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通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邮编:*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通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 (略) 二道江区东山路1888号 | 中节能(通化) (略) | (略) (略) |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二道江区中节能(通化)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其他固体废物,配套建设1座污泥上料间和1座固化飞灰暂存间。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160吨,年最大掺烧量5.328万吨,全厂日焚烧处理能力保持800吨不变。 | (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16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三)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固化飞灰暂存间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污泥和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垃圾仓产生的恶臭气体一并导入碱液喷淋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为40米的垃圾仓顶排气口排放。(六)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营期污泥上料间冲洗废水收集后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反渗透浓水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出水水质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和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 (略) 二道江净源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要求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浑江。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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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经开区浦东路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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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拟审批公示 | (略) 二道江区东山路1888号 | 中节能(通化) (略) | (略) (略) | 一、该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地 (略) 二道江区中节能(通化) (略) 现有厂区内。项目在依托厂区现有储运、辅助、公用及环保工程基础上,利用现有生产设施掺烧其他固体废物,配套建设1座污泥上料间和1座固化飞灰暂存间。项目设计单日掺烧能力160吨,年最大掺烧量5.328万吨,全厂日焚烧处理能力保持800吨不变。 | (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垃圾入场前的分类和入炉前的分拣工作,掺烧处置的固体废物来源、成分、类别和处置方式应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范围内,日掺烧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的160吨,严禁掺烧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电子废物及其处理残余物。(二)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三)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脱硫、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80米的烟囱排放;固化飞灰暂存间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经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污泥和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恶臭气体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及垃圾仓产生的恶臭气体一并导入碱液喷淋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为40米的垃圾仓顶排气口排放。(六)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营期污泥上料间冲洗废水收集后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反渗透浓水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出水水质总汞、总铬、总镉、总砷、总铅和六价铬等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中标准要 (略) 二道江净源污水处理厂商定标准要求后,经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浑江。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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