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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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鹏程街道办事处、戛木管理区,区直各有关部门: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日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任务

以鹏程街道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乡(管理区),按程序申请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到2025年底,计划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有效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3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00套(间);2024年至2025年计划以多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0套(间)。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二、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凡在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 (略) 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 (略) 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由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3.租赁时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

合理制定202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 (略) 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商品房配建、存量土地和存量闲置房源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地房联动发展,确保职住平衡,防止闲置浪费。

(三)完善配套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保障十五分钟生活圈卫生、托幼、 (略) 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教育、卫计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 (略) 场引导。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略) 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略) 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确定。具体配建比例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建成后无偿交给管委会指定的机构管理运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同意,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

(六)运营期管理。对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原则上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同意,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国土分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国土分局负责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 (略) 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2.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税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任务申报、项目认证、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事宜,有序有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若有人员变动,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设局要加快制定202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督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范围,督促业主单位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3.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1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实际,决定成立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聂忠兴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何 亮 电子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高龙义 建设局局长

成 员:刘登舟 发改局副局长

刘天龙 财政局副局长

朱 兴 国土分局副科长级干部

陈学燕 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姬光毅 水务局副局长

夏逸飞 农办副主任

史 瑞 国资办主任

沈 阳 林业局副局长

陈 浪 公积金管理部主任

刘 海 税务局副局长

龚正源 能源服务中心主任

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周燕林 鹏程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汤正华 普底乡副乡长

张黔忠 金坡乡副乡长

陈余锦 仁和乡副乡长

刘秀才 戛木管理区副主任

高 松 大水乡副乡长

李德洪 沙厂乡副乡长

付永林 黄泥乡副乡长

黄中乾 百纳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设局,高龙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学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加强部门协作、组织项目联评联审、项目认证,督促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公章,如需行文由建设局代章。








附件2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 项目认定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

第二章 核发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管理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

(1)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凭《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1-1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2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参考模板一)

1-3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参考模板二)



附件1-1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亿

建设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年 月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年 月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2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租金要求


认定书有效期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市、区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为保障性租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百里杜鹃管理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2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用地已取得百里杜鹃管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百里杜鹃管理区(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套/间),现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

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凡在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 (略) 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1.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2.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二、提交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内含相关承诺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房源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审核。经查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后,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或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以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每季度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档资料送区建设局存档备案。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百里杜鹃管理区或不在百里杜鹃管理区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策。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

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鹏程街道办事处、戛木管理区,区直各有关部门: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百里杜鹃管理区管委会办公室

**日








百里杜鹃管理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任务

以鹏程街道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乡(管理区),按程序申请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到2025年底,计划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500套(间)以上,有效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3年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200套(间);2024年至2025年计划以多种方式启动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0套(间)。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可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和产业发展等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二、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凡在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 (略) 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其具体准入和退出条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

(二)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备必需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

2.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公租房租金标准且不高于同 (略) 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的80%确定,由建设局面向社会公布。市场租金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调整,必要时可根据情况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3.租赁时限。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

三、基本要求

(一)保障供需平衡。科学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空间布局,

合理制定202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采取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有序加快供给, (略) 场供需平衡。

(二)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商品房配建、存量土地和存量闲置房源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人地房联动发展,确保职住平衡,防止闲置浪费。

(三)完善配套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须保障十五分钟生活圈卫生、托幼、 (略) 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入住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要。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教育、卫计等职能部门会同属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 (略) 场引导。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 (略) 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多渠道增加供给。同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拓宽筹集渠道。鼓励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 (略) 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执行,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确定。具体配建比例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条件中明确,建成后无偿交给管委会指定的机构管理运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同意,可通过“以资配建”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

(六)运营期管理。对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原则上不少于8年,期满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手续。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报管委会同意,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国土分局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2.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国土分局负责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3.鼓励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区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经批准同意,允许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科研教育用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和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确保安全并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经批准同意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联合审批验收机制,优化办理事项清单及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 (略) 级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

2.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供给税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供给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主管部门。

(五)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鼓励引导、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参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任务申报、项目认证、建设指导、监督管理等事宜,有序有力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成员单位若有人员变动,由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行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设局要加快制定2023-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税务局、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业务衔接,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大督导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重点民生实事进行监督范围,督促业主单位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3.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附件1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发〔2022〕2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 (略) 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实际,决定成立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聂忠兴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何 亮 电子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高龙义 建设局局长

