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瑞隆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瑞隆碳素制品有限公司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 (略)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11栋101 |
建设单位 | 株洲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7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5月4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 (略)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 (略) 拟投资1200万元将原位于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湖南 (略) 厂房内的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项目生产线整体搬迁至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11栋101号。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858.69m2,其中生产区建筑面积约1458.69m2;包括线锯区、下料区、仓库打包成品区、车床区、放料区、龙门铣区、数控车床区、雕刻机区、磨床刨床区、加工中心等,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4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迁建后,生产规模扩大,年加工300t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包括石墨舟皿、石墨夹具、石墨芯、石墨板、石墨螺杆螺栓、石墨发热体等,项目设有实验检测,主要为电阻率及密度检测。项目不设食堂、宿舍,食堂依托科创产业园,宿舍依托园区。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磨床的湿磨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每台加工设备设侧吸式收尘口,在厂房西侧共设4台布袋除尘设施,经负压收集除尘。其中线锯区、下料区设1台布袋除尘装置,车床区设1台布袋装置,共用1座排气筒(DA001);数控车床区、雕刻机区、龙门铣设1台布袋除尘装置,刨床、加工中心设1台布袋处置装置,共用1座排气筒(DA002)。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包装桶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收集粉尘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 COD 0.03t/a、NH3-N 0.01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株洲 (略)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11栋101 |
建设单位 | 株洲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7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5月4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株洲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株洲 (略) 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株洲 (略) 拟投资1200万元将原位于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湾塘工业园湖南 (略) 厂房内的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加工项目生产线整体搬迁至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科创产业园D11栋101号。本项目总建筑面积1858.69m2,其中生产区建筑面积约1458.69m2;包括线锯区、下料区、仓库打包成品区、车床区、放料区、龙门铣区、数控车床区、雕刻机区、磨床刨床区、加工中心等,办公生活区建筑面积约400m2(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迁建后,生产规模扩大,年加工300t冶金专用设备石墨配件,包括石墨舟皿、石墨夹具、石墨芯、石墨板、石墨螺杆螺栓、石墨发热体等,项目设有实验检测,主要为电阻率及密度检测。项目不设食堂、宿舍,食堂依托科创产业园,宿舍依托园区。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磨床的湿磨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项目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南洲新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每台加工设备设侧吸式收尘口,在厂房西侧共设4台布袋除尘设施,经负压收集除尘。其中线锯区、下料区设1台布袋除尘装置,车床区设1台布袋装置,共用1座排气筒(DA001);数控车床区、雕刻机区、龙门铣设1台布袋除尘装置,刨床、加工中心设1台布袋处置装置,共用1座排气筒(DA002)。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矿物油包装桶等)须按照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收集粉尘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 COD 0.03t/a、NH3-N 0.01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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