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凯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低温还原脱砷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61号)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广西凯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低温还原脱砷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防审批市政交通环保〔2023〕61号)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 (略) 低温还原脱砷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212-*-04-01-*),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 (略) 港口区企沙工业园赤沙东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26′51.25″,N21°34′10.51″。项目使用广西 (略) 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13260平方米。项目建设日处理量100t低温还原脱砷中试生产线,试验产品主要为三氧化二砷、白砷。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其中环保投资1300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2%。

主要工艺流程:袋装含砷危险废物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至厂区危废仓库,经行吊吊运至专用存放区。经中和、烘干后的硫化砷渣与经过破碎工序的还原剂(废阴极炭粉)、砷烟灰及硫砷金矿按一定比例定量送入混料机混料,再由皮带机送制砖机制成大块空心砖,含砷物料制成的大块空心砖进入还原炉,先经换热器产出的热空气(130~160℃)烘干,烘干后的含砷物料还原采用电热风炉加热的热氮气及冷却作业段前期的高温烟气(高于260℃)为热源加热还原炉内的物料还原出三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在高温环境升华形成三氧化二砷蒸汽,升华完毕后将物料的温度降低到100℃以下,升华的三氧化二砷凝结沉降得到粗三氧化二砷。粗三氧化二砷经再次升华冷凝提纯后得到纯度较高的三氧化二砷,加入木炭通过电热蒸馏还原出金属砷,冷却结晶后产出产品砷。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硫化砷渣调浆压滤水、湿法除尘及烟气脱硫用水均进行循环利用,无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企沙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球磨、烘干粉尘经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还原炉烘干粉尘经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还原脱砷废气经冷却沉降+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双碱法脱硫法进行净化吸收处理后,尾气进行水气分离、电除雾后部分返回还原炉使用,剩余尾气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砷精炼废气经冷却沉降+1套布袋除尘+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球磨机、压滤机、制砖机、电热风炉等落实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

湿法除尘循环水池产生沉淀渣、还原炉产生脱砷渣、砷精炼(三氧化二砷)升华残渣、布袋除尘灰属于危险废物。湿法除尘循环水池产生沉淀渣、还原炉产生脱砷渣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砷精炼升华残渣、布袋除尘灰收集后收集后返回还原脱砷工序循环利用。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渣主要成分为硫酸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可外售用于建筑材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该项目试验期从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两年试验时间结束后,本批复自动失效。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广西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 (略) 低温还原脱砷中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212-*-04-01-*),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平台备案,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项目 (略) 港口区企沙工业园赤沙东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E108°26′51.25″,N21°34′10.51″。项目使用广西 (略) 现有厂房,占地面积为13260平方米。项目建设日处理量100t低温还原脱砷中试生产线,试验产品主要为三氧化二砷、白砷。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其中环保投资1300万,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22%。

主要工艺流程:袋装含砷危险废物由专用运输车辆运至厂区危废仓库,经行吊吊运至专用存放区。经中和、烘干后的硫化砷渣与经过破碎工序的还原剂(废阴极炭粉)、砷烟灰及硫砷金矿按一定比例定量送入混料机混料,再由皮带机送制砖机制成大块空心砖,含砷物料制成的大块空心砖进入还原炉,先经换热器产出的热空气(130~160℃)烘干,烘干后的含砷物料还原采用电热风炉加热的热氮气及冷却作业段前期的高温烟气(高于260℃)为热源加热还原炉内的物料还原出三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在高温环境升华形成三氧化二砷蒸汽,升华完毕后将物料的温度降低到100℃以下,升华的三氧化二砷凝结沉降得到粗三氧化二砷。粗三氧化二砷经再次升华冷凝提纯后得到纯度较高的三氧化二砷,加入木炭通过电热蒸馏还原出金属砷,冷却结晶后产出产品砷。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施工期间建筑固体废弃物定期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机械作业场所及施工作业时间,采取防振、减振、吸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硫化砷渣调浆压滤水、湿法除尘及烟气脱硫用水均进行循环利用,无废水排放;员工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厂区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企沙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投料、球磨、烘干粉尘经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还原炉烘干粉尘经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还原脱砷废气经冷却沉降+1套湿法除尘(动力波)系统+双碱法脱硫法进行净化吸收处理后,尾气进行水气分离、电除雾后部分返回还原炉使用,剩余尾气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砷精炼废气经冷却沉降+1套布袋除尘+碱液喷淋设施处理后,尾气通过1根5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主要噪声源球磨机、压滤机、制砖机、电热风炉等落实隔声、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场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

湿法除尘循环水池产生沉淀渣、还原炉产生脱砷渣、砷精炼(三氧化二砷)升华残渣、布袋除尘灰属于危险废物。湿法除尘循环水池产生沉淀渣、还原炉产生脱砷渣暂存于危废仓库,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砷精炼升华残渣、布袋除尘灰收集后收集后返回还原脱砷工序循环利用。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渣主要成分为硫酸钙,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可外售用于建筑材料。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该项目试验期从2023年4月24日至2025年4月23日,两年试验时间结束后,本批复自动失效。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4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