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灯博士摩--拟批准公示
龙灯博士摩--拟批准公示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龙灯博士摩(天津)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
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 (略) 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五路3号 | 天津中瑞 (略)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拟投资70万元,在现有车间空置区域建设“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购置安装吹塑机、吹瓶机、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投产后可增加产能PE塑料瓶300吨/年、PET塑料瓶500吨/年、塑料桶5000吨/年。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塑料瓶300吨/年,PET塑料瓶500吨/年,塑料桶6000吨/年。 | (1)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塑料制品制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相关排放限值,*醛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醛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相关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注塑、吹塑、吹瓶废气由产污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80%),经引风机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废气由产污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80%),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2)废水 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 预计在采取了以上措施后,项目污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营运期四侧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营运期建设方应对设备定期检修,避免设备的不正常运转对周围声环境产生影响。 (4)固体废物 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营运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经厂区收集后交正规的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本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城管委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产生各项固废均加强管理,分类回收处理,认真落实上述各项处置方法,则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 / | 2023.05.04 -2023.05.09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略) 津南区政务服务办关于对龙灯博士摩(天津)包装材
料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拟作出
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真:022-*
通讯地址: (略) 津南区八里台镇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9号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 (略) 津南区八里台泰达(津南)微电子工业区科达五路3号 | 天津中瑞 (略) | 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拟投资70万元,在现有车间空置区域建设“龙灯博士摩(天津) (略) 塑料制品生产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购置安装吹塑机、吹瓶机、注塑机、粉碎机等设备,投产后可增加产能PE塑料瓶300吨/年、PET塑料瓶500吨/年、塑料桶5000吨/年。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塑料瓶300吨/年,PET塑料瓶500吨/年,塑料桶6000吨/年。 | (1)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非*烷总烃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塑料制品制造 热熔、注塑等工艺”相关排放限值,*醛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醛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2相关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注塑、吹塑、吹瓶废气由产污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80%),经引风机引至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1排放。破碎废气由产污工位上方集气罩收集后(收集效率为80%),经布袋除尘器净化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P2排放。 (2)废水 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 预计在采取了以上措施后,项目污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营运期四侧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营运期建设方应对设备定期检修,避免设备的不正常运转对周围声环境产生影响。 (4)固体废物 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营运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经厂区收集后交正规的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本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城管委统一清运、处理。危险废物:本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项目产生各项固废均加强管理,分类回收处理,认真落实上述各项处置方法,则该项目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 / | 2023.05.04 -2023.05.09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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