*醇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醇:50毫克/立方米)要求。

硫回收装置中硫回收尾气经双氧水洗涤去除二氧化硫(去除效率不低于80%),再经湿式电除雾过滤器去除硫酸雾后(去除效率不低于90%),由1根50米高的排气筒(DA008)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硫酸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400毫克/立方米、硫酸雾:3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要求。

尿素装置酸洗塔废气直接由1根60米高的排气筒(DA009)排放,废气中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75千克/时)要求;造粒塔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8%),由1根95米高的排气筒(DA01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75千克/时)要求。

高氮水溶复合肥装置原料拆包、破碎粉尘和产品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6根20米高的排气筒(DA011-14、DA019-2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装置洗涤尾气经布袋除尘器+1级文丘里洗涤处理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9%),由2根45米高的排气筒(DA015-16)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35千克/时)要求;产品包裹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处理效率不低于85%),由2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17-18)排放,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燃气热风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直接由2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21-22)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要求。

三聚氰胺装置中熔盐炉及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由2根25米高排气筒(DA023-24)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2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5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20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洗涤塔尾气水洗后(处理效率不低于90%),由2根40米高的排气筒(DA025-26)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35千克/时)要求;产品包装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2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27-28)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动力站煤粉锅炉产生的废气经“电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不低于99.92%)+氨法脱硫(脱硫效率不低于96.7%)+SCR脱硝(脱硝效率不低于87.6%)+联合脱汞”处理后,由2根90米高的排气筒(DA029-3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超低排放(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50毫克/立方米)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满足《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表1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汞及其化合物:0.02毫克/立方米)要求,氨排放浓度满足《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2001-2018)中3毫克/立方米要求;原煤进仓、除渣、除灰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7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31-37)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原煤储运过程中破碎、转运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不低于99%),分别由3根18米高的排气筒(DA038-40)排放,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级喷淋+除湿塔+生物除臭+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由1根25米高的排气筒(DA041)排放,废气中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氨:14千克/时、硫化氢:0.9千克/时)要求,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烷总烃:120毫克/立方米)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肥工业-氮肥》(HJ948.1-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947-2018)的相关要求,在各生产装置废气排气筒口均设置监测点,对颗粒物、氮氧化物、氨、硫化氢、*醇、非*烷总烃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口和污水处理站排气筒口处各设置监测点,对硫酸雾、氨、硫化氢开展每半年一次自行监测;在硫回收尾气排气筒口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在复合肥装置热风炉、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动力站锅炉排气筒口安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设施均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2)无组织废气

项目原煤、原料输送采用密闭式输送栈桥,定期对厂区、生产车间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密闭性良好的设备和管件,以消除物料的泡、冒、滴、漏;对易挥发化学品的贮存,对产氨、用氨区及液氨罐区设置氨气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建立设备与管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系统;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采用加盖及负压收集方式。采取以上措施后,工艺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苯并[a]芘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毫克/立方米、苯并[a]芘:0.*毫克/立方米)要求;*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醇:12毫克/立方米)要求;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扩建二级标准值(氨:1.5毫克/立方米、硫化氢:0.06毫克/立方米)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NMHC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10毫克/立方米)要求。在厂址下风向对氨、硫化氢、非*烷总烃开展每季度一次自行监测,对颗粒物、*醇开展每年一次自行监测。②废水:生产过程中废水主要为气化装置气化灰水、备煤装置废水,合成气净化装置冷凝液、低温*醇洗含醇废水、塔顶冷凝液,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高氮水溶性复合肥装置的造粒废气洗涤废水、干燥废气洗涤废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场地冲洗废水及未预见废水等;清净废水包括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冷却水站废水和除盐水站废水等;以及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废水总量为193.328万吨/年。备煤装置废水间断产生,回用至煤仓降尘;净化装置冷凝液返回气化装置用于粗煤气洗涤,塔顶冷凝液送动力站脱硝系统配制脱销剂;尿素装置工艺解析水送至脱盐水站作为补充水使用;复合肥装置造粒废气和干燥废气洗涤水、收尘尾气洗涤废水沉降后,上清液作为洗涤液循环使用,浆液去造粒机或尿素溶解槽返回生产系统。

