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石排镇李横路185号4号楼4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DF750U,建设地 (略) (略) 石排镇李横路185号4号楼402室(4号楼即刘氏发展中心H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5′9.685″,北纬23°5′33.197″(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800m2,建筑面积为800m2。项目主要从事硅胶管的生产制造,加工生产硅胶管99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混色、挤出、烘烤、含浸、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臭气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东引运河,对东引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石排镇李横路185号4号楼402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明镜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属于新建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WDF750U,建设地 (略) (略) 石排镇李横路185号4号楼402室(4号楼即刘氏发展中心H座)。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3°55′9.685″,北纬23°5′33.197″(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为800m2,建筑面积为800m2。项目主要从事硅胶管的生产制造,加工生产硅胶管99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混色、挤出、烘烤、含浸、烘干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臭气经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臭气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通过以上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南畲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东引运河,对东引运河的水质影响不大。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厂界噪声贡献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 (略) 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5-04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石排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石排镇石崇横路石崇办事中心3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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