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审批决定公告
长春市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审批决定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的规定, 我局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处提出的《 (略) 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该单位所提请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复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略) 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项目)
审批文号:长环净建(表)(告知)[2023]1号批准时间:2023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略) 令第682号) 的规定, 我局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林绿化处提出的《 (略) 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该单位所提请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复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表( (略) 动物园搬迁一期续建建设项目)
审批文号:长环净建(表)(告知)[2023]1号批准时间: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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