厂区新建两座200立方米/时污水处理站(1用1备),采用“综合调节池+SBR+二沉池+混凝沉淀池+BAF池+机械过滤”处理工艺;新建一座400立方米/时回用水站,采用“调节+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处理工艺。

生活污水和生产过程产生的气化装置气化灰水、低温*醇洗含醇废水、火炬系统分液罐排污水、场地冲洗废水及未预见废水等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锅炉废水、汽包排污水、循环水站废水、除盐水站废水一同进入回用水站进一步处理达到《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2017)中再生水水质指标后回用于除盐水站补水,剩余含盐废水达到《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2013)间接排放限值和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排至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在厂区废水总排口安装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③噪声: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各种泵、风机、压缩机等设备运转,其噪声级约为90至139分贝。选择先进可靠的低噪声设备,对大功率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管道和风机口采用软连接、风机加装消声器等措施;强噪声设备置于室内,并采用隔声、吸音材料制作门窗、砌体等措施;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运行状态良好;加强厂区绿化。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④固体废物:(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共有3类,主要包括净化装置中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HW50,261-167-50)116吨/2年、催化剂(HW50,261-167-50)360吨/3年、废保护瓷球(HW50,261-167-50)95吨/2年、吸附剂(HW50,261-167-50)95吨/3年,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HW50,261-152-50)25吨/5年、SCR废催化剂(HW50,261-152-50)10.7吨/3年、废硫酸液滴(HW34,261-057-34)36.7吨/年,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HW50,261-167-50)816吨/0.5年、脱氢催化剂(HW50,261-167-50)2.7吨/3年、水解脱硫剂(HW50,261-167-50)95吨/2年、精脱硫剂(HW50,261-167-50)185吨/2年,复合肥装置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10吨/年,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HW49,900-041-49)285吨/年、废活性炭(HW49,900-039-49)2吨/年、干燥废气滤渣(HW49,900-041-49)144吨/年,动力站产生的脱硝废催化剂(HW50,271-006-50)150吨/3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HW49,900-039-49)200吨/年,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HW49,900-047-49)0.1吨/年、废化学药剂(HW49,900-002-03)0.01吨/年。变换装置产生的脱毒槽废保护剂、催化剂、废保护瓷球、吸附剂,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制硫催化剂、SCR废催化剂,合成氨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尿素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脱氢催化剂、水解脱硫剂、精脱硫剂,均由有资质的厂家回收;硫回收装置产生的废硫酸液滴厂内回收利用;复合肥装置、三聚氰胺装置、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活性炭、三聚氰胺装置产生的废吸附滤渣和干燥废气滤渣、动力站产生的废脱硝催化剂、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化学药剂均采用专用容器收集,暂存于厂区1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2)一般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气化装置产生的气化粗渣和细渣(252-001-49)*.12吨/年,复合肥装置除尘灰(262-001-66)7760.93吨/年,三聚氰胺装置除尘灰(261-001-66)633.6吨/年,空分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吸附剂(900-001-99)240吨/5年,动力站锅炉产生的炉灰(443-001-63)68233.5吨/年、炉渣(443-001-64)17410吨/年,回用水站的反渗透膜(900-002-99)2吨/年,合成氨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262-001-49)96吨/10年。气化装置产生的粗渣和动力站锅炉炉灰、炉渣外售综合利用;气化细渣和回用水站产生的废反渗 (略)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复合肥装置除尘灰厂内回用;三聚氰胺装置除尘灰外售;空分装置产生的废分子筛吸附剂厂家回收。(3)其他固体废物,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36吨/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1500吨/年,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三聚氰胺装置熔盐炉产生的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生化污泥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别,若属于危险废物,须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若属于一般工业固废, (略)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填埋处理。鉴定前,须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控。(4)生活垃圾,工作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46吨/年。生活垃圾收集后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十三师红星一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⑤电磁环境:电磁辐射主要为新建110千伏变电站,对变电站周围的环境产生电磁辐射影响。变电站采用全户内布置;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加强电磁水平监测;对员工进行电磁环境基础知识培训,在巡检带电维修过程中,尽可能减少曝露在电磁场中的时间;设立电磁防护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靠近带电架构。⑥环境风险:环境风险主要为液氨、硫酸、*醇储罐发生泄漏,气化炉爆炸,硫回收装置硫化氢泄漏,合成氨装置及三聚氰胺装置氨气发生泄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均须遵守《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运输进厂;装卸过程中,须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轻装轻卸;入库时,须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中文MSDS等化学品出厂资料;禁止在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仓库设专人管理,分类分区堆放,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堆放;仓库内设置易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器,若发生泄漏,尽快切断泄漏源,防止气体扩散。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相关要求进行收集、分类、分区贮存,设置危险废物标志。危险废物暂存库周围须设置围墙或其他防护栅栏,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设有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每个分区留有搬运通道。若发现贮存装置存在问题的,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兵团危险废物等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清单台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和转移管理制度。

