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湘潍机械有限公司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湘潍机械有限公司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株洲湘潍机械有限公司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 株洲 (略) 3#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5月4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1112 (略) 渌口区渌口镇株洲湘火 (略) 厂房内的滤清器生产线项目整体搬迁至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株洲 (略) 3#栋厂房内。项目迁建后,滤清器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无变化,年生产滤清器200万件;增加空气滤芯产品,年生产空气滤芯5万件。项目租赁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株洲 (略) 3#栋厂房,租赁总建筑面积2212m2,包括生产车间第1F部分及整个第2F,第1F主要主要为机械加工,第2F主要为滤纸折叠滤芯粘结区、外壳清洗、自动喷塑房、外壳烘烤线、滚印区(丝印区)、封罐、检漏包装区等;设有办公生活区(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实验室、电梯间、配电房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不设食堂、宿舍,食堂依托湘火炬(南洲)工业园,宿舍依托园区。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生产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上层的微量浮油经滤纸过滤吸附收集作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项目外排废水须满足南洲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南洲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纸芯粘结、搭接、热熔胶粘结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粉尘设密闭喷塑间,喷塑间内设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2);喷塑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3)。喷塑固化产生的非*烷总烃参 (略) 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1、表3限值要求;滤清器表面滚印废气参 (略) 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中表2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中的颗粒物、施胶、纸芯固化等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施胶、纸芯固化产生的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同污染因子同监控点位取严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检验废品、滚印清洁废抹布、其他废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收集粉尘、其他包装物、废网版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 COD 0.02t/a、NH3-N 0.01t/a、VOCs 0.15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株洲湘潍机械有限公司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 株洲 (略) 3#栋厂房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3〕6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5月4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滤清器、空气滤芯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经我局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1112 (略) 渌口区渌口镇株洲湘火 (略) 厂房内的滤清器生产线项目整体搬迁至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株洲 (略) 3#栋厂房内。项目迁建后,滤清器的生产工艺生产规模无变化,年生产滤清器200万件;增加空气滤芯产品,年生产空气滤芯5万件。项目租赁南洲新区湘火炬(南洲)工业园株洲 (略) 3#栋厂房,租赁总建筑面积2212m2,包括生产车间第1F部分及整个第2F,第1F主要主要为机械加工,第2F主要为滤纸折叠滤芯粘结区、外壳清洗、自动喷塑房、外壳烘烤线、滚印区(丝印区)、封罐、检漏包装区等;设有办公生活区(办公区、休息室、洗手间等)、实验室、电梯间、配电房等,同时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不设食堂、宿舍,食堂依托湘火炬(南洲)工业园,宿舍依托园区。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生产清洗废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上层的微量浮油经滤纸过滤吸附收集作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园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项目外排废水须满足南洲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南洲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加强车间通风;纸芯粘结、搭接、热熔胶粘结废气通过集气罩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处置,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喷塑粉尘设密闭喷塑间,喷塑间内设滤芯除尘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2);喷塑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DA003)。喷塑固化产生的非*烷总烃参 (略) 地方标准《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中表1、表3限值要求;滤清器表面滚印废气参 (略) 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3/1357-2017)中表2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生产过程中的颗粒物、施胶、纸芯固化等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施胶、纸芯固化产生的异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标准;厂区内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同污染因子同监控点位取严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按要求建设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化学品包装、废活性炭、检验废品、滚印清洁废抹布、其他废抹布、手套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信息联网,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废边角料、收集粉尘、其他包装物、废网版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防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本项目排污总量指标: COD 0.02t/a、NH3-N 0.01t/a、VOCs 0.15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排污许可证提出的环境管理与自行监测要求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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