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环审〔2023〕12号关于钾长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贺平环审〔2023〕12号关于钾长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宏泽非金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钾长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4年1月, (略) 环境保护局对原有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关于平桂管理区黄田宏威化工填料矿粉加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4〕5号);2017年11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原有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于平桂管理区黄田宏威化工填料矿粉加工项目(变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平环验〔2017〕35号);2022年9月, (略) 宏威矿 (略) (略) 宏泽非金 (略) 。
拟建项目(2208-*-07-02-*)属扩建。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路花村(平桂矿区管理处新路管理站烂岭公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6"8.812",北纬24°32"32.819",占地面积为42914.02m2。
项目拆除原有厂房并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新建2条钾长石粉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10万吨钾长石粉生产能力。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砂石分离机2台、洗砂机2台、雷蒙机2套、球磨机3台、筛分机2台、浆料分选机10台、浆料搅拌池10个、浓缩池2个、真空脱水机3台、烘干窑(燃料为生物质燃料)2台、包装机4台、风机2台;配套板框压滤机6台。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矿料斗→砂石分离→洗矿→磨粉→筛分→浆池分选→浓缩池→脱水→烘干窑→料仓→包装→干粉成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4.1万元,占总投资的9.41%。
(略)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租用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黄田镇路花村(平桂矿区管理处新路管理站烂岭公房)土地进行生产, (略) 自然资源测绘地 (略) 提供的测绘成果,项目占地为工矿仓储用地(面积:28976.02m2)和农村宅基地(面积:13938m2;不设置生产车间和堆场等生产设施)。项目选址及周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需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磨粉、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中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设置独立封闭包装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中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项目烘干工序燃料为生物质燃料,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项目磨粉、筛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窑燃烧和烘干废气中的烟尘、林格曼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表4的二级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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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略) 宏泽非金 (略) :
你公司报审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钾长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4年1月, (略) 环境保护局对原有工程进行了环评批复《关于平桂管理区黄田宏威化工填料矿粉加工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贺环审〔2014〕5号);2017年11月, (略) 平桂区环境保护局同意原有工程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于平桂管理区黄田宏威化工填料矿粉加工项目(变更)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贺平环验〔2017〕35号);2022年9月, (略) 宏威矿 (略) (略) 宏泽非金 (略) 。
拟建项目(2208-*-07-02-*)属扩建。项 (略) 平桂区黄田镇路花村(平桂矿区管理处新路管理站烂岭公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36"8.812",北纬24°32"32.819",占地面积为42914.02m2。
项目拆除原有厂房并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新建2条钾长石粉加工生产线,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10万吨钾长石粉生产能力。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砂石分离机2台、洗砂机2台、雷蒙机2套、球磨机3台、筛分机2台、浆料分选机10台、浆料搅拌池10个、浓缩池2个、真空脱水机3台、烘干窑(燃料为生物质燃料)2台、包装机4台、风机2台;配套板框压滤机6台。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矿料斗→砂石分离→洗矿→磨粉→筛分→浆池分选→浓缩池→脱水→烘干窑→料仓→包装→干粉成品。
项目总投资估算为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94.1万元,占总投资的9.41%。
(略) (略) 编制的《报告表》(报批稿)表明: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租用广西壮族 (略) 平桂区黄田镇路花村(平桂矿区管理处新路管理站烂岭公房)土地进行生产, (略) 自然资源测绘地 (略) 提供的测绘成果,项目占地为工矿仓储用地(面积:28976.02m2)和农村宅基地(面积:13938m2;不设置生产车间和堆场等生产设施)。项目选址及周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符合“三线一单”单元管控要求,项目选址基本合理。
二、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围挡、施工料场遮盖、场地清扫保洁、密闭运输、出入车辆冲洗等防治措施。
2.项目各生产线需设置在密闭标准厂房内。项目磨粉、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中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包装工序设置独立封闭包装间,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引至布袋除尘器中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项目烘干工序燃料为生物质燃料,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DA001)厂房外排放。物料运输均采用全封闭式,输送带须密闭,设备与输送带衔接处做好密闭处理。除尘装置、有机废气装置须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更换,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止生产,严防事故排放。
3.加强厂区及厂界无组织废气的监控,确保厂区、厂界无组织监控点的废气达到相应标准限值的要求,监测超标时应立即对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
4.运营期,项目磨粉、筛分、包装等工序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表2中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烘干窑燃烧和烘干废气中的烟尘、林格曼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表2、表4的二级排放限值,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降尘、车辆和工具冲洗等,不外排。
2.项目须采用雨、污分流制。项目生产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过沉淀池(足够容积且设置顶棚)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不设露天堆场,厂区道路四周须设置雨水沟,初期雨水流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选用低噪设备,安装有效的减振降噪等措施,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清理出的表土暂存于场内,后期用作厂区的绿化用土,建筑垃圾等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放置。
2.项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优先进行综合利用;其它暂不能综合利用的须妥善处置,必须分类贮存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机油及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需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的专业贮存场所存放,并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处置。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污口(源)》和《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试行)》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废气排放口及采样口、采样平台。
四、建设单位须按相关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理开工备案、定期报备等相关手续;并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项目环境监测计划表做好监测,同时将监测报告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五、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规定做好项目施工期、运营期等阶段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平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排污许可。未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项目如应满足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园林、交通、安监、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体育、卫生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略) 。 |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2023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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