储罐区须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要求建设。储罐之间保持足够防火间距;储罐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自动监测罐内液位高低,并与进料关闭装置联锁,避免操作失误造成的冒罐事故。储罐罐体均设置静电接地措施,罐区及库区入口及楼梯口设消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在装罐、输出时限制流速,防止静电产生。罐区四周设置0.15米围堰,并设置物料收集设施和备用储罐;储罐泄漏情况下,泄漏料液被阻挡在围堰内,同时立即启动料液收集设施,尽快收集泄漏物料,并将事故泄漏的料液送备用罐回收利用,减轻对周围环境的污染。罐区四周设置导流渠,事故状态下物料及时导流至应急事故池内。

厂区按照《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T 50483-2019)要求设置一座容积为15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发生事故时,事故废水经导流渠进入事故池,待事故解除后,事故废水经调蓄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

项目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严防“跑、冒、滴、漏”,实现全过程密闭化生产;对生产工段各装置设置流量、压力检测与控制系统。厂区进出口、生产装置区、危险废物暂存库、装卸车设施、储罐区、化学品仓库等关键部位均设置视频监控设施,作为厂区日常监管手段,要求最少储存3个月以上视频资料。

厂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落实各项应急环境管理措施以及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风险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开展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及《石油化工企业防渗设计通则》(QSY1303-2010)相关要求,各生产装置、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在布置上按照污染物泄漏的可能,将厂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非污染防治区。

根据不同的污染防治区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重点污染防治区主要为污水输送管线、储罐区、污水处理站、回用水站、除盐水站、化学品库、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水池,危险废物暂存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执行,其防渗性能为至少1米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厘米/秒,或2毫米厚高密度聚*烯,或至少2毫米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其他重点污染防治区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一般污染防治区主要为各生产车间、库房、一般固废暂存库、循环水站等裸露于地面的生产功能单元,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其余部位为非污染防治区,仅进行地面硬化。生产运行过程中强化源头监控,定期检查,杜绝厂区内有事故性排放点源的存在,减少环境风险,保护项目区及下游地下水环境。落实地下水、土壤监控计划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避免对地下水及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前区各设置1口地下水监控井,共3口,定期对水井水质开展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当发生泄漏事故时,须加密监测。在罐区、污水处理站、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各设置1个土壤环境监测点,共3个土壤监测点,每三年采样监测1次。公众参与:项目公众参与采取两次网络公示、两次报纸公示、一次张贴公告的形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对该项目的反馈意见。公众参与方式、程序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4号令)的有关规定。

相关部门意见:(1)2022年2月14日,第十三师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备案证明(师发改备(2021)备〔57〕号)。

(2)2023年4月3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的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函》。

(3)2023年4月3日,第十三师生态环境局出具了《关于新疆 (略) 资源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项目环保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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