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
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
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高青县,现状为闲置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高青县雍湖苑住宅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高青华威房地产 (略) 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地块名称: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
2、地块使用权人:高青华威房地产 (略)
3、调查单位:山东腾辉 (略)
4、占地面积:79054m2
5、地理位置: (略) 高青县田镇沙高村以南,李官水库以西,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7.*°
6、四至范围:项目东侧和南侧为李官水库、北侧和西侧为李官水浇地
7、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8、地块现状、历史用途:①地块现状处于整体闲置状态;②地块利用历史根据时间顺序分别为原李官村水浇地→原李官村砖厂利用历史→ (略) 高 (略) 预制构件厂利用历史→ (略) 高 (略) (略) 利用历史
9、相邻地块用途:北侧为林地、西侧为种植大棚、南侧和东侧为李官水库
10、关注污染物:砷、铅、汞、镉、石油烃(C10-C40)及PAHs
11、布点数量:土壤采样点共12个(含土壤对照监测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4个(含地下水对照监测点1个)
12、钻探深度:土壤填土区钻探深度7.5-9.0米,非填土区钻探深度4.5-7.5米;地下水监测井填土区建井深度12.0米,非填土区建井深度7.5米
13、检测结果与评价:土壤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检测浓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要求,主要为区域地下水质量较差所致,其余地下水监测因子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超标污染物没有人体暴露途径。
14、调查结论: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地块土壤环境状况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 (略) 高青县,现状为闲置工业用地,未来规划为高青县雍湖苑住宅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了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受高青华威房地产 (略) 委托,我单位承担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地块名称:高青华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雍湖苑建设项目地块。
2、地块使用权人:高青华威房地产 (略)
3、调查单位:山东腾辉 (略)
4、占地面积:79054m2
5、地理位置: (略) 高青县田镇沙高村以南,李官水库以西,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17.*°、北纬37.*°
6、四至范围:项目东侧和南侧为李官水库、北侧和西侧为李官水浇地
7、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8、地块现状、历史用途:①地块现状处于整体闲置状态;②地块利用历史根据时间顺序分别为原李官村水浇地→原李官村砖厂利用历史→ (略) 高 (略) 预制构件厂利用历史→ (略) 高 (略) (略) 利用历史
9、相邻地块用途:北侧为林地、西侧为种植大棚、南侧和东侧为李官水库
10、关注污染物:砷、铅、汞、镉、石油烃(C10-C40)及PAHs
11、布点数量:土壤采样点共12个(含土壤对照监测点1个);地下水采样点4个(含地下水对照监测点1个)
12、钻探深度:土壤填土区钻探深度7.5-9.0米,非填土区钻探深度4.5-7.5米;地下水监测井填土区建井深度12.0米,非填土区建井深度7.5米
13、检测结果与评价:土壤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地下水检测因子中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检测浓度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II类标准要求,主要为区域地下水质量较差所致,其余地下水监测因子检测结果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Ⅲ类标准限值,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下水超标污染物没有人体暴露途径。
14、调查结论: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地块土壤环境状况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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