成 员:刘登舟 发改局副局长

刘天龙 财政局副局长

朱 兴 国土分局副科长级干部

陈学燕 房产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姬光毅 水务局副局长

夏逸飞 农办副主任

史 瑞 国资办主任

沈 阳 林业局副局长

陈 浪 公积金管理部主任

刘 海 税务局副局长

龚正源 能源服务中心主任

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周燕林 鹏程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汤正华 普底乡副乡长

张黔忠 金坡乡副乡长

陈余锦 仁和乡副乡长

刘秀才 戛木管理区副主任

高 松 大水乡副乡长

李德洪 沙厂乡副乡长

付永林 黄泥乡副乡长

黄中乾 百纳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设局,高龙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学燕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加强部门协作、组织项目联评联审、项目认证,督促部门落实好相关政策,有序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刻公章,如需行文由建设局代章。








附件2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监管,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项目认定书”)核发管理暂行规则。

第二条 项目认定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核发、归口管理。

第二章 核发范围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改造和盘活闲置住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程序发放项目认定书。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拟开工建设或正在建设和已建成投入运营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项目,均应发放项目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利用住宅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住宅用地或管理区同意使用土地的证明材料。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利用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200平方米;

1.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2.房屋安全。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手续,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3.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4.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

(1)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

(2)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

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

6.项目建设方案;

7.其他所需的材料(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第六条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配套完善的区域。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利用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通过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利用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前置条件。在本区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功能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二)提交资料。申请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项目建设方案;

5.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不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章评审核发和管理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项目初审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分局、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研究讨论和联合审查。据项目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承载力以及项目安全等方面充分评估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项目,出具《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凭《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国土、规划、建设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变更土地用途的,可按照控规优化程序办理。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纳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1-1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2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参考模板一)

1-3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参考模板二)



附件1-1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证书编号:XXXX-XXXX

〔建设(运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运营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土地性质


土地面积


项目总建筑面积

m2

项目总投资

亿

建设方式


开工(预计)时间

年 月

投入使用(预计)时间

年 月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m2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


配套设施建筑面积

m2

配套设施主要内容


租金要求


认定书有效期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略) 、市、区有关规定,现认定项目为保障性租住房,具体信息如下:


凭此认定书,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纳入资金补助和金融支持申请范围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可注明认定书有效期)

百里杜鹃管理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2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用地已取得百里杜鹃管理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住宅用地),现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参考模板)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百里杜鹃管理区(存量住房或非居住存量房屋)(套/间),现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地块基本情况;

2.项目规模、套型分布、总套数、总面积;

3.计划总投资、资金筹集方式;

4.相关承诺(包括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等内容);

5.其他。


附: 1.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方案



单位名称(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

退出工作流程(试行)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毕府办发〔202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凡在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 (略) 民、青年人,对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军人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二)申请条件。1.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就业、从事经营活动或居住;2.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

二、提交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内含相关承诺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单身人士申请的,提供身份证、离婚证(同时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未婚承诺书;

(三)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居住的相关证明或承诺材料。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意向房源项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百里杜鹃管理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审核。经查询在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范围内无公有住房且无私有房屋(含住宅、非住宅)后,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至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审核(或由用人单位统一提交)。

(三)配租。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源紧张情况下(供不应求)以轮候、抽签、摇号等公开透明的方式确定租赁对象,供过于求则以先后顺序方式确定租赁对象。

(四)入住手续办理。运营管理单位为已配租的租赁对象办理租赁入住手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体租赁的,由运营管理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

(五)存档备案。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将纸质资料整理归档并制作成电子档资料,每季度将纸质资料和电子档资料送区建设局存档备案。

四、退出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收回已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人事关系调离百里杜鹃管理区或不在百里杜鹃管理区工作生活的;

(二)在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

(三)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转租、转让、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非法活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配合相关部门和运营管理单位日常查房及巡查工作的;

(七)私自改动房间水电气设备及管线、故意破坏公共设施及租赁住房房内配备物品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入住公约等相关规定的;

(九)提交个人虚假信息和资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十)累计1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十一)法律和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其他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运行或损害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或属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所租住房,但过渡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五、严格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配租和运营管理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建立申请、配租、运营信息公开栏,开通投诉电话,及时协调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二)保障性租赁 (略) 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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