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作出2023.3.20-2023.3.26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关于作出2023.3.20-2023.3.26期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51-*
传 真:0551-*
通讯地址: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生态环境分局807室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名称 | 审批部门及文号(内容见附件) | 发文时间 |
1 | 关于对林德(合肥) (略) 空分气体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7号 | 2023.3.22 |
2 | 关于对合肥 (略) 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8号 | 2023.3.23 |
3 | 关于对 (略) 集中式产品PCBA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9号 | 2023.3.23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对3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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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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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对林德(合肥) (略) 空分气体工程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7号 | 2023.3.22 |
2 | 关于对合肥 (略) 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基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8号 | 2023.3.23 |
3 | 关于对 (略) 集中式产品PCBA车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环建审〔2023〕10019号 | 2023